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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6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8 14:05:06

    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6篇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PwC1.1监管处罚分析《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究1 目录1. 出台背景032. 关注重点053. 主要内容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6篇,供大家参考。

    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6篇

    篇一: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C1.1 监管处罚分析《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究1

     目 录1.

     出台背景 032.

     关注重点 053.

     主要内容 074. 新规下银保机构所面临的挑战 115. 新规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 126. 我们建议公司重点工作内容及我们可协助的领域 14《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究2

     PwC1.1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监管动态案例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监管,推进履职回避政策 银保监局 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 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对履职回避工作和员工轮岗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正式将履职回避和轮岗机制列入企业内控合规的考察点之一。监管对象治理目标: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从保险机构内部提升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性。治理现象:主要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因亲属关系的不规范回避而间接造成的保险欺诈、虚构中介、保险机构治理问题等银保监的“热门”罚单问题。治理效果:从监管角度,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履职回避机制建立了统一原则性要求,从源头上降低利用不正当关联关系牟取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协助企业实现对廉洁风险摸排和把控。2020年2月28日,陕西银保监局关于不予核准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任职资格的批复(陕银保监复〔2020〕45号)关于《长安银行关于侯某某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经陕西银保监局审核反馈:• 拟任人不符合《陕西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辖内法人城商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任职资格条件。综上,现不予核准侯某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3

     PwC1.2 《关于在车险领域开展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 加快车险改革是一项紧迫任务” -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治理目标:铲除涉嫌利益输送关联关系,建立不正当利益阻断机制。治理现象:在车险行业方面,保险公司关键人员与中介机构、评估方等公司之间,未建立规范的履职回避机制,存在财险公司的高层管理或车险业务人员投资、参与设立甚至以自己名义或亲属名义注册保险中介机构、汽车维修企业的现象,造成了内外勾结、中饱私囊的保险乱象。治理效果:针对车险行业,避免了裙带关系的弊端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降低了潜在廉洁风险的发生。切断车险利益输送,规范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0年3月23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关于在车险领域开展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简称“车险履职回避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关键人员在履职时应与同在相关产业链上的亲属避嫌。监管对象财产保险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中对车险领域的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作为监管重点,涉及以下方面:• 经营管理权• 风险控制有决策权• 具有重要影响力4

     PwC重要整改节点01重要报备节点 02重要保障机制04内控报告的披露0503重要报备内容•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给予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3年过渡期:- 2020年:解决管理层的回避问题;- 2021年:解决各个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回避问题;- 2022年:原则上清理完所有的存量回避问题;如2020年,2021年无法按时完成的,需获审批及公示延后。• 内部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的实施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规定时限:2020年3月26日(新规印发后3个月);- 延期时限:2020年6月26日,但需获监管批准。• 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2.1“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关注重点• 制定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应结合实际明确公司履职回避工作中“关键人员”、“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并报送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建立回避亲属关系个人申报制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搭建专门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5

     PwC重要目标人群01重要车险领域排查 02重要检查范围0403重要问责机制• 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关键人员以及其亲属。∆ 关键人员:指保险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中对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层人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按照“车险履职回避通知”,针对车险行业:- 人员摸排三个重点领域:

     ∆ 车险承保 ∆ 车险理赔 ∆ 财务风控;- 履职回避制度办法制定必须体现车险领域履职回避内容。2.2 “车险履职回避通知”关注重点• 制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发现未按要求进行履职回避的,要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重点筛查关键人员亲属经营的或与其公司有业务来往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 汽车修理企业 ∆ 汽车综合服务机构 ∆ 道路救援机构∆ 伤残鉴定机构 ∆ 汽车租赁企业 ∆ 营运车辆管理企业 ∆ 二手车交易机构6

     PwC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关键人员任职回避“三不得“•不得与亲属在 同一单位 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关键人员: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和重要影响的人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监管亲属也需进行回避,人事部门应在入职及入职后定期开展人员关系调查,建立人员关系名单库。公职人员任职回避• “公职人员任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聘用和任职时需要开展人员过往经历调查,审核回避情况,增加外部单位的核实以及批准。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严格实行轮岗。成长地:

     “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具体把握。人事部门需要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考虑干部异地安家、探亲、交通等成本,导致人事成本进一步增加。• 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 成长地 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7

     PwC业务回避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员工业务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根据廉洁风险评估结果,明确各公司自身的业务风险特点,分析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廉洁风险存在的重点环节,依据此结果定义重点业务,如理赔业务、资金运用、融资业务、重大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附加要求•关键人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暂无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续)8

     PwC回避程序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回避的豁免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建立人员主动申报机制•建立公司主动调查机制•建立举报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如迟报、瞒报的问责措施•任免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回避情况,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豁免回避程序•应按照回避情况中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并在单位予以公示。•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应由总部党组织批准。•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应由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批准。•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未设党组织的,由相应高管层批准。•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3.1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探究(续)9

     PwC“车险履职回避通知”的具体要求关键事项 监管条文 重点车险承保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交易机构、营运车辆管理企业等;•基于指导意见对廉洁风险重点管理,适配至车险细分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在上述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车险承保业务合规经营的情形。车险理赔环节•关键人员的亲属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汽车修理企业、汽车综合服务机构、道路救援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等;•关键人员的亲属在上述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其他可能影响车险理赔业务合规经营的情形。风险控制程序•关键人员的亲属从事关键人员所在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有关风险管理、财务、内审等工作;•其他可能影响车险经营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控制等合规的情形。3.2 “车险履职回避通知”主要内容探究“车险履职回避通知”是在银保监发布的“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基础上,以车险领域特为重点,针对车险特性颁布的监管条文。通知重点介绍了车险“关键人员”在车险承保、理赔以及风险管控环节的具体回避需求;同时,“车险履职回避通知”中明确了未尽事宜仍以“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为准。10

     PwC任务复杂繁重,整改期限紧迫4.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面临的挑战11

     PwC建立履职回避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履职回避机制闭环管理5.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序号 任务 责任部门 协同部门 目标 完成时间1制定回避工作实施计划• 根据“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应对内部情况进行摸排,并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于“履职回避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监管要求,实现快速诊断,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2020年3月26日• 2020年6月26日(需获监管延期批准)2进行全面廉洁风险评估• 结合自身实际对公司整体进行全面廉洁风险评估,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梳理识别出高风险领域,从而识别出廉洁风险较高的岗位。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评估关键业务环节存在的廉洁风险的高中低程度,识别“重要业务”、“关键人员”,以及廉洁风险管理现状,以便执行履职回避计划。• 建议2020年3摸排清理履职回避情况• 根据廉洁风险评估结果,对现存岗位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 对加强员工教育,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严控增量基础上,分步清理存量问题。核查岗位冲突以及拟定清理计划,如调岗时间或人员配置。人力资源部门 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对公司内部现状进行摸排清理,解决存量问题。• 2020年:解决管理层的回避问题• 2021年:解决各个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回避问题• 2022年:原则上清理完所有的存量回避问题4建立履职回避制度机制• 根据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制定或完善适合的履职回避制度,进一步落实回避有关的制度细则或工作方案。• 加强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等问题的,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完善履职回避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内部问责。• 建议2020年5年度评估• 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舞弊风险管理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定期摸排检查,建立履职回避长效机制。• 持续12

     PwC建立履职回避闭环管理机制5. “履职回避指导意见”下银保机构应采取的行动(续)系统功能完善优化建立履职回避管理组织体系公司应建立以董事会为最终责任主体,反舞弊相关部门统筹主导,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执行,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密切联系,明确各方职责分工,覆盖全公司的回避管理组...

    篇二: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6 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移党组[2009]32 号

     2009 年 10 月 13 日

     各分公司党委、省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经省公司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移动江西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中层管理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企业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列入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党组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职务人员13 至 16 职级 。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市县公司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 双方所任职务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双方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

     导关系的职务的 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下级单位、重要项目工程中任领导职务的 五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一企业从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 六省公司党组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者省公司党组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提出回避意见 三需要回避的由省公司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岗位。

     第六条

     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 由省公司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申请回避。人力资源部按照省公司党组规定对须任职回避事项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经省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尽快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中层管理人员的配偶、 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 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公司企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中层管理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等人员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中层管理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 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中层管理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薪酬调整、 安臵复转军人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公务回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单位(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三条

     严禁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特

     定关系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人员安臵等方面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其谋取利益 九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监督、处罚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新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中层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中层管理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 予以批评教育 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按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党组织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八条

     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回避工作与交流工作相结合 加大中层管理人员回避性交流的力度使之成为解决回避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任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 、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回避办法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特殊事项须及时报省公司研究决定。

    篇三: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资党发〔2006〕 19 号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 业单位党委(党组) :

     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党委 2006 年 11 月 10 日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维护出资人权益,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办发〔 2006〕 19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 中纪发〔 2004〕 25号)

     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 10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于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配偶的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 配偶的兄弟姐妹。

      3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正确行使职权, 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防止对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单位( 部门)

     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 部门)

     从事组织( 人事)、 纪检监察、 审计、 财务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 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 人事)

     部门提出回避意见, 报党委( 党组)

     作出决定。

     必要时, 组织( 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人员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期间出 现需要任职回避情况的, 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 应当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由组织( 人事)

     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 报党委( 党组)

     作出决定。

      4 第八条

     新任用 或新调入的人员 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 应当如实报告应当回避的关系, 并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个人、 组织有权反映领导人员 需要回避的情况, 接到反映的单位( 部门)

     应当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交由有关组织( 人事)

     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 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层次相当的,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本企业难以安排的, 报请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 人事)

     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 党组)

     决定前, 可以听取领导人员 本人及相关人员 的意见。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 所在企业不准与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 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 因专利、 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 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 应当经过企

      5 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 在纪检监察、 组织处理、出国审批、 人事考核、 任免、 奖惩、 录用、 聘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发展党员 、 调资等公务活动中, 涉及本人和亲属时, 不得参加有关调查、 讨论、 审核、 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 与 在党政机关任职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 应当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期间出 现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 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

     部门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权限, 负 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各企业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 第十七条

     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企业领导人员 , 应当予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 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 给予组织处理, 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各企( 事)

     业单位依据本规定, 可以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和公务回避 ▲ 通知

      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印发

     (共印 150 份)

    篇四: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银行关于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建设情况调研的报告

     ****村镇银行关于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建设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贵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建设情况 调研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员工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查,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建设情况 ****村镇 银行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现有干部职工 66 人,其中高管层 5 人,员工 61 人,平均年龄 25.6 岁,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党员 11 人,内设四部一室,一个支行。

     我行成立初期就制定了《近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本行高管人员在从事信贷、基建、维修、装修、采购等工作时,不得与上述所列关系人员所在单位发生业务关系。

     聘用回避范围。原则上不得将本单位员工具有回避对象关系的人员招聘为本单位员工。在招聘新员工之时,应明确告知本单位的行业特殊性和回避制度要求,凡同属于本单位新聘用员工在确立恋爱关系之时,原则上应要求恋爱双方之一调离本单位;领取 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调离本单位;如拒不调离,将对当事人双方同时予以解聘。对于未婚或再婚的非新招聘员工,原则上也应按此要求执行。

     二、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实施情况 在执行职责和纪律监督方面,全体员工均有自觉执行回避制度的义务。我行员工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综合办公室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新聘员工在工作安排上做好岗位回避和聘用回避工作;对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时须回避的,及时提出回避意见;对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结合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上级管理部门说明理由。

     我行风险合规部负有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及时掌握回避制度执行的情况,对应安排回避而未做安排的,及时提示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研究决定,必要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据调查摸排,我行存在有夫妻关系的员工 2 对。依据制度规定回避对象在本行辖内工作的,双方都不是高管人员的,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工作,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关系的工作。为此,先后对两对夫妻员工进行了岗位调整,其中一位职工因岗位回避离职,另一对夫妻员工男方在总行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女方调整到**支行担任副负责人。

     三、问题分析 从我行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行机构、部门少,在执行回避制度时调整及实施上存在困难;二是亲属回避。

    篇五: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保险机构员工 履职回避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国银保监 XX:

     根据中国银保监 XX 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XX 进行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小组 XX 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组长由 XX 负责人 XX 担任,组员为综合管理部 XX、销售管理部 XX、客价部 XX、XX。组长负责统筹自查工作安排,各个小组成员负责各自部门内条线的自查。最终汇总至综合管理部 XX 处。由综合管理岗进行汇总编撰报告,报送至 XX。

     二、自查内容 (一)自查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 1.机构范围 XX 及所辖 XX 支公司。

     2.员工范围 机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3.亲属范围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员工履职回避制度

      是否建立员工履职回避制度。

     自查结果:综合管理岗 XX 通过对公司制度梳理排查,XX 目前员工履职回避制度由总分公司统一制订,为《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内容涵盖公司员工、关键人员亲属回避细则,以及处理情况。

     (三)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情况 1.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厉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自查结果:经排查,XX 关键人员为 XX 负责人 XX 一人,在公司无亲属范围内人员任职。并按照总分公司《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签订《亲属回避承诺书》,上传至人事系统,纸质文件并在上级公司留存。

     2.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7 年。全国性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却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员工在进行轮岗时,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

     自查结果:经综合管理岗 XX 排查,XX 负责人 XX 户籍为吴忠市,符合关键人员任职要求。

     (四)

     业务回避

     1. 员工业务回避

     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者存在其他利害管理的,是否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具体由各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者属地监管机构。

     自查结果:经销售管理岗 XX 自查,目前在售产品为:三大种类: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与健康险,小类共计 121种,目前我司已产生销售产品涵盖三大类共 19 种,分别是:机动车辆保险、学生学平险、借款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

     承运人责任险险、诉责险、雇主责任险、建工险、货物运输保险、“灿烂 XX”个人综合激活卡、“XX 家园”家庭财产综合保险、XX“燃气宝”燃气责任保险 B 款、e 路 XX 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住院保”--青春珍爱版医疗保险、“家多保”标准版家庭综合保险、XX“驾乘无忧”旗舰版意外伤害保险、孝心满满老年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暂未发现明确的“重点业务”。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及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自查结果:经自查,XX 按照《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执行,截至2020 年 5 月 31 日,暂未发现关键人员关联交易。

     (五)回避程序 自查结果:经自查 XX 按照《XX 公司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暂行)》XX 公司发〔2019〕114 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任职回避程序、豁免程序的内容及操作流程,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XX 没有任职回避、任职豁免人员。

     XX 将机构员工履职回避作为长期的工作,持续做好履职

     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的向上级公司及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职能,坚定不移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

     特此报告。

     XX 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篇六:履职回避工作员工范围

    行(信用社)履职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 XX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XX 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XX 行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XX 行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 XX 行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XX 行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

      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XX 行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XX 行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XX 行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XX 行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 1 份至 XX 行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 XX 行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 XX 行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XX 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XX 行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

      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XX 行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 XXX 县 XX 行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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