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铭公文网 - www.sddayugaoke.com 2024年05月10日 19:29 星期五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4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04 11:50:10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4篇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4〕42号 各市、县(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4篇

    篇一: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4〕 42 号

     各市、 县(市、 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 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已经省委、 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5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精神,结合浙江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 考察调研、 执行任务、学习交流、 检查指导、 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 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 高效透明和体现浙江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下级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

      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委、 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 内容、 路线、 频率、 人员数量, 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 严禁重复性考察, 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严禁将休假、 探亲、 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 时间、场所、 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 对口接待的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接待部门协办。

     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 车站、 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 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省长、 省政协主席、 省委副书记到基层调研, 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5 人, 市陪同的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2 人, 原则上只限党政主要负责人中的 1 人陪同。

     其他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 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2 人, 市安排 l 位分管负责人陪同, 市委书记和市长不陪同。

     省领导到企业、 农村、 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调研, 所在县(市、 区)只安排 l 位负责人陪同, 其他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 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 应当有利

      于公务活动开展。

     各地考察点现场要真实, 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 应当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 不得走过场、 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 会场布置要简朴, 不制作背景板, 不摆放花草、 香烟、 水果, 不安排茶歇, 不发放材料袋、 笔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 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超过 10 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严禁提供鱼翅、 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 高消费餐饮场所,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

     接待对象超过 10 入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 提倡到机关食堂、 普通农家乐就餐。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 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餐费, 凭据回本单位报销。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 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 执行协议价格。

     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 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省领导到地方从事公务活动, 应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不超过 2 辆面包车, 沿途各地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安排接见合影, 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 严

      禁安排文艺演出, 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会议、 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 培训为名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 企业、 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 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 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推进劳动、 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严禁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 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用餐、 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在新闻媒体上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标准、 经费支出、 接待场所、 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 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商务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省内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 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 年 12 月 26 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的实施意见》 同时废止。

      来源: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网

    篇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行为, 减少现金支出, 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川办发[ 2001]88号)和相关管理办法, 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 以下简称“单位卡” )和个人贷记卡( 以下简称“个人卡” ); 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行借记卡、 贷记卡等银行卡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

     省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经单位批准的, 具体使用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 采购支出。

     私人消费性支出,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开设“单位卡” 账户。

     为便于资金清算,“单位卡” 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账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 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单位卡” 账户资金实行先支付后清算。

     具体程序是:

     预算单位凭“个人卡” 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 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 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 即:

     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 。

     “单位卡” 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 不得超额支付。

      第七条 “单位卡” 由本单位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 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 严格保密。

     遇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情况, 财务部门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 。

     “单位卡” 如有遗失, 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卡” 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银行卡( 包括“单位卡” 代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借记卡和贷记卡等),由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申领、 保管和使用, 实行实名制管理。

     密码由持卡人自 行确定, 个人妥善保管。

     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个人卡” 的个人属性, 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 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个人卡” 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 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不高于 5 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 后还款。

        第十条 “个人卡” 主要用于因执行公务而需要的转账支付和

     小额零星采购, 也可用于办理个人的转账、 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个人贷记卡的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 确因需要, 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 以下通称财务 P O S ), 办 理 “单位卡” 向“个人卡” 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

     不得办理“单位卡” 向“个人卡” 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 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 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 P O S 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 上。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 P O S 凭条, 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 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 一)

     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 二)

     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 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 三)

     职工使用“个人卡” 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 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 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依据和方式。

        ( 一)

     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 凭发票、 P O S 消费凭条等单据( 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 按原财务报销程

     序审批。

        ( 二)

     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 通过财务转账 P O 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 三)

     报销人当场确认后, 在财务转账 P O 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 四)

     财务人员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 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 五)

     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而以现金垫付后, 报销人员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五条 “单位卡” 账户实行当日清算。

     预算单位应妥善安排每天的报账时间, 以便当日报销的支出能及时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归垫到“单位卡” 账户。

     预算单位因超过银行支付清算时间,无法办理从单位零余额账户 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资金, 导致“单位卡” 账户余额为负数而发生的利息等费用, 由单位自 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 如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的, 应实行冲正交易, 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 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

     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发生的转账业务, 冲销后打印的转账 P O S凭条, 必须由该持卡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凭证。次日以后的冲正业务, 单位应写出书面情况报代理银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为满足公务卡会计核算的需要, 在“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 总账科目 下增设“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和“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二级明细科目 , 分别核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卡账户的收支业务。

      ( 一)

     对于应由单位列报支出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二)

     发生借款业务的, 财务部门从“单位卡” 向“个人卡” 转账后, 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 科目 。

     经确认应列报单位支出的, 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 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 等科目 , 贷记“暂付款” 科目 ; 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 , 贷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

        ( 三)

     预算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卡” 账户划转时, 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或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第一联, 借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单位卡额度”科目, 贷记“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待清算额度” 科目。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明细, 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 账目 要日清月 结, 做到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扎账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 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月 为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并抄送财政部门。

     银行卡对账单除应记载“单位卡” 对账单的相关信息外, 还应包括预算单位按交易记录号码对应的“个人卡”中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信息, 包括时间、 金额、 收款人名称和账号等。

      承办“单位卡” 的代理银行应向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系统, 并提供单位卡账户各项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卡” 和“个人卡” 仅限于开户银行和预算单位批准的持卡人使用, 不得出租、 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施本办法后, 要尽可能减少并力争取消现金支用, 对个人贷记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 要通过代理银行的对账单, 全面掌握“单位卡” 和“个人卡” 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 一)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 二)

     财政、 监察、 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 检查和审计。

        

     ( 三)

     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签订《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 持卡人的相应权利、 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执行。

        

    篇三: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方科技大学部门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系、 各部门公用经费管理, 明确部门公用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 规范部门公用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对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学校用于日 常办公、 业务活动的经常性开支。

     一般包括办公费、 差旅费、 印刷费、 邮电费、 工会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三条

     学校部门公用经费的归口 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立的系、 研究中心、 书院以及管理部门。

     部门内设或代管的单位暂不单独核定部门公用经费。

     第四条

     学校对各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审批经济责任制。

     公用经费使用由审批人审核, 审批人对公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 责。

     学校部门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核定及使用审批 第五条

     学校按事权、 财权相结合原则, 按年度核定各系、研究中心、 书院和管理部门等部门公用经费额度。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 1 月 1 日 各部门实际人数( 不含访

     问学者、 博士后、 研究助理等), 按基数加定额方式核定各部门公用经费限额。

     基数按每个部门每年 30000 元标准核定, 定额按部门在岗职工每人每年 6000 元标准核定。

     第七条

     各部门在公用经费包干限额范围内, 对部门公用经费统筹预算、 计划支出。

     部门公用经费原则上超支不增补。

     第八条

     各部门 主要负 责人为 部门 公用 经费使用 的审批( 审核)

     人。

     各部门确定的公用经费审批人及签字手迹, 报财务部备案。

     同时, 为加强部门公用经费的管理, 及时掌握部门公用经费使用信息, 各部门应明确经费使用管理人, 对本部门公用经费支出进行登记, 并定期与财务部进行对账。

     第九条

     5000 元( 含 5000 元)

     以内单项公用经费支出, 经办人填报费用报销单据, 验收人( 证明人)

     背书审核, 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单项公用经费支出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00 元以上单项公用经费支出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结算方式 第十条

     学校核定的部门公用经费, 主要用于各部门日 常办公运行, 包括办公费、 差旅费、 邮电通讯费等, 不得用于本部门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部门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 开支内容和结算方式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以及我市

     有关文件规定, 本办法第十条部门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范围内和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本办法第十条部门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经办人员 办理公用经费支出报销业务时, 按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 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持卡人签名 的刷卡凭证, 按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申请报销。

     财务部审核后, 办理公用经费支出报销手续, 并将报销款项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

     第十三条

     学校聘请教师以及纳入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进修或培训、 由部门承办的校级专项活动以及本办法第十条部门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规定以外的公务项目 , 其经费单独列支, 由各部门编制预算进行申报, 经学校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核算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任务, 在学校拨付的公用经费额度范围内编制本部门公务费预算( 细化项目 ), 送财务部备案, 作为部门日 常经费开支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 责提供部门公务经费的核算服务, 并按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在各部门公用经费限额内办理款项支付和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部门公用经费报销要认真填写报销单据, 做到

     专事专填, 同类事项一并填写, 不得将几次业务( 如:

     差旅费)合并一起报销, 也不得将同一笔业务分拆报销。

     办公费、 资料费、 招待费、 市内出租车费等费用不得计入差旅费报销。

     第十七条 办理公务支出接收的外来原始凭证, 必须是具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票据。

     外来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 称、 品名 、 数量、 单价和金额( 大、 小写必须相符),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 发票)

     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报销单据实行背书制度, 必须注明经办人、 证明( 验收)

     人。

     第十八条 校内自 制原始凭证( 单据)

     必须按财务部规定的要求填写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财务部要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有权对无( 超)

     预算、 超计划的支出拒绝办理并相应登记。

     同时,各部门经费收支情况要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财务部稽查, 检查结果向所在部门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南方科技大学

      二○一四年三月 十二日

     附件:

     部门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开支内容和结算方式简表 序号 支出项目 开支内容 结算方式 01 办公费 指部门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 图书资料等支出。

     公务卡 02 印刷费 指部门的名片制作印刷费、 工作资料册、 胶装费、 海报制作以及复印、 打印等支出。

     公务卡 03 咨询费 指部门讲座费, 评审专家费, 专家咨询劳务, 翻译费等支出。

     公务卡或银行转账 04 手续费 指部门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公务卡 05 邮电费 指部门开支的电话费、 电报费、 传真费、 网络通讯费, 快递费, 设备等的搬运、 装卸等支出。

     银行转账或公务卡 06 差旅费 指部门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购买机票、 车票等支出。

     公务卡 07 维修(护)

     费 指部门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修理和维护费用, 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银行转账 08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 宿舍、 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银行转账 09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公务卡 10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卡 11 专用材料费 指部门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 农用材料, 实验用品, 专用服装, 消耗性体育用品, 专用工具和仪器、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卡 12 劳务费 指部门临时聘请人员(学生)

     劳务费用、 讲座薪酬等支出。

     银行转账 13 其

     他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篇四: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卡使用须知(试用)

     第一条

     公务卡, 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 主要用于日 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 凭密码消费, 仅限办理人民币消费业务。

     第二条

     单位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可办理公务卡。

     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 按程序办理公务卡; 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因调出或退休等原因离职时, 应在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后, 办理公务卡的停止使用手续。

     第三条

     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为 5 万元。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公务支出发生后, 及时向所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个人支出发生后, 由持卡人自行办理还款。

     第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及时到发卡行办理, 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 原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 优先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 原采用转账支票、电( 信)

     汇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结算方式不变。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 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现

     金借款业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 招待费、 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 图书购置费等零星公务支出,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持卡人应优先在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消费。

     第八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 应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以及公务卡 POS 消费凭条( 持卡人存根联)等单据。

     第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大额消费( 两万以上)

     之前, 应事前告之财务处部门。

     需事前审批的, 持卡人还应依照相关规定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有特殊需要, 应当事前经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 手续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 原有报销审批程序不变。

     报销人凭发票、 POS 消费凭条( 持卡人存根联)等单据,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按本单位报销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 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 为下月 25 日 )

     截止前 3 个工作日 期间内, 到财务处报销。

     公务卡账单日 统一确定为每月 1 日 。

     凡当月 1 日 ( 含)前公务卡发生的支出, 免息还款期截止日 为当月 25 日 , 凡当月 2 日( 含)

     后公务卡发生的支出, 免息还款期截止日 为下月 25 日 。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

     持有效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的, 由此产生的罚息、 滞纳金以及对个人资信造成的不良影响, 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特殊情况( 如长期在外地出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 可由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于免息还款期之前, 先将资金存入公务卡,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 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我所公务卡自 2013 年一月 一日 起启用。

      2013 年 1 月 1 日

    推荐访问: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 管理办法 单位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