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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6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8-25 09:05:03

    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6篇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京国资党发〔2006〕19号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6篇,供大家参考。

    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6篇

    篇一: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资党发〔2006〕 19 号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 业单位党委(党组) :

     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党委 2006 年 11 月 10 日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维护出资人权益,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办发〔 2006〕 19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 中纪发〔 2004〕 25号)

     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 10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于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配偶的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 配偶的兄弟姐妹。

      3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正确行使职权, 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防止对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单位( 部门)

     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 部门)

     从事组织( 人事)、 纪检监察、 审计、 财务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 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 人事)

     部门提出回避意见, 报党委( 党组)

     作出决定。

     必要时, 组织( 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人员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期间出 现需要任职回避情况的, 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 应当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由组织( 人事)

     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 报党委( 党组)

     作出决定。

      4 第八条

     新任用 或新调入的人员 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 应当如实报告应当回避的关系, 并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个人、 组织有权反映领导人员 需要回避的情况, 接到反映的单位( 部门)

     应当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交由有关组织( 人事)

     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 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层次相当的,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本企业难以安排的, 报请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 人事)

     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 党组)

     决定前, 可以听取领导人员 本人及相关人员 的意见。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 所在企业不准与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 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 因专利、 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 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 应当经过企

      5 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 在纪检监察、 组织处理、出国审批、 人事考核、 任免、 奖惩、 录用、 聘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发展党员 、 调资等公务活动中, 涉及本人和亲属时, 不得参加有关调查、 讨论、 审核、 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 与 在党政机关任职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 应当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期间出 现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 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

     部门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 负 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各企业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 第十七条

     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企业领导人员 , 应当予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 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 给予组织处理, 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各企( 事)

     业单位依据本规定, 可以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 ▲ 通知

      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印发

     (共印 150 份)

    篇二: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C1.1 监管处罚分析《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究1

     目 录1.

     出台背景 032.

     关注重点 053.

     主要内容 074. 新规下银保机构所面临的挑战 115. 新规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 126. 我们建议公司重点工作内容及我们可协助的领域 14《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究2

     PwC1.1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监管动态案例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监管,推进履职回避政策 银保监局 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 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对履职回避工作和员工轮岗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正式将履职回避和轮岗机制列入企业内控合规的考察点之一。监管对象治理目标: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从保险机构内部提升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性。治理现象:主要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因亲属关系的不规范回避而间接造成的保险欺诈、虚构中介、保险机构治理问题等银保监的“热门”罚单问题。治理效果:从监管角度,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履职回避机制建立了统一原则性要求,从源头上降低利用不正当关联关系牟取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协助企业实现对廉洁风险摸排和把控。2020年2月28日,陕西银保监局关于不予核准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任职资格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20〕45号)关于《长安银行关于侯某某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经陕西银保监局审核反馈:• 拟任人不符合《陕西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辖内法人城商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任职资格条件。综上,现不予核准侯某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3

     PwC1.2 《关于在车险领域开展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 加快车险改革是一项紧迫任务” -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治理目标:铲除涉嫌利益输送关联关系,建立不正当利益阻断机制。治理现象:在车险行业方面,保险公司关键人员与中介机构、评估方等公司之间,未建立规范的履职回避机制,存在财险公司的高层管理或车险业务人员投资、参与设立甚至以自己名义或亲属名义注册保险中介机构、汽车维修企业的现象,造成了内外勾结、中饱私囊的保险乱象。治理效果:针对车险行业,避免了裙带关系的弊端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降低了潜在廉洁风险的发生。切断车险利益输送,规范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0年3月23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关于在车险领域开展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简称“车险履职回避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关键人员在履职时应与同在相关产业链上的亲属避嫌。监管对象财产保险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中对车险领域的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作为监管重点,涉及以下方面:• 经营管理权• 风险控制有决策权• 具有重要影响力4

     PwC重要整改节点01重要报备节点 02重要保障机制04内控报告的披露0503重要报备内容•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给予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3年过渡期:- 2020年:解决管理层的回避问题;- 2021年:解决各个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回避问题;- 2022年:原则上清理完所有的存量回避问题;如2020年,2021年无法按时完成的,需获审批及公示延后。• 内部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的实施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规定时限:2020年3月26日(新规印发后3个月);- 延期时限:2020年6月26日,但需获监管批准。• 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2.1“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关注重点• 制定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应结合实际明确公司履职回避工作中“关键人员”、“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并报送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建立回避亲属关系个人申报制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搭建专门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5

     PwC重要目标人群01重要车险领域排查 02重要检查范围0403重要问责机制• 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关键人员以及其亲属。∆ 关键人员:指保险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中对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层人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按照“车险履职回避通知”,针对车险行业:- 人员摸排三个重点领域:

     ∆ 车险承保 ∆ 车险理赔 ∆ 财务风控;- 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制定必须体现车险领域履职回避内容。2.2 “车险履职回避通知”关注重点• 制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发现未按要求进行履职回避的,要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重点筛查关键人员亲属经营的或与其公司有业务来往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 汽车修理企业 ∆ 汽车综合服务机构 ∆ 道路救援机构∆ 伤残鉴定机构 ∆ 汽车租赁企业 ∆ 营运车辆管理企业 ∆ 二手车交易机构6

     PwC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关键人员任职回避“三不得“•不得与亲属在 同一单位 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关键人员: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和重要影响的人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监管亲属也需进行回避,人事部门应在入职及入职后定期开展人员关系调查,建立人员关系名单库。公职人员任职回避• “公职人员任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聘用和任职时需要开展人员过往经历调查,审核回避情况,增加外部单位的核实以及批准。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严格实行轮岗。成长地:

     “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具体把握。人事部门需要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考虑干部异地安家、探亲、交通等成本,导致人事成本进一步增加。• 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 成长地 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7

     PwC业务回避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员工业务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根据廉洁风险评估结果,明确各公司自身的业务风险特点,分析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廉洁风险存在的重点环节,依据此结果定义重点业务,如理赔业务、资金运用、融资业务、重大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附加要求•关键人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暂无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续)8

     PwC回避程序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回避的豁免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建立人员主动申报机制•建立公司主动调查机制•建立举报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如迟报、瞒报的问责措施•任免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回避情况,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豁免回避程序•应按照回避情况中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并在单位予以公示。•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应由总部党组织批准。•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应由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批准。•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未设党组织的,由相应高管层批准。•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续)9

     PwC“车险履职回避通知”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车险承保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交易机构、营运车辆管理企业等;•基于指导意见对廉洁风险重点管理,适配至车险细分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在上述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车险承保业务合规经营的情形。车险理赔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汽车修理企业、汽车综合服务机构、道路救援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等;•关键人员的亲属在上述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车险理赔业务合规经营的情形。风险控制程序•关键人员的亲属从事关键人员所在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有关风险管理、财务、内审等工作;•其他可能影响车险经营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控制等合规的情形。3.2 “车险履职回避通知”主要内容探究“车险履职回避通知”是在银保监发布的“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基础上,以车险领域特为重点,针对车险特性颁布的监管条文。通知重点介绍了车险“关键人员”在车险承保、理赔以及风险管控环节的具体回避需求;同时,“车险履职回避通知”中明确了未尽事宜仍以“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为准。10

     PwC任务复杂繁重,整改期限紧迫4.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面临的挑战11

     PwC建立履职回避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履职回避机制闭环管理5.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序号 任务 责任部门 协同部门 目标 完成时间1制定回避工作实施计划• 根据“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应对内部情况进行摸排,并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于“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监管要求,实现快速诊断,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2020年3月26日• 2020年6月26日(需获监管延期批准)2进行全面廉洁风险评估• 结合自身实际对公司整体进行全面廉洁风险评估,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梳理识别出高风险领域,从而识别出廉洁风险较高的岗位。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评估关键业务环节存在的廉洁风险的高中低程度,识别“重要业务”、“关键人员”,以及廉洁风险管理现状,以便执行履职回避计划。• 建议2020年3摸排清理履职回避情况• 根据廉洁风险评估结果,对现存岗位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 对加强员工教育,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严控增量基础上,分步清理存量问题。核查岗位冲突以及拟定清理计划,如调岗时间或人员配置。人力资源部门 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对公司内部现状进行摸排清理,解决存量问题。• 2020年:解决管理层的回避问题• 2021年:解决各个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回避问题• 2022年:原则上清理完所有的存量回避问题4建立履职回避制度机制• 根据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制定或完善适合的履职回避制度,进一步落实回避有关的制度细则或工作方案。• 加强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等问题的,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完善履职回避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内部问责。• 建议2020年5年度评估• 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定期摸排检查,建立履职回避长效机制。• 持续12

     PwC建立履职回避闭环管理机制5.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续)系统功能完善优化建立履职回避管理组织体系公司应建立以董事会为最终责任主体,反舞弊相关部门统筹主导,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执行,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密切联系,明确各方职责分工,覆盖全公司的回避管理组...

    篇三: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1:

     温州市水利局(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

     工作人员 利益冲突自行回避申请表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申请回避人员、 受理单位、 驻局监察室各一份。受 理申 请单位

     应回避事项

     应回避理由 因本人与

     系

      关系, 根据《温州 市水利局( 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

     工作人员 利益冲突回避实施办法》( 试行)规定, 要求回避。

      申请人:

      ( 签名 或盖章)

     申请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申 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 意见 ( 复议时填写)

      年

      月

     日

    篇四: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保险机构员工 履职回避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国银保监 XX:

     根据中国银保监 XX 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XX 进行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小组 XX 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组长由 XX 负责人 XX 担任,组员为综合管理部 XX、销售管理部 XX、客价部 XX、XX。组长负责统筹自查工作安排,各个小组成员负责各自部门内条线的自查。最终汇总至综合管理部 XX 处。由综合管理岗进行汇总编撰报告,报送至 XX。

     二、自查内容 (一)自查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 1.机构范围 XX 及所辖 XX 支公司。

     2.员工范围 机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3.亲属范围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员工履职回避制度

      是否建立员工履职回避制度。

     自查结果:综合管理岗 XX 通过对公司制度梳理排查,XX 目前员工履职回避制度由总分公司统一制订,为《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内容涵盖公司员工、关键人员亲属回避细则,以及处理情况。

     (三)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情况 1.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厉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自查结果:经排查,XX 关键人员为 XX 负责人 XX 一人,在公司无亲属范围内人员任职。并按照总分公司《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签订《亲属回避承诺书》,上传至人事系统,纸质文件并在上级公司留存。

     2.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7 年。全国性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却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员工在进行轮岗时,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

     自查结果:经综合管理岗 XX 排查,XX 负责人 XX 户籍为吴忠市,符合关键人员任职要求。

     (四)

     业务回避

     1. 员工业务回避

     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利害管理的,是否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具体由各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者属地监管机构。

     自查结果:经销售管理岗 XX 自查,目前在售产品为:三大种类: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与健康险,小类共计 121种,目前我司已产生销售产品涵盖三大类共 19 种,分别是:机动车辆保险、学生学平险、借款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

     承运人责任险险、诉责险、雇主责任险、建工险、货物运输保险、“灿烂 XX”个人综合激活卡、“XX 家园”家庭财产综合保险、XX“燃气宝”燃气责任保险 B 款、e 路 XX 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住院保”--青春珍爱版医疗保险、“家多保”标准版家庭综合保险、XX“驾乘无忧”旗舰版意外伤害保险、孝心满满老年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暂未发现明确的“重点业务”。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及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自查结果:经自查,XX 按照《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执行,截至2020 年 5 月 31 日,暂未发现关键人员关联交易。

     (五)回避程序 自查结果:经自查 XX 按照《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任职回避程序、豁免程序的内容及操作流程,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XX 没有任职回避、任职豁免人员。

     XX 将机构员工履职回避作为长期的工作,持续做好履职

     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的向上级公司及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职能,坚定不移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

     特此报告。

     XX 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五: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自行回避申请书 3 篇 (1609 字)

     ××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审判员中有陈昭新,陈是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独任审判员,本案原告王志华起诉的内容涉及抚养费一案,王提供的证据里亦有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判决书(20XX)历民初字第1080 号。王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现存在的实际费用(含高中时的学费等)向王志华提起民事诉讼。

     面对有证据证明的、王志华认可的至少于 20XX 年 11月 3 日王志华分居,并在此前将家中的存款取走(包栝原告

     母亲的工资),王志华始终都有抚养能力,王志华分居后因王志华不再承担 16 岁王静的抚养费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及其单位,及王志华主动向历下区法院提交的在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和其单位后的 20XX 年 1 月 9 日、20XX 年 1 月 31 日被告才分两次给付王静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600 元和 20XX 年 8 月 23日被告给付王静大一的学费等 5000 元的收据,以“证明在被告未成年和已成年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告(指王志华)向原告支付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的事实。(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王志华给付原告的 600 元抚养费显然不够王志华依法应当承担的王静 20XX 年 11 月初至 20XX 年 7 月王静未成年期间和高中教育的生活费和高中时的教育费。据此确凿证据,历下区法院至少理应依法判令王志华给付王静未成年时和高中时未给付的上述抚育费。

     但是,历下区法院却视事实于不顾,违法判定“原告(指王静)不能举证证明未成年期间对被告所享有的抚养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其父母没有尽到或者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其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后也无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追索抚养费。(见判决书)”王静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此判决还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法律规定。”的规定。陈法官连依其职责应当知道、应当认定的最基本的法定的诉讼时效都认定为没有了,陈显然是在故意枉法判决,故意夺剥王静的诉讼权利,错误的使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王静依法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要承担诉讼费用。依此事实,原告认为陈昭新显然与王志华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厉害关系。

     为保证本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请陈昭新审判员依法回避此案。请依法批准为盼。

     附有关材料:

     1、 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庭审笔录。

     2、 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案判决书。

     申请人:王静

     20XX 年 8 月 20 日

     法官自行回避申请书三:法官回避申请书(956 字)

     长沙市 xx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 xx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 xx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XX 天民初字第 xx 号},我是 20XX 年 4 月 23 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20XX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0 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 1420 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 xx

     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 xx 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 xx 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 xx 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

     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 xx 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 xx 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申请人:

     20XX 年 4 月 30 日

    篇六:履职回避豁免申请范文

    17 年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情况自查报告 2 篇 我公司自收到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转发的全省系统落实总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后,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暂行办法》是公司干部人事管理一部重要的规定,贯彻实施好《暂行办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市系统按照领导人员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实报告系统内近亲属工作情况,积极服从组织的回避决定,做公正履职,廉洁从业的表率。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回避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员工学习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员工了解和把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 我公司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周密的自查自纠。今后,我公司将在人员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人事工作中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实行回避。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对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巩固风清气正、和谐奋进的内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公司将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确保《暂行办法》在我公司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干部任用制度。

     2017 年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情况自查报告 一、过去一段的基本做法和成效 20xx 年以来,我县共交流领导干部 324 人次,其中乡镇之间交流167 人,县直机关之间交流 67 人,从乡镇流向县直机关 31 人,从县直机关流向乡镇 59 人。在过去几年的干部交流过程中,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1、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回避原则。在同一单位(管辖区内)里,做到避自籍、避亲属、避朋友。在原籍任主职的干部交流异地任职;在同一单位有近亲、姻亲关系的交流任职;在同一单位(或管辖区内)有老同学、老朋友、老战友关系的交流任职。二是坚持人尽其才原则,坚持用人所长,扬长避短,促进干部成长。三是坚持合理流向原

     则,注重由上层向下层交流,从发展较快向发展较慢的单位交流,使之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四是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工作需要出发,以德才标准和专业特长交流任职,使干部交流呈现健康、良性的趋向。

     2、突出四个重点。一是以年轻干部为重点的培养性交流。就是以培养锻炼为主要目的对年轻干部进行交流。近几年来,我们对一些自身素质较好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和一些工作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分期分批交流,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多岗位锻炼成长。由于注重对年轻干部交流的培养,我县有大批富有潜力的年轻干部走上了科局级领导岗位。现在全县 35 岁以下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正职有 9 人。撤区并乡时期,虹桥镇一位年轻的农技干部交流到大坪乡任副乡长,任职两年后,组织上考虑到该同志专业知识较突出,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将他交流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效益日益滑坡的原官塘农场(副科级单位)任总支书记和场长。在农场任职的三年时间内,由于该同志吃苦肯干,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为农场创新发展路子,受到了干部和群众的好评。之后,被提拔交流到团县委书记岗位上。在这个正科级岗位上,该同志带领团县委一班人积极开展活动,把全县青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并在实践工作使自己锻炼成长为一位政治思想较成熟、行政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2004 年,这位不到 30 岁的年轻领导干部被县委任命为思村乡党委书记。

     二是以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防范性交流。为预防腐败,也为了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要求人事、财政、司法部门的

     主职干部和在单位内负责人、财、物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满五年后必须交流或轮换岗位。2000 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就有 3 位副职进行了交流;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有 4 位领导干部进行了交流。

     三是以“有争议”干部为重点的保护性交流。从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我们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一些干部群众有反映、在班子内部影响团结,但未构成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重点进行了交流。2000 年以来,先后有 13 名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干部因干部群众反映较强烈,但经法纪部门核实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干部被交流任职;有 9 名领导干部因在班子内部不利于团结,影响单位和个人工作被交流任职。

     四是以“特色型”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调整性交流。根据一些领导干部的个人特长,根据一些单位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再是根据领导班子在年龄、性别、党派结构方面的配备要求,我们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整性交流。2000 年以来,有 32 位专业知识突出的干部交流任职;有 19 位非党干部交流任职;有 41 位妇女干部交流任职。现在全县27 个乡镇都配备了非常领导干部,有 98 以上的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配备了妇女领导干部。

     事实证明,干部交流有利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1、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感到交流后接触的面宽了;面对新的工作,有了新的压力,紧迫感增强;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经常要强迫自己去学习新知识,不知不觉地改

     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反之,如果长期在一个地区或部门工作,轻车熟路,容易使干部产生惰性,丧失创造力,甚至不思进取。交流到乡镇的年轻干部则普遍感到,到基层以后,直接面对群众的机会多,有利于提高认识,提高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处理具体矛盾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和灵活应变的能力,增强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2、改善了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实行干部交流前,绝大多乡镇领导干部是土生土长的,班子平均年龄大,学历层次低,知识结构老化,加上长期在一线工作,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工作往往灵活有余,规范不足;而县直机关干部中,年轻人多且普遍学历层次较高,知识面宽,新思想、新观念多。实行干部交流,改善了乡镇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

     3、促进了工作开展。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在同一个单位时间长了,容易被“当局者迷”,往往凭经验办事,在工作目标、思路等问题上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势,时间越长,对事业发展的限制越多。实行干部交流后,新的领导没有固定模式的束缚,能很快发展问题,并迅速找到那些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打开工作局面。此外,新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没有偏见,能唤起那些长期不被重视或重用的人的表现欲,激发他们的热情,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

     4、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一个岗位任职过久,老干部、老同事、老部下、熟人、朋友过多,会导致干部陷入不良的人际关系包围之中,形成大大小小的“山头”以及盘根错节的地方

     势力,不正常的“关系网”极易使领导干部走向腐败。实行干部定期交流后,使领导干部摆脱了人际关系的困扰,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做到秉公办事,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事实证明,近几年交流的干部没有一人出现腐败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近几年在干部交流中工作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还不完全到位。一方面有的单位对干部交流工作不重视、不支持,要么内部培养起来的干部舍不得交流,要么借机把有“问题”的干部交流出去;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本身对交流存在思想障碍,对提职交流欣然接受,对平职交流则顾虑重重,认为没面子,亲朋好友会看不起,思想压力大。

     2、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目前,有关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制度还不是很具体规范;对干部交流的对象、方式等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干部交流工作存在不系统、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干部年龄偏大,跨行业交流后不能很快适应,一些骨干力量因工作离不开得不到交流。

     3、干部交流不平衡。横向交流多,纵向交流少;同岗交流多,轮岗交流少;乡镇干部交流多,机关干部交流少;综合部门干部交流多,专业部门的干部交流少。

     4、切身利益影响干部交流。一是各单位之间分配不平衡,干部担心交流后,收水平下降;二是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干部担心交流后在新的班子扮演不了“重要角色”,甚至对职务晋升不利。由此带来由收入低向收入高的单位交流易,由收入高向收入低的单位交流难,从企业向党政机关交流易,从党政机关向企业交流难。

     三、建议 干部交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十分有效的措施,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健全完善规范可行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亟不可待。我们认为要把握以下三个环节: 1、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营造干部交流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由于“官本位”及其他一些错误思想和“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旧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干部交流有难度。特别是要把那些长期在收入较高的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交流到收入较低的党群部门,或把那些长期在地理位置较好、工作条件优越的乡镇工作的领导干部交流到地处偏僻的乡镇更是难上加难。还有一些同志,由于年龄较大、文化层次较低,怕到新单位工作不适应,也不愿参加交流。个别班子运转较好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怕干部交流打破固有的平衡和稳定,影响班子团结,既不愿意自己的干部交流出去,也不愿意其他单位的干部交流进来。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广大干部提高对干部交流工作的认识,明确实行干部交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需要;是改善干部工作

     环境,增强班子团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从而自觉接受组织安排,以高昂的斗志和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的工作考验。

     2、完善制度,确定原则,确保干部交流的有序进行。干部交流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做保障。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建立和完善干部交流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实行干部交流换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及部门正职任期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试用制度、交流干部实绩考评制度等。要明确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程序及工作纪律,要按照“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合理流动、人尽其才;分期分批、适度调整;突出重点、抓好后备和多方兼顾、主动关心”的要求,确定实施干部交流必须遵循的原则,用制度和原则来规范干部交流行为,做到干部交流有章可循,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3、突出重点,制定计划,确保干部交流的实效性。干部交流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改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干部交流的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有计划地进行,确保被交流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能有所收获,建功立业,同时也不影响其原单位的工作效能。

     (1)在交流对象上,要重点抓好那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及乡镇、机关部门党政一把手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部和机关综合部门一些管钱、管物、掌握政策调控权的,权力相对集中的岗位上的领导干部的交流。抓好这种交流不

     仅可以使年轻干部尽快成长,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开拓进取意识,而且可以使那些长期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2)在交流方向上,要重点抓好干部的横向和纵向交流。这种交流可以使班子的知识结构趋于合理,气质趋于相溶,从而减少内部磨擦,增强班子团结,也可以使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同时,还有利于干部换位思考,形成大局和全局观念,增进机关与基层的沟通、理解和工作的协调共振。与此同时,要通过这种交流,让一批年轻干部到艰苦环境中去锻炼成长,培养他们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

     (3)在交流方式上,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工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部交流。一是着眼于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推行调整性交流。对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等方面不合理,包括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要通过交流其中的某些成员,改变班子的结构,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从整体上提高领导班子的运行质量。要始终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关键,坚持配好配强一把手,着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同时,还要按照优化组合、精干高效、职能相称、气质相溶的原则,选配好班子其他成员。对于能力较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实行提拔交流;对于政治素质欠佳、事业心不强、自身要求不严、甚至影响班子团结的干部,实行降职交流;对于年龄偏大或身体不好,不宜在班子中工作的干部,实行非领导岗位的安置性交流,以达到优化班子结构、增强合力、提高积极性、发挥独特优势

     的效果和目的。二是着眼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推行培养性交流。针对年轻干部文化素质高,但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实践经验相对不足的实际,把年轻干部的下派交流作为干部交流的一个重点,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养性交流,让年轻干部在多种环境和岗位上增长才干,逐步成熟。三是着眼于改善领导干部的工作环境,推行换岗性交流。干部使用的周期性规律表明:一个干部不宜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太长。时间长了,干部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势必弱化,工作上容易滋生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难度。因此,要通过干部换岗交流,为干部提供新的环境和岗位,激发他们新的活力。四是着眼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推行回避性交流。主要是“避亲避籍避熟”。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不安排在一个领导班子内或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直属单位内任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本籍干部任职,使领导干部从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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