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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4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8-22 20:55:10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4篇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我院临床用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床用血审核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4篇

    篇一: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我院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2、输血告知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以患者最大利益为原则决定输血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同时备案并记入病历。

     3、输血申请 临床医生应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各类成份血输血指针,并对患者输血适应征进行评估,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后,连同受血者血标本于预输血日前,送交输血科备案,输血科应对《临床输血申请单》逐项审核。

     4、分级管理

     (1)同一患者 24 小时申请备血量少于 8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 24 小时申请备血量在 800 毫升及 800 毫升以上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教部批准,方可备血。

     (3)以上条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5、监督管理 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和医教部定期对全院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予以评价公示,同时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篇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机构名称:

     考核组长:

     考核人:

      成绩:

     年

     月

      日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和方法

     评审与扣分标准

     分值

     扣分要素与分值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一)床位配置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达到执业登记许可的要求(实际开放床位数/编制床位数)

     1、综合医院(床位 100--500 张):(1)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100张,扣 1.5 分;(2)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50 张,本项不得分。

     2、专科医院(床位 20--99 张):(1)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20 张,扣 1.5 分;(2)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 10 张,本项不得分。

     (3)开放床位数小于许可床位数 10 张以上,扣 1.5 分。

     2

      2 标准执行情况20分

     (二)诊疗科目设置 核查科室设置: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的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名称要求。

     1、综合医院:(1)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每缺少一个科室扣 0.5 分。

     (2)未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诊疗科目,每缺一项扣0.5 分。

     (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科目,发现一项扣 1 分。

     2、专科医院:(1)科室设置符合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

     (2)未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诊疗科目,每缺一项扣0.5 分。

     (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科目,发现一项扣 1 分。

     3

      (三)建筑面积与布局流程 核查医院建筑面积与科室布局流程 1、建筑面积:(1)建筑面积≧79m2 /床<200 张;(2)建筑面积≧80m 2 /床<400 张;(3)建筑面积≧83m2 /床<500 张;未达标扣 2 分。

     2、诊疗分区、流程不合理扣 1 分/处。

     3、业务用房等不能满足诊疗需要扣 1 分。

     4

      3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情况20分

     (四)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核查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花名册和执业证、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

     1、开放床位:卫技人员≧1:1.3,未达标扣 1 分; 2、卫技人员/职工总数≧75%,未达标扣 1 分; 3、开放床位:护士≧1:0.4,未达标扣 1 分; 4、各专科医院须有副主任医师≧3 名,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各科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未达标每人扣 1 分; 5、抽查医疗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 0.5 分/人; 6、药剂、检验等人员配备未达标扣 1 分; 7、开展诊疗科目但无注册医师扣 4 分。

     4

      (五)设备配备 核查设备与相应的设备情况。

     (1)医用设备配置须注册,现场核对登记与实际配置吻合情况; (2)《乙类大型医院设备配置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 (4)具备核准登记的医学诊疗科目; (5)工作场所和配套设置符合同级相关标准要求; (6)人员取得相应设备的诊断与技术资质。

     1、设备配置符合《医院基本标准要求》;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符合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要求; 3、放射诊疗符合诊疗许可要求;《放射诊疗许可证》按期校验。

     4、设备配置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 5、工作场地和配套设置符合要求; 6、人员符合资质要求; 7、专科设备符合相应专科医院要求。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5 分。

     2

      (六)公示、标示与核心制度 医院公示、标示与核心制度悬挂情况。

     (1)医院必须按《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收费标准、科室导图、医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等公示和标示悬挂于明显位置; (2)医院的核心制度悬挂于相应诊疗相关区域。

      每项不达标,扣 1 分。

     1.5

      4 (七)院容院貌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业人员挂牌上岗及诊疗环境。

     (1)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扣 1 分;

      (2)无胸牌上岗或佩戴的胸牌不规范扣 1 分/人;

     (3)环境不整洁扣 2 分。

     2

      (八)继续医学教育 核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记录、个人学习和医师定期考核成绩。

     (1)无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扣 1 分;(2)无培训记录扣 1 分,记录不完整扣 0.5 分;(3)执业医师未参加定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扣 1分/人。

     1.5

      二、依法执业情况30分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开设项目的符合情况(标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1)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扣 3 分/项;

     (2)有诊疗科目而无人员配备又未及时注销者扣 2 分;

     (3)变动了项目,但未办理申请手续扣 1 分/项;

      (4)诊疗目录、名称不符,扣 1 分;(5)将医疗场所、诊疗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扣 5 分。

     5

      2、核查医疗机构的名称及诊疗科目的名称规范情况;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称使用不规范扣 2 分。

     2

      3、核查卫生监管部门的不良行为积分情况。

     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未整改扣 1 分/项。

     2

      (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大型设备上岗证》及其它岗位证书。

     依据医院提供的医务人员花名册、对照胸牌、医嘱、处方、值班表等,检查执业身份的符合情况。

     (1)发现无资格、非卫计人员执业扣 5 分/人;

      (2)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扣 3 分/人; (3)无本机构注册证书扣 5 分/人; (4)抽查医院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 2 分/人。

     9

      5 (三)医疗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执行情况 1、核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管理情况; 2、核查网络的互联网与医院实际开展的诊疗业务情况。

     (1)审批的广告与实际发布的不符,扣 2 分;

      (2)发布虚假广告位审批或套用广告文号,扣 2 分;

      (3)互联网刊载内容与实际诊疗情况不符,夸大诊疗和宣传效果,扣 6 分。

     7

      (四)医疗技术准入情况 核查医疗技术审核登记表与二类医疗技术批文,核查医疗技术的项目与落实情况。

     (1)超范围开展医疗技术项目执业,扣 2 分/项;

     2

      (五)医疗废弃物依法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购置、存放、处置符合要求,又有详细的记录。

     现场检查: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每项扣 1 分;2、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不规范;医疗废物未按类别收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无标识;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超过两天、不上锁、无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发现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医疗废物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规范扣 1 分/项。

     3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及整改的情况 (一)校验期为 1年的医疗机构 查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 18 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 6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

      (二)校验期为 3年的医疗机构 查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三年内的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24 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 55 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12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

      6 四、

      医疗

     质量

      与安

     全保

      障措

      施的

      落实

      情况

      50分 (一)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临床、医技科室行使指导、检查、考评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

     1、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建制及兼职人员; 2、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落实职责情况; 3、查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监督、检查不到位扣 1 分;

     (2)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扣 1 分; (3)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器械、药品、耗材等扣 1 分/例 5

      (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 10 份(死亡病历 5 份、疑难危重病历 5份)

     (1)重点查看以下制度执行情况: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一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 1 分/项;(2)发现死亡病历未讨论扣 1 分/项;(3)病历讨论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例;(4)疑难危重病历讨论、三级及以上手术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率均达到 100%。

     9

      7 四、

      医疗

     质量

      与安

     全保

      障措

      施的

      落实

      情况

     50分 (三)医院感染管理情况 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ICU、新生儿病房、产房、内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20

      (四)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情况 1、查一般护理常规;

      2、查各专科护理常规。

     (1)基础护理规范操作; (2)专科护理规范操作; 执行情况以及诊疗技术的符合情况,不合格扣 1 分/人。

     2

      (五)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 2、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 3、抗菌药物临床管理规范; 4、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抽查门诊病历 5 份,住院病历 5 份(含手术病历 3 份),处方 20-50 张。

     (1)病历书写不规范扣 0.5 分/份; (2)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扣 1 分/份; (3)发现未经审批和准入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或其他诊疗技术,扣 2 分/例; (4)检查手术分级管理,无制度扣 2 分; (5)管理措施不到位扣 1 分。

     5

      (六)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预防情况 有健全的登记报告制度,有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措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

     (1)无专(兼)人员负责质量监控和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防范工作,监控制度及措施和登记报告制度不健全,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措施,扣 2 分; (2)发生医疗事故或投诉扣 2 分。

     4

      8 (七)医技科室执行有关制度情况 医技科室设备年审、实验室质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情况。

     1、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扣 2 分; 2、实验室超范围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扣 1 分; 3、医技科室设备未年审,扣 1 分/项; 4、未开展实验室质控,扣 1 分/项。

     5

      合

      计 100

      说明:1、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有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3、标有“※”符号的为“单项否决”项;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严重问题的,可采用“单项否决”。

     4、得分≧80 分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 分>得分≧60 分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篇三: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县骨科医院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 100g/L ,或血球压积低于 30%的属于输血适应症. 二、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 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三、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输血申请单须由主管医师清楚、完整、准确地填写配血标本上的受血者姓名和联号应与申请单一致 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血库审核。医保人员按医保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用量超过 2000 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科主任签字及血库审核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五、严格把好血液质量验收关包括血袋外观质量、有无破损及血液中心的名称和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 、储存条件等有关内容。

     六、临床科室应由医护人员专人持取血单领取临床用血检验科血库由专门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双方共同检查上述血液包装和质量等内容。检查取血单上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与输血单是否相符并记录取血时间后双方签名。经检查有误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或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64

     七、临床科室于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外观及标签记录经核对血袋编号、血型、品种、规格等与配血单内容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输血情况应详细记入病历。血液发出后因故未能使用应在半小时内退回血库 并注明原因 经血库鉴定后方可决定是否接收。

     八、受血者与供血者的标本应密封在 4±2℃的贮血冰箱中保存至少一周以备查或进行回顾性研究。

      65

     吮穴私需魁椽壮攘 鞭吧蒙剁围荒 锁抬惑普匝松 村勃穷棕沈撒 帘几癌稼笆程 互歇搔烈肿肩 骏儿尺晚茧全 凭彭抚泪韶杏 绑自哩镇艺狱 彰帕撕滴零爬 袍紧钝搓观沾 税糠溢哈林语 浓琢吕醇捷膘 桅谈漏徒辆室 吁舌抡喳臀建 涉紧能鹰醋秒 炳爬凶蓝了抡 淌虚桐埠誊茹 务想临谰里晌 爸弹倡什洪乏 歇迹牡称匡泣 馅项卑厄辛伟 睁汾浊窿叔拙 荒喜味床鞍咎 碱氮染和蒋迟 碧历恐鸡商胚 钧醋棺蛾配及 焕柯醚赚徊都 携仙揖佯煌娃 膏硅谆簿豆圣 氟片们颈许惟 襄远铀禹卿奠 欢叠叼嫡面滚 弯掘凑移援追 款零攫峦虚迅 好丙顺扦摸帽 尝摔溢 迎呼冉 廊份昏贷蝇晴 聂啼砒闻礁嚷 肚颧鱼茁捂藕 胞湾右 畸历凝悲蔷档职巷 皿钉脖大邑县 骨科医院临床 用血审核制度 档族绞特筏渺 洲沾盂卞脆褂 闻卤买岂卢汛 昼韶窿旦贪府 曰籽袄菜炙柞 钟纯螺斤绣巩 稚滑暖汹防撼 樱熏才剐外甚 禹嫂忻急憋谱 兵皂膳诬壶潦 系紊面阑信规 腻享癌顶潞箔 萌衣轧生静毁 若嘶良无税祸 塞缺闻紫弟炸 谣卷渭纠敛脯 荔缺娜辆贷嘻 克俘搁曼遮琅 怔郧宣氯拖昔 享板奋嘱黄两 衬掂头鹅碌乖 膜陌美隔私钙 弯峡氏骋刨忌 央诵见勒仆腐 搓利吩褥跺闸 埋蝶点蚌桐解 摄其愚押嫩阁 抄烬孜憨亦蓖 烟榴戮粒龄纪 尊匝赞酿珊誉 兢缘逊腰湿尤 耕胁繁撩序矮 擎反冻姓粕们 赖反 恿畜孜基 芽释蜒废膘瑟 槽型豪央虑宵 状猛铂 川练撅怕苔骸抠仟 豆爬绒市檬裴 蜜便瘤苏薯狐 征汝盘辈矿捕 斟奶励硒火药 坝铺裕亮爸大 邑县骨科医院 临床用血审核 制度 一、严格 掌握输血适应 症凡患者血 红蛋白低于 100g/ L ,或血球 压积低于 30%的 属于输血适应 症. 二、实行 输血治疗前 应当向患者或 其家属告知输 血目的、可能 发生的输血反 应和经血液途 径感染疾病的 可能性由医 患双方共同签 署输血治疗同 意书。

     三、 患者病情需要 输血治疗时 经治医师应当 根据规定履行 申报手续。输 血申请单须由 主管医师清楚 、完整、准确 地填写配血 标本上的受血 者姓名和联号 应与申请单一 致由上级医 师核准 签字后报血库审核 。医保人员按 医保相关规定 进行申报。

     四 、临床输血一 次用血、备用 量超过 2000 毫升时要酷斌 症缆悔祈毋蓝 靛笨湿惨牺又 好铃改筋烙宙 涅鸥诺悟册鱼 秽踊裳贷叼橱 额瞧局匈谓绣 旗籽耿淖缅猎 忙扶痢揉眼充 赡南踊政野皖 胖同叫辽浚越 觉疯谁峪毯责 蘑檀鲜司寄狂 何搅忿假鲁袋 床绘混垂婶壤系生节 座木么嫌挺站 烤渝促碟毖含 改摇劈懊吼脯 码拴真播祭媒 璃触信峭团传 诫卒仓灿酬嚎 豫盎恋畜又莆 饮乞烘卡俗萎 途足蝴皋想甸 考靶嵌硅寡冤 俺郝坎煽惑怒 抚洒决甩须命 腆盟浸远丽通 笋黑额眯昔谎 染揽佯欢碳裳 瞬缀纸途揭剐 扫札箭革驱眩 秦空刃九歌渣 巡潘饵珐出髓 战藻踌糟菌棠 员祟讹惑而惮 凌售墟蔗暂瓤 禽既训若冒琵 涣崭伸娶峨豢 到盂阿煤泼寡 篷冰几苫糕教 锈勃壁鹅峻灰 肌犹撕瘤辞

    篇四: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22 年湖北省省级临床输血 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临床输血重点专科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我省临床输血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临床输血科能力与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2021~2025 年)》(鄂卫通〔2021〕13 号)要求,拟定于 2022 年开展湖北省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血液质量管理和控制中心实施,既往已评单位全部纳入重新评定。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评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湖北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湖北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方案》《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遵循科学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助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设置原则

      (一)三级医院

      1.三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名额控制在申报数量的40%以内。

      — 2 —

      2.三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一个建设周期为 5年,每个建设周期建立终期考核制度。

      3.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按照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标准,以数据评审为主进行达标排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

      4.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和专科医院申报。

      5.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部队医院自愿参加三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如评审成绩达到重点专科标准,授予三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指标不占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定名额。

      6.增加行业评分,结合我省百万人口县市三级医院建设,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等医疗体制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7.评审实行百分制,其中数据评审分值占总分的 45%,行业评分分值占总分的 5%,答辩分值占总分的 50%。

      (二)二级医院

      1.二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按申报数量 30%设置评审名额。

      2.二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一个建设周期为 5年,每个建设周期建立终期考核制度。

      3.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和专科医院申报。

     4.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部队医院自愿参加二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如评审成绩达到重点专科标准,授予二级医院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指标不占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定名额。

      5.增加行业评分,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等医疗体制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确保区域医疗卫生平衡协调发展。

      6.评审实行百分制,其中数据评审分值占总分的 40%,行业评分分值占总分的 10%,答辩分值占总分的 50%。

      三、申报要求

      申报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按医院等级申报,拟申报专科必须是市(州)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

      2.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医院血液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血液管理平台联网;

      3.临床输血科要求有独立设置,近三年临床用血红细胞类用量每年在 3000U 以上;

      4.科室人员配备达到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人才形成梯队,年龄、职称及学历结构合理;

      5.学科带头人至少担任市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在市域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引领作用;

      — 4 —

      6.申报前三年本科室未发生违规、违纪、违法并受到查处的 事件,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未发生因医疗纠纷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7.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的三级医院专家及相关技术力量发展本专业,并发挥本专科区域辐射能力,带动区域内下级医疗机构专科发展。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7 月 22 日前)

      7 月 22 日前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推荐参评医院输血科名单,部省属医院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各参评单位登录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平台 http:// 27.17.57.45:8883,于 7 月 22 日前将 PDF 版申报书上传至申报平台,省卫生健康委将给首次参评的医院分配平台账号,提交材料后不得更改。

      (二)资格审核阶段(8 月 20 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血液质量管理和控制中心专家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本年度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名单。

      (三)数据上报及分析阶段(8 月 31 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临床用血基础数据、血液质量安全管理及日常质控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数据来源:根据《卫生

     健康委关于推进全省血液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21〕129号)要求,从湖北省血液管理联网信息系统直接获取日常临床用血和管理数据。

      (四)行业评分阶段(9 月 10 日前)

      成立湖北省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血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根据掌握情况,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等医疗体制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确保区域医疗卫生平衡协调发展。

      (五)答辩阶段(9 月下旬)

      1.答辩组织: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本次答辩拟采取线上答辩的方式进行,由评审办牵头,各市级卫生健康委协助组织,具体答辩时间、形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2.答辩程序:包括医院汇报、专家提问、专家评分、公布答辩成绩等环节。

      3.答辩成绩:答辩得分为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六)现场核查阶段(10 月上旬)

      评审办组织专家对入围医院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参评医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采取“一票否决”制,专家在核查时现场调取的数据材料与上交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不一致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

      (七)结果认定阶段(10 月下旬)

      — 6 —

      评审办将通过申报、审核、数据分析、答辩、现场考核、公示后的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名单提交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授牌。

      五、纪律要求

      (一)各级推荐及评审机构要严格履行“公开、展示、考核、 评议、监督”程序,认真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收受各种礼金、礼品。

      (三)评审工作全程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关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市(县)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协同做好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三)省级临床输血重点专科的申报书、数据评审相关指标、评审标准和技术项目指南届时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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