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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20 11:40:08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了安全我们一直要努力我们直要努力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袁袁成成天天重庆市安全技术专家重庆市安全技术专家国家注册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篇

    篇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了 安 全我们一直要努力我们直要努力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袁袁 成成 天天重庆市安全技术专家重庆市安全技术专家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一级安全评价师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35083656501350836565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chengtian53@163. comchengtian53@163. com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自年 月 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1 ~4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5~1 2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1 3~1 7条)第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18~22条)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23~33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34~36条) 第七章 附则(37~39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科学性、 、 针对性针对性、 、 实效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编制目的】为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实效性, , 依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编制、 、 评审评审、 、 发发布布、 、 备案备案、 、 培训培训、 、 演练演练和和修订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适用本办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综合协调协调、 、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 、 分级负 责分级负 责、 、 属地属地为主的原则为主的原则。

     。【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应急预案的综合总局负 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 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 应急预案的管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 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 应急预案的管理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预案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危险性分析情况;(四)

     应急组织组织和人员人员 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

     有明确(五)

     有明确明确、 具体明确、 具体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应急程序应急程序,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应;(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信息准确;(八)

     预案内 容内 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结合

     第七条规和《制导则制导则》 》 ( ( AQ/T9002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场处置方案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AQ/T9002- -20062006)

     ,)

     , 结合本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现

     第八条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 应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程序程序、 事故预防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预案体系及响应应急培训响应

     第九条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类型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能发生的事故特征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分析、 可危险性分析、 可可可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 位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 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等内容。危险性分析危险性分析、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现场处置方案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方案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衔接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并与所涉及与所涉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 应急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

     第十四条物品、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生产、 经营经营、 储存储存、 使用 单位以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矿山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使用 单位和中型规模应当组织专家对中型规模评审应当

     第十五条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

     第十六条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 性应急预案的实用 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的科学性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基本要素的组织体系应急保应急保应急保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公布负 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

     应急预案文本文本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形式审查, 经审查仅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 解应急预案内 容了 解应急预案内 容, 熟悉应急职责急职责、 应急程序应急程序和岗 位应急处置方案岗 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应当将应熟悉应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预案演练, 每半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专项应急专项应急一次现场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订:(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

    篇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规范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项目部整体应急处置突发事故能力,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 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 13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 599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8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应急管理职责、组织体系及工作要求、法律法规收集、预案管理、资源管理、危险源及隐患管理、信息管理、应急处置、应急值守、培训演练、总结评估、检查考核等内容。

     1.3 应急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要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1.4 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规范管理,提高素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全面负责。

     2.2 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项目常务副经理提任。由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担任,成员由部门和厂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项目部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布置应急值守人员,收集分析各方信息和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综合协调上级和各相关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定期组织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定期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布署应急能力建设情况,解决应急能力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部署,审查批准总体应急预案;决定实施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工作指令。

     2.3 项目部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作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主任兼任,安环部主任兼任副主任。

     应急管理领导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项目日常应急工作管理,

     负责落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任务;监查应急设施、应急物资的管理;督查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情况,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收集分析各方信息和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检测和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2.4 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危害程度,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落实上级应急机构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和措施;向上级各方应急机构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负责指挥各工作组、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救援及危险区域的界定、警戒与治安等工作; (3)根据应急状态变化,提出调整应急级别或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组织项目各应急工作组、应急队伍配合外部医疗和救援机构各项工作。

     2.5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五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别为: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现场组建事故救援队(兼职:由项目部各部门和作业队员工抽调组成)并通过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各小组根据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

     长:生产副经理 成

     员: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各部门相关人员及各作业队抽调人员 职

     责: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按现场救援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负责现场应急突击抢险,营救伤员;负责失踪者的寻找,伤员紧急救护、保护、转移;协助外部医疗队伍以及救援队伍开展工作;援助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现场的警戒工作。

     (2)技术保障组 组

     长:项目总工 成

     员: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专家组成员 职

     责:针对事故发生情况、级别、发展趋势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导现场抢险组开展现场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型识别可能发生的衍生事故,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落实;制定恢复生产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3)后勤保障组 组

     长:主管物资设备副经理 成

     员: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水电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职

     责:保证应急抢险所需物资、设备、车辆以及食品的供应;负责应急用电、通讯、供水的抢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

     (4)善后处理组 组

     长:项目(副)书记 成

     员:分包队伍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情况及其亲属的接待、安抚、住宿及日常生活工作;负责伤亡赔偿的洽谈以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络以及索赔事宜。

     (5)事故调查组 组

     长:安全总监 成

     员:工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搜集事故有关资料;配合外部事故调查组;按权责划分,负责事故调查,确定事故损失、性质、原因、主要责任人,提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2.6项目部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项目部的总体发展规划中,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项目部的生产经营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3 法律法规识别及获取 3.1 工程部负责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发布(传达)、宣贯及更新并建立《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工程部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

     3.3 工程部应及时组织项目部员工和相关方人员进行学习,同时有针对性地向员工和相关方传达、学习、发放文本或电子版文档,并保存传达、学习的相关记录。

     3.4 工程部每年至少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并保存评审和更新下发的相关记录。

     4 危险源及隐患管理 4.1 危险源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现场落实”的要求,建立各项目、厂队、班组分级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4.2 项目部各部门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负责对重要危险源和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向工程部报备。

     4.3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由安全总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进行辨识、评价在由工程部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 工程部是项目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负责监督检查危险源控制措施的落实、考核,并按照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向项目监理和公司备案。

      4.5 各部门对危险源要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职责

     分工,立即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记录存档。对查出的隐患或暂时无法整改的项目,要以书面形式,对口上报项目部工程部,工程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并将落实整改意见报项目部安全总监。

     4.6 当施工项目、施工工艺、生产管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必要时重新进行辨识和评价。各部门应根据施工进度的调整或变更情况,进行危险源的重新识别与风险评价和控制,对己不存在的危险源剔除,对新产生的危险源进行补充。

     4.7 项目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的重新评价工作,每年对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确认。

     4.8 为做好预防工作,通过风险辨识与分析,由项目部预案编制小组根据事故或事件分类,编制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由项目经理签署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抓好事前控制,做好危险源辨识与分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5.2 应急培训工作应纳入公司整体培训管理中,统筹组织实施。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 (2)项目部每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用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知识,增强员工紧急避险和自救

     互救能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和危险源风险分析,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5.3 应急队伍建设 (1)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及时更新和下发项目部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应将应急队伍建设纳入公司发展规划中,同时应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培养机制,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项目部应积极与毗邻企业、地方相关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专家成员参与现场突发事件的咨询、处置、决策等工作,应急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公司人员、应急方面专家、上级公司专家等。

     5.4 应急物资管理 (1)要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装备与物资,建立台账,明确存放地点、管理人员、使用权限和程序; (2)各部门、各作业队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做好记录,对不合格或者消耗掉的应急物资及时更换、补充和完善;

     (3)禁止采用淘汰类型的应急装备; (4)严禁将应急物资与装备挪作他用。

     5.5 要加强对应急所需资金管理,将应急保障资金纳入项目部或公司年度资金预算中,且要满足公司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求。应急领导小组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保障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5.6 要加强应急通信与后勤保障。建立应急工作相关关联单位与人员联系方式,明确 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建立可靠的指挥、调度、和信息交换渠道,有关应急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每天 24 小时开机。

     5.7 建立应急后勤保障体系,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合理规划避难场所。

     5.8 建立项目部内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共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9 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岗位作业和环境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备案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告制度,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实现对危险因素和隐患的有效监控、治理。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各类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5.10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生产现场、职工

     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有毒有害、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救援装置、应急装置、冲洗设备、泄险区等。

     5.11 要做好社会安全事件的防范工作,与周边村民及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及时排查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密部署安全防范应急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安全措施。

     6 应急预案管理 6.1 项目部建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内容满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相关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上级单位、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6.2 应急预案的分类 (1)综合应急预案 项目部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项目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6.3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公司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

    篇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2009 年 4 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 17 号局长令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 的发布对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 实效性,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且, 截至 2012 年底, 全国 31 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大部分都结合实际发布实施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各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了具体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全覆盖, 应急预案编制、 备案、 培训、 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 修订必要性

      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 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 应急管理的各项政策及方针也逐步健全和完善, 《管理办法》 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

     具体原因如下:

     (一)

     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

     如国发 23 号文件要求,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

     国发 40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动态修订完善。

     落实省、 市、 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 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 中体现出来。

     (二)

     原《管理办法》 在近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 一些问题。

     首先, 原《管理办法》 中关于预案编制要求不符合当前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提出的要“简明扼要、 管用有效” 的原则, 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 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

     同时, 需要进一步强化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 在预案发布前增加桌面演练环节。

     其次, 原《管理办法》 中提出的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需要对两部分内容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相关规定。

     同时,在应急预案实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也亟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再次, 原《管理办法》 中的罚则部分内容过于单一, 只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进行处罚, 不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需要细化罚则内容, 强化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

     新标准、 新规范的制定和发布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 进行更新和完善。

     如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7-2011)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

     等标准、 规范, 有许多的新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充实到《管理办法》 中。

     特别是 GB/T 29639-2013 的发布, 该标准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编制内容及要求均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有较大变化, 原《管理办法》 也应当围绕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四)

     近几年, 一些地方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部分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健全

     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反应灵敏、 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这也需要在新《管理办法》 吸纳和充实进来, 有助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总之, 修订《管理办法》 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 是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 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也是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提高应急预案实用性的迫切需要, 更是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 开展《管理办法》 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二、 修订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

     、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 40 号)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 8 号)

     等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

     。

     三、 修订主要过程

      (1)

     2013 年 3 月份, 对《管理办法》 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制定了《管理办法》 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

     同时, 对《管理办法》 进行初步修订。

     (2)

     2013 年 4 月底, 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 向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对原《管理办法》 的修订意见, 修订单位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再对原《管理办法》 进行系统修订。

     (3)

     2013 年 5 月 10 日前, 完成《管理办法》 (讨论稿)

     , 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小范围)

     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 在对讨论稿进行完善, 形成征求意见稿。

     (4)

     2013 年 5 月 30 日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研讨会议,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进行研讨, 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 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5)

     2013 年 7 月 25 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 6 号)

     , 向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截止到 8 月 15 日, 各单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 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完善, 形成当前的新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6)

     2013 年 9 月 23 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 8 号)

     , 邀请了重庆市安全监管局、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再次对新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进行座谈, 起草单位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7)

     2013 年 9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主任业务办公会,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部门以及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座谈会,再次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进行征求意见。

     会后, 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四、 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总共包括 7 章、 47 条规定,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和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 公布、 备案、 宣传、 培训、 演练、 评估、 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 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 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组织、 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 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 重大危险源、 重大活动等, 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别, 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 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 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 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

     同时,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 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结合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 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

     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具体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

     有明确、 具体的事故应急程序和预防次生、 衍生事故的措施,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洁、准确和有效;

     (八)

     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前, 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 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附有评审人员签字名单。

     煤矿、 非煤矿山、 冶金、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

     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

     同时, 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指南或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 报刊、 广播、 电视等方式, 及时、 准确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经...

    篇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

     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

     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

     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

     ( 试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 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二、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

    篇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 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

     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

     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2 — (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 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 五)

     有明确、 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 3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 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组织有关

      — 4 — 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 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 应当 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 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 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 5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 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6 — ( 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 三)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 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

      — 7 —有关人员 了 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 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 8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 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 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 五)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及时向 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9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 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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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发布日期】

     2009- 04- 01 【生效日期】

     2009- 05- 01 【失效日期】

     - - - - - - - - - -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发布、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 1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 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 2

     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3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4

     (三)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 5

     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

      7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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