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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3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0 16:25:03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3篇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3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3篇

    篇一: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3 3 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

     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篇二: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

     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

     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

    篇三: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升辉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17〕1 号)的要求,确保我校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垃圾分类主管,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后勤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垃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学校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流向进行登记。

      八、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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