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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9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23 10:05:08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9篇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 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9篇

    篇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 ]5号)

     的要求, 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

     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

     电话:

     010 - 68501609 ; 传真:

     010- 66026865; 电子邮箱:

     z c@ n ea .g o v .cn 。

                     国家能源局               2014年 2月 14日  

     1 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47001 能源局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1. 发电类 行政 许可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 9 号)“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 输电、 供电三个类别……”。

     无 企业、 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 输电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3. 供电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2 能源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1. 高压类 行政 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 196 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 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 15 号)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 高压、 特种三个类别”。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 低压类 行政 许可 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3. 特种类 行政 许可 号)

     附件 3 第 43 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电监会派出机构”。

     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3 能源局 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1. 承装类 行政 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 196 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承装、 承修、 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

     电力设施许可证》 后, 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 28 号)

     第二条“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的申请、 受理、 审查、 颁发、 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 审查、 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 承修、 承试三个类别。”

     无 企业、 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 承修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3. 承试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4 能源局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 变更、验收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核电厂、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 31 项:“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 变更、 验收审批。

     实施机关:

     国防科工委”; 2008 年政府机构改革后, 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无 企业

     3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47005 能源局 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24 号)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 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 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核安全局 企业

     47006 能源局 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四)

     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1 号):“二、 主要职责(四)

     负责核电管理……”。核安全局 企业

     47007 能源局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无 行政 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 建设、 交通、 农业等有关部门, 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1999〕16 号):“ (十一)

     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 20 号):“按照‘谁审批、 谁验收’ 的原则, 发展改革委负责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电力系统水电站建设的竣工验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1 号):“二、 主要职责(二)

     ……按国务院规定权无 企业

     4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限, 审批、 核准、 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47008 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无 行政 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 建立技术档案”。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 3 号令)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无 电力企业

     47009 能源局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备注 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国发〔2013〕 47 号):

     “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非跨境、 跨省(区、 市)

     ±4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非跨境、 跨省(区、 市)750 千伏、 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煤矿:

     国家规划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天然气: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 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无 企业

     2. 投资非跨境、 跨省(区、市)

     ±4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非跨境、 跨省(区、市)

     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3.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5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4.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47010 能源局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07〕13 号)“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1 号)“二、 主要职责,(十)

     ……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量建议”,“三、 内设机构,(十)

     市场监管司, ……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五、 其他事项, (一)

     与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分工,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 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发展改革委 电网经营企业

     47011 能源局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 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1 号)“ (四)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无 企业、 科研院所

     47012 能源局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无 非行政许可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 32 号)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

     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无 企业

     6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营审核 批 满足规定的条件后, 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二)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 (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九条:“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六条要求后 90 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取得商转意见。”

     第十五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47013 能源局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 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 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 32 号)

     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三)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第 22 号令)

     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建、改建、 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电力企业

     7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47014 能源局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

     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发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勘查、 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 3008 号)

     附件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 6 项 项目名称: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包括木材、卷烟、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 天然气(含煤层气)

     商品量分配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1 号)“三、 内设机构(七)

     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 煤层气、 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 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 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无 用煤层气单位

     8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 备注 47015 能源局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 号)“ (七)

     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 形成合力。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省(区、 市)

     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应由省(区、 市)

     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 (十一)

     ……关系国民经济和发展全局、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报国务院备案。

     ……”

     《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 2 号文):

     “第五章:

     二、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 地方能源规划、 大型企业集团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 落实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衔接。

     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 应作出相应...

    篇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1 煤炭司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1.鼓励和指导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煤层气价格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煤层气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管,检查中发现有不当干预煤层气价格的行为,及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向煤层气(煤矿瓦斯)公平开放情况进行监管。2 煤炭司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煤层气分项)

     1.启动“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编制工作。

     2.加强规划、政策落实监管,对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附件2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修订)(共16项)1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3油气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1.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开发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2.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4 油气司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5 油气司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1.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并按照该目标对企业油气开发规划提出总体要求,与国家规划衔接。

     2.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时报备产能建设方案。

     3.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2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6 监管司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交易主要内容,明确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2.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积极参与拟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7 监管司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1.定期对各市场内电力企业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因市场主体结构引起不公平竞争的,及时提出重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2.对于违反电力市场规则,操纵市场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调查,及时采取监管措施。8 监管司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开展对新建机组进入退出商业运营监管,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合法权益。3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9 监管司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配合完善定价办法,对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审核研提意见,促进制定科学合理的输电价格。10 安全司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1.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进行管理,确保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2.对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新机投产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3.对发电机组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指导督促发电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在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标准规范方面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5.能源监管机构严格调查事故事件,严肃责任追究和责任人处理,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11 安全司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1.要求大坝运行单位通过技术鉴定、自主组织验收等措施,确保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监测系统的有效性、针对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满足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主体责任落实。12 安全司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1.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通过安全专项监管、标准化建设等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13 安全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5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14 安全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1.要求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标准化建设质量。

     2.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闭环管理。

     3.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15 安全司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工作。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6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 后续监管具体措施16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电力、煤炭、油气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1.会同有关司局和派出机构,与地方企业两上两下对接,编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加强规划的引导和约束。

     2.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指导,确保省级规划和煤炭企业发展规划服从国家级煤炭规划。

     3.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4.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继续审批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一经发现,责令其撤销审批文件,并限期整改。7

     工作进度安排2021年,完成《“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修订)(共16项)8

     工作进度安排

     2019年底,印发《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2019年底,印发《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20年底,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初稿,同时密切和企业对接,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自身规划。

     3.监督企业每年按规定上报产能建设有关情况,协调可能存在的问题。随时受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民众对油气开发项目的投诉,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整改。9

     工作进度安排

     1.指导各地按照规则,完善本地交易细则,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内持续推进。

     2.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2020年2月底前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按照《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加强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由于市场份额因素引起影响市场有效竞争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对新建机组进入推出商业运营监管。10

     工作进度安排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已经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28号)。11

     工作进度安排 12

     工作进度安排 已经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27号)13

     工作进度安排2021年,完成《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完成“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编制。14

    篇三: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 华东电监市场价财〔2012〕 219 号、 2012 年 9 月 25 日 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 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区域内( 华东电网调度管辖及上海、 安徽地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 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及在役火力、 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 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各发电集团分( 子)

     公司及独立发电企业应于每年十二月 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 华东电监局 报送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进展情况和次年投产计划, 华东电监局将预先统

     筹安排各新建机组安评、 许可、 商运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按照 下列 程序办理:

     ( 一)

     发电企业应在新建发电机组计划首次并网调试运行前 45 日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调试运行的申请。

     申请应提供项目 核准、 环评报告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相关文件, 风电企业还应附低电压穿越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 二)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申请,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 在 10 个工作日 内出具同意开展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的意见函( 以下简称意见函)

     , 并通知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

     ( 三)

     电网企业应自 接到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后15 个工作日 内, 在新建机组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参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

     》 、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 , 与发电企业签订临时《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

     ( 四)

     电力调度机构应自 接到意见函后 1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意见函的要求安排新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 原则上应自 发电企业提出试验申请后 2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第六条

     电力 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 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 并抄报

     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

     发电机组并网 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电网运行规则( 试行)

     》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 完成以下工作:

     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 DL/T5437-2009)

     要求完成分部试运、 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DL/T5123- 2000)

     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可靠性运行, 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 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

     (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 , 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 装置)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 三)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 四)

     签订购售电合同与和并网调度协议, 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 五)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

     ( 六)

     火电机组应将烟气脱硫( 脱硝)

     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连接至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 七)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流程 第十条

     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并满足商业运营的条件后,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应包括:

     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首次并网以来关于该机组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间的往来函件等。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出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 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

     ,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十二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取得商转意见书。

     发电企业非自 身原因未能在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 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豁免意见书。

     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 火电发电机组自 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八条要求时点起按照 国家批复电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 并网发电之日 起纳入。

      第五章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调试运行期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满足第八条要求的时点止。

     因发电企业自 身原因在满足第八条要求后 90 日 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调试运行期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 的 24 时止。

     第十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简称调试电价)

     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

     水电按照 50%执行, 火电按照 80%执行;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 并网 之日 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上网电价。

     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 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自 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至取得商转意见书期间的上网电量, 暂按调试电价结算。

     90 日 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或超过 90 日 但取得豁免意见书的, 由相关电网企业在次月 进行追溯结算。

     第十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纳

     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若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超过当期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 则剩余资金滚动进入下月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计算; 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 按规定管理使用 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按年度向 华东电监局 备案。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的上网 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

     ×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并入地( 市)级电网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 在该地( 市)

     级调度辖区内的发电企业及其他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地( 市)

     级电网新建机组差额资金分配方案由地( 市)

     级电网企业商当地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企业提出, 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在役机组暂停和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在役发电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或被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 如

     未能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 电力监管机构将出具书面意见, 暂停机组商业运营资格。

     待完成续期注册或满足并网安全条件后, 再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

     暂停商业运营资格期间, 参照执行调试期电价, 待恢复后次月 补结。

     第二十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营的, 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 商业运营前应与 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 协议的清算和接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 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退出 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 按新建机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 应本着平等、 自 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协调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华东电监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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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 32 号) 及南方电监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方电监市场〔2011〕273 号)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与云南省地(市) 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 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

     与云南省县级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 风力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电监办” ) 负责对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申请并网调试前, 应具备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 并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

     下同) 通报。

     第六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应提交并网申请书及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规定的相关资料。

     并网申请书应包括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 验收情况、 并网电厂(机组) 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分情况按下述时限要求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一) 一般情形。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6 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运行申请答复文件, 明确首次并网具体时间和程序,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二) 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

     电力调度机构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 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后 20 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三) 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或其他原因的。

     电力调度机构认为发电企业提交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材料不够完整或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 应及时书面一次性向发电企业提出完善要求或说明原因, 指导其予以完善, 并抄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完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内容后或影响并网调试运行的因素消除后, 重新提出并网申请,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一) 款时限要求安排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结束后, 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附件 1 格式出具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第九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验收规程》 (DL/T5437-2009) 要求完成分部试运、 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可靠性运行。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 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十一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 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 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 通过云南省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 , 并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五) 取得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六) 水电站大坝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三) 、 (四) 、 (五) 项工作需到云南省电监办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一) 备案《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 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

     (二) 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 提交“申请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请示” ;

     (三)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监会 9 号令)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 可向云南省电监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及相关文件。

     云南省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 ,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机组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 90 日内不能取得商转意见书的, 云南省电监办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并出具临时商转意见书, 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相关电网企业应自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

     第十五条 水力发电机组取得临时商转意见书后应在云南省电监办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一般为 1 年, 对于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力发电项目可根据工程安全、蓄水情况及有关规定适当延长) 取得商转意见书。

     若到期仍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云南省电监办将取消其临时商业运营资格,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从取消临时商业运营资格之日 24 时起至发电企业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 24 时止, 发电企业执行调试期上网电价, 差额部分全部转入差额资金账户, 不再返还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申请进入商业运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书(参照附件 2)

     (二)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三) 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运行意见书;

     (四) 云南省电监办出具的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文件(复印件) ;

     (五) 云南省电监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复印件) ;

     (六)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取得商转意见。

     第十八条 云南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新建水电、 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十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第四章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以下称第一种情况) , 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时点起, 至满足第十条要求的时点止。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十条要求后 90 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以下称第二种情况) , 调试运行期为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 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 24 点止。

     第二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之前, 电网企业应按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 差额部分单独列账管理。

     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后, 属第一种情况的, 执行商业运行上网电价的起始时点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 调试运行期结束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止之间未按商业运营上网电价结算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补付相关发电企业; 属

     第二种情况的, 执行商业运行上网电价的起始时点为新建发电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 24 点, 此前电费结算的差额部分全部列入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 按照云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 水电按照 50%执行, 火电按照 80%执行;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 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若水电商业运营上网电价低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 50%, 调试电价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云南电网公司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 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按年度向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二十三条 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或未实际结算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 具体补偿办法由所在电网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 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第五章 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役机组因以下原因需要终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云南省电监办

     申请退出:

     (一) 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

     (二) 与并网运行的电网解除并网关系, 接入其他电网运行的;

     (三)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到期未续期的;

     (四) 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向云南省电监办提出退出商业运营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云南省电监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 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因故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 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 按照本细则履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役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到期未续期或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形的, 云南省电监办将出具书面意见, 暂停机组商业运营资格。

     待完成续期注册或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

     暂停商业运营期间, 参照执行调试期电价, 待恢复商业运营资格后次月补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 应本着平等、 自愿、 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云南省电监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 5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 国务院决定, 取消和下放 58 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 67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取消 19 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将 82 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 32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将 7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 58 项)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 67 项)

      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 19 项)

      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82 项)

      国务院

      2014 年 10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 58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2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 此次一并取消

     3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4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6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27 号)

      取消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7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523 号)

      取消

      8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 股东、 住所、 职责范围, 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 2011 年第75 号)

      取消

     9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 2011 年第75 号)

      取消

      10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 2011 年第取消

     75 号)

     1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 2011 年第75 号)

      取消

     12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 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2 年 51 号)

     取消

     13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 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税务总局 辽宁、 吉林、 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 16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 58 号)

      取消

     14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6〕 66 号)

     取消

     15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1 号)

     取消

     16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1 号)

     取消

      17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税务总局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84号)

      取消

      18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税务总局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取消

      19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 7号)

      取消

      20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

     取消

      21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住房城乡无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4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建设部 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2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2003年第 116 号)

      取消

      2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3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4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5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取消

     26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 494 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2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 年第 12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8 保税工厂设立

     海关总署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 署货字第 343 号)

     取消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29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1993 年第 41号)

      取消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30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7 号)

      取消

      3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 办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 62 号)

     取消

     总局 32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3 东北、 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 3 号)

     取消

     34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5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8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6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7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5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8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12 号)

      取消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9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 1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 51 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40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 51 号)

      取消

     41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国家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取消

     批:

     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 51 号)

      42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国家能源局 无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 32 号)

      取消

     43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国家能源局

     无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2 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 32 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监会令 2006 年第 22 号)

      取消

     44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

     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国家能源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 〔2004〕 30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 51 号)

      取消

     45 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

     国家国防科工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

      取消

     46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审批 国家烟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3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7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 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 62 号)

     取消

      48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测绘无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1993〕 134 号)

     取消

     地信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国测人字〔1997〕 12 号)

      49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0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 号)

      取消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51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52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中国民航局 无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3 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3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中国民航局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 年 5月 4 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4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取消

      55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6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7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国家邮政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

     邮政管理局

      58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

    篇六: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油发电机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 总则 一、 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确保柴油发电机无故障经济运行, 保证现场校区的二次供电正常。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而中心发电房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管理。

     三、 发电机组维护保养职责 1、 校务部维修组负责柴油发电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柴油发电机组运行维护实行日常训班制, 每天一班, 每班设 2 名电工。

     当班人员具体负责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柴油发电机组管理规章制度 一、 发电机组操作安全警告和注意事项:

     1、 使用及维护发电机组前, 必须阅读并理解发电机组用户手册。

     2、 发电机组必须由受过机组专项培训的人员操作, 维护操作人员必须明白安全预防措施及操作维护程序。

     3、 维护操作人员不得在明知机组有异常情况下开机。

     4、 维护操作人员对机组清洁、 维护、 修理时, 必须在停机且将电瓶负极线拆除的状况下进行。

     5、 排烟管及消音器排烟时产生高温, 使用安装时必须采用防火隔热材料并远离易燃物品。

     6、 维护操作人员不得将易燃物体(液体)

     存放在发动机附近。

     7、 任何人不得在电池及燃料附近抽烟、 打火花或其他引火行为。

     8、 发电机组应配备 ABC(干粉)灭火器, 维护操作人员懂得如何使用。

     9、 维护操作人员在风扇防护罩或其他安全保护罩拆除的情况下, 不得开机; 在开机时, 不得把手伸到这些保护装置或其附近进行维修。

     10、 维护操作人员手掌、 手臂、 长头发、 首饰(手表)

     以及宽松的衣服必须远离皮带轮、 皮带及其他转动部件。

     11、 维护操作人员在机房工作时, 必须穿上工作服。

     12、 维护操作人员发电机组冷却液未完全冷却时, 不得拧开散热器盖子。

     13、 维护操作人员应做好保护耳朵措施。

     14、 安装机组或机组需要焊接时, 严禁通过机组(身)

     打铁、 接地, 防止焊接大电流对机组内部电器、 轴承、 轴瓦造成伤害。

     15、 机组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接地线安全载流量与发电机出线相符。

     16、 发电机组停车时首先切断负荷电源。

     17、 发电机组不能带负荷启动, 不允许长时间过载运行。

     18、 切勿将任何种类的防冻液与防锈液等添加剂混合使用。

     19、 润滑油和润滑油滤清器必须按使用情况及时间定期更换。

     20、 必须确保发电机组燃油进油管不漏油、 漏气。

     21、 对机组油箱加油时, 必须在停机状态且加入后必须静止一定时间后开机, 防止燃油中的杂质吸入供油管, 引起燃油滤清器过早堵塞。

     22、 必须保证发电机组电瓶正负极接线正确, 机组投入运行时, 电瓶连线不得断开。

     二、 柴油机的维护保养制度 1、 柴油机的维护保养分级:

     日常维护(每班工作:

     每天巡检、 停机后维护)

     一级技术保养(累计工作 100h )

     二级技术保养(累计工作 500h )

     三级技术保养(累计工作 1000--1500h )

     2、 发电机组任何级别的保养, 维护操作人员必须有计划、 有步骤的进行拆检和安装, 并合理使用工具, 用力适当, 解体后的各零部件表面要保持清洁, 并涂上防锈油; 注意可拆零件的相对位置, 不可拆卸零件的结构特点以及相关零部件的装配间隙和调整方法, 保持柴油机及附件的清洁完整。

     3、 柴油机的日常维护 柴油机的日常维护内容(每天巡检、 停机后维护)

     序号 1 2 保养项目 进行程序 观察燃油箱存油量, 根据需要添足 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上的刻线标记, 不足时应加到规定量 消除油、 水管路接头等密封面的漏油、 漏水现象; 消除进排气管、 汽缸盖垫片处及涡轮增压器的漏气现象包括各附件的安装的稳固情况, 地脚螺栓及于工作机械相连的牢靠性 观察读数是否正常, 否则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检查燃油箱燃油量 检查润滑油油位 3 检查三漏(水、 油、 气)

     情况4 检查柴油机各附件的安装情况 检查各仪表 清洁柴油机及附属设备外表 用干布或浸柴油的干抹布擦去机身、 涡轮增压器、 汽缸盖罩壳、 空气滤清器等表面上的油渍、 水和尘埃;擦净或用压缩空气吹静充电发电机、 散热器、 风扇等表面上的尘埃 检查喷油泵调速器机油平面 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上的刻线标记, 不足时应添足 检查喷油泵传动连接盘 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否则应重新校喷油提前角并拧紧连接螺栓 检查空气滤清器阻塞指示器 指示器无指示, 若有, 用压缩空气清扫或运行 1500小时更换 检查柴油机传动皮带组 传动皮带张紧程度:

     在传动皮带中段加 3—5kgf压力,皮带按下 10---20mm 距离, 否则进行调整, 每 2000小时更换传动皮带。

     检查机组箱体、 散热器与外部通风情况 物, 否则用压缩空气清扫。

     5 6 7 8 9 10 11 箱体、 散热器与外界通气窗无堵塞或尘埃等其他附吸 4、 柴油机的一级技术保养 柴油机的一级技术保养包含日常维护项目, 并满足以下表格中工作内容。

      柴油机一级技术保养工作内容

     序号 1 保养项目 进行程序 检查蓄电池电压和电解液密度 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 10—15mm, 不足时加注蒸馏水,用万用表检查电瓶电压, 电压不应低于 20V。

     清洗机油滤清器 一般 250 小时, 清洗或更换机油滤清器;

     更换机油时必须更换机油滤清器。

     清洗燃油滤清器 一般 500 小时更换燃油滤清器, 清洗或更换燃油粗滤芯、 油水分离器芯、 检查并清理燃油管路。

     每运行 50 小时排放油水分离器中的积水并清洗, 每2000 小时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

     清洗空气滤清器 对旋风式滤清器, 用压缩空气从里往外清扫集尘盘上的灰尘, 对纸质滤芯进行保养 清洗涡轮增压器的机油滤清器及进油管过滤网 防止被灰尘和杂质玷污 更换机油 根据机油使用情况(油的脏污和粘度降低程度)

     每隔 2000 小时更换机油。

     机组第一次运行 50 小时更换机油 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 对所有注油嘴等处加注符合规定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清洗冷却水散热器 用清洁的水通入通入散热器中, 清除其沉淀物质至干净为止 用清洗剂清洗散热器散热网表面至干净 清洗通气管内的滤芯

     检查气门间隙 对新机组 200 小时 检查喷油嘴 对新机组 200 小时 排放燃油箱内淤泥物 每运行 1000 小时 5、 柴油机的二级技术保养 2 3 4 5 将滤芯或管子放在柴油或煤油中清洗, 然后吹干,6 7 8 9 10 11 12 柴油机的二级技术保养包含日常维护和一级技术保养项目, 并满足以下表格中工作内容。

     柴油机二级技术保养工作内容 序号 1 保养项目 进行程序 检查喷油器 检查喷油压力, 观察喷雾情况, 进行必要的清洗和调整 必要时进行调整 必要时进行调整 拆下汽缸盖、 观察配合锥面的密封、 磨损情况, 必要时研磨修理 如溢水口滴水成流时, 应调换封水圈 从汽缸套下端检查是否漏水现象, 否则应拆出汽缸套, 调换新的橡胶密封圈 2 3 4 检查喷油泵 检查气门间隙, 喷油提前角 检查进、 排气门的密封情况 5 6 检查水泵漏水否 检查汽缸封水圈的封水情况 7 检查传动机构盖板上的喷油塞 拆下前盖板, 检查喷油塞喷孔是否畅通, 如堵塞,

     应清理 如有漏水、 漏油, 应进行必要的修补 8 检查冷却水散热器、 机油散热器和机油冷却器 检查主要零部件的紧固情况 9 对连杆螺钉、 曲轴螺母、 汽缸垫螺母进行检查, 必要时拆下检查并重新拧紧至规定力矩 各电线接头是否牢固, 有烧损的应更换 包括清洗油底壳、 机油管道、 机油冷却器、 燃油箱及其管路, 清除污物并应吹静 用清洗液彻底清洗, 再用干净水冲洗冷却系统 10 11 检查电气设备 清洗柴油、 机油系统管路 12 清洗冷却水管道和水箱散热器芯片 清洗涡轮增压器的气、 油道 13 清洗导风轮、 压气机叶轮、 压气机内表面、 涡轮及涡轮壳等零件的油污和积炭

     14 6、 柴油机的三级技术保养 检查进气管道有无泄漏 柴油机的三级技术保养包含日常维护和一级技术保养以及二级技术保养项目,并满足以下表格中工作内容。

      柴油机三级技术保养工作内容 序号 1 保养项目 进行程序 检查汽缸盖组件 检查气门、 气门座、 气门导管、 气门弹簧、 推杆和摇臂配合面的磨损情况, 必要时进行修磨或更换 检查活塞环、 汽缸套、 连杆小头衬套以及连杆轴瓦的磨损情况, 必要时更换 检查推力轴承, 推力板的磨损情况, 滚动轴承内外圈是否有周向游动现象, 必要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检查配气相位, 观察传动齿轮啮合面磨损情况, 并进行啮合间隙的测量, 必要时修理或更换 检查喷油器喷雾情况, 必要时将喷嘴偶件进行研磨或更换 检查柱塞偶件的密封性和飞铁销的磨损情况, 必要时更换 检查叶轮与壳体的间隙、 浮动轴承、 涡轮转子轴以及气封、 油封等零件的磨损情况, 必要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对易损件进行拆检和测量, 并进行调整 2 检查活塞连杆组件 3 检查曲轴组件 4 检查传动机构和配气相位 5 检查喷油器 6 检查喷油泵 7 彻底检查涡轮增压器 8 9 10 检查机油泵、 淡水泵 检查汽缸盖和进、 排气管垫片 已损坏或失去密封作用的 应更换 检查充电发电机和启动电机 清洗各机件、 轴承、 吹干后加注新的润滑脂, 检查启动电机齿轮磨损情况机传动装置是否灵活 调整气门间隙 每运行 1200 小时达到机组要求 更换冷却液及冷却液过滤器 每运行 2000 小时 11 12

     三、 发电机的维护保养制度

      柴油发电机组的同步发电机、 充电发电机、 启动马达和 励磁机维护保养内容要求基本一致; 为了保证发电机正常使用, 每月空载运行实验; 维护保养项目满足以下表格工作内容。

     发电机维护保养工作内容 序号 保养项目 进行程序 1 环境、 电机表面或内部 保持电机外表面以及周围环境清洁, 擦净泥沙、 油污和尘土, 以免阻碍散热, 造成电机过热; 在电机机壳或内部不允许放任何物件 2 防止液体、 固体物件进入电机内部 严防各种油类、 水或其他液体滴漏或溅进电机内部, 更不能使金属物(如铁钉、 旋具、 硬币等)

     或金属碎屑掉进电机内部, 如有发现必须设法取出, 否则不能开机 3 开机前监听 每班开机时, 在发动机怠速预热期间, 应当监听电机转子的运转声音, 不许有不正常声音, 否则停机检查 机组启动前, 检查机组地脚螺栓的紧固情况, 当转速达到额定值运转时, 如机组振动剧烈应停机查明原因加以排除 正常工作中的电机, 密切观察机组控制屏上的电流、 电压、 频率、功率、 功率因数等指示情况, 从而了 解电机是否正常工作。

     若仪表指示不在正常范围内, 应及时加以调整, 必要时停机检查, 排除故障 注意查看电机各处的电路连接情况, 确保正确与牢靠; 经常用手摸触电机外壳和轴承盖等处, 了 解电机各部位的温度变化情况,正常时应不太烫手(不大于 65 度)

     查看机组外壳和发电机接地是否可靠 4 检查地脚螺栓 5 观察各种仪表 6

     检查电气连接 7 检查机组接地 8 检查电机绕组端部 在电机运行有无闪光、 火花、 臭焦味和烟雾发生,

     若有说明电机绝缘破损和击穿故障, 应停机检查 9

     负载变化 一般不允许突加或突减大负载, 并且严禁长期超载或三相负载 重不对称 10 检查电机通风 检查电机通风与冷却, 防止受潮或暴晒

     四、 发电机的开机及运行操作 (一)

     机组运行前检查(每次开机前)

     1、 机组表面及周围是否有杂物阻碍。

     2、 机房(箱体)

     进、 排风通道是否畅通。

     3、 水箱冷却液面是否正常。

     4、 空气滤清器是否指示正常。

     5、 润滑油油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6、 燃油阀是否打开, 燃油是否已正常的供给发动机。

     7、 蓄电池电缆是否已连接正确。

     8、 发电负载设备是否准备好, 当发电机直接带负载时, 启动前, 必须分断断路器。

     (二)

     机组启动运行 1、 上电

     将控制屏钥匙开关从 OFF 打向 ON 位置, 观察面板上仪表背景灯亮, 表示控制屏已上电, 同时机组燃油处于打开状态, 电子调速控制器、 电喷控制器处于工作状态。

     2、 启动 选择机组怠速/全速开关, 进行机组启动。

     通常怠速运行时间不应超过 5 分钟。

     按下启动按钮, 持续时间不大于 30 秒, 发动机在启动马达带动下开始启动, 启动成功, 释放启动按钮, 机组进入运行状态。

     一次启动时间应尽量控制在 5—10 秒, 延长启动马达和蓄电池使用寿命。

     11 检查电机紧固件 注意电机上各连接处的配合完好情况以及螺栓的紧固情况, 运行中禁止把电机端盖进出封口的防护罩弃之不用或损坏, 更不能被杂物堵塞住 12 检测电机绕组绝缘 用对应等级的兆欧表在环境温度 15—35 度, 空气湿度 45—75%气候条件下, 机组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及回路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2 兆欧, 热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0.5 兆欧 经常检查蓄电池液面, 若液面低于正常液面时, 用蒸馏水或纯净水对蓄电池补液; 未运行机组蓄电池定期用浮充充电机对其维护充电 13 蓄电池维护

     3、 运行

     机组进入全速运行, 发电机电压、 频率正常稳定后, 操作人员可将发电空开合上。

      机组在运行中, 操作人员还应经常观察了解机组运行是否正常、 控制屏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控制 屏有无预报警指示、 燃油箱燃油位情况等运行参数, 并定时对机组运行参数进行记录。

     4、 急停

     一旦操作人员发现机组出现严重故障或配电故障时, 可按下控制屏急停按钮,对机组进行立即停机。

     无特殊情况发生时, 不能随意地通过急停按钮对机组进行停机操作。

     5、 正常停机

     机组正常停机前, 首先将负载分离(发电空开分断)

     , 然后将机组空载运行一定时间后(3~5 分钟)

     , 让机组得到充分冷却后停机。

     (冷却运行切勿在怠速下进行)

      关断控制屏钥匙开关使机组停止的操作是无效的。

     正确的停机操作, 必须在控制屏上电...

    篇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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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wpem.com1目 录 焦点导读 ·风电巨头转身从国内竞争到国际远征 ·维斯塔斯在新签 99MW 风电机组合同 ·青岛海洋热电—加速合作加快发展 ·2011 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企业家论坛论笔录

     风电巨头转身从国内竞争到国际远征 ...........................................................................................5 国开行向明阳风电抛出 50 亿美元“橄榄枝” .................................................................................7 维斯塔斯在新签 99MW风电机组合同 ..................................................................................................7 华能投资 4.7 亿元华家岭风电场项目举行开工奠基仪式 ...............................................................7 张平海上风电发展引“圈海运动” ...............................................................................................9 三季度全球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的投资逆势反弹 .........................................................................12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颁布 .........................................................................13 国家政策市场齐发力 风电市场整合加剧 .......................................................................................14 施鹏飞在 2011 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的发言 .......................................................................15 史立山风电发展面临全球性的问题 .............................................................................................17 风电整机制造商聚议“过冬”之策 .................................................................................................18 2011 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企业家论坛论笔录 ....................................................................19 青岛海洋热电—加速合作加快发展 .................................................................................................38 招投标信息 .........................................................................................................................................3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11 年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大规模打捆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39 大唐新能源辽宁葫芦岛高桥风电场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公告..........................41 广东饶平海山风电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42 云南电网公司丽江供电局宁蒗县牦牛坪风电场 110kV送出工程角钢塔采购招标公告 ..................................................................................................................43 大唐东营风电场箱变测控系统招标公告..........................................................44 大唐文登一期箱变高压侧母线与集电线路之间加装隔离开关招标公告......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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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wpem.com5风电巨头转身从国内竞争到国际远征 时间2011-10-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返回目录 随着华锐风电(601558,股吧)、金风科技(002202,股吧)等风电 整 机 巨 头 国 际 化 战 略 的 强 力 推进我国风电装备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经过多年来的培育和发展中国风电装备业已具备全球瞩目的规模优势和技术实力进军国际市场时机已经成熟。

     史立山称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中国风电装备业由大变强的必由之路。但他同时认为中国风电装备企业国际化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应该考虑到来自国际政治环 境 和 市 场 环 境 的 多 重 困 难 和 阻力 “走出去”的步伐既要积极更要稳健。

      巨头发力风电装备业国际化提速

     “尽管早在两三年之前中国制造的风电机组就已悄然走出国门但出口数量有限其中最大一单是华锐风电于 2009 年对印度市场的出口 总量也仅有 10 台风机。

     ” 史立山告诉记者 “但进入 2011 年以华锐风电、金风科技等为代表的风电装备企业巨头开始全面发力中国风电产品开始批量进入国际市场并在全球风电业产生较大影响。

     ”

      也许正基于此2011 年被业内专家称为中国风电装备业国际化元年。

      以华锐风电为例2011 年 4 月中旬宣布已与希腊 PPC 电力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在希腊共同开发一个 200-300 兆 瓦 的 风 电 场 以 及 一 个 海 上 风 电场 合作总额最多可达到 4 .5 亿欧元。华锐风电同时宣布将在希腊建立风电机组生产基地。

      7 月中旬欧洲著名风电场运营商 M ainstream R enew ablePow er 率先发布消息称M ainstream公司与华锐风电签署一项合同额达15亿欧元的战略合作协议。

     按协议约定 未 来5年 双 方 将 在 爱 尔 兰 共 同 开发、建设、运营 1000 兆瓦的风电项目由华锐风电提供风电机组。华锐风电高级副总裁陶刚确认这是华锐风电在国际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亦是截至目前国内风电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最大一单。

      9 月下旬华锐风电再发消息其 与 巴 西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公 司 D esenvix 签署合同华锐风电将为位 于 巴 西 S erg ip e 地 区 的 一 个 34.5M W 风电场提供 23 套 SL1500/82 风电机组。按照协议华锐将于今年底交付全部风电机组。

      与此同时 中国另一大风电制造商金风科技的国际化步伐也开始提速。

     据金风科技董事长武钢介绍早在 2008 年初金风科技斥资 4120 万欧元收购了德国 V EN SY S 能源股份公司 70%的股权由此开始了其国际化布局。

      今年 1 月 4 日金风科技发布消息称已与中水顾问国际工程公司签署了风电设备供货合同为其总承包的埃塞俄比亚首个风电场项目 A dam a 风电场提供 34 台 1 .5 兆瓦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

      9 月 19 日金风科技在北京宣布将投资 2 亿美元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建设风力发电场。风电场总装机容量为 109 .5 兆瓦计划全部采用金风 1 .5 兆瓦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预计项目将于明年 6月实现并网……

      此外湘电股份(600416,股吧)、明阳风电、联合动力、东方汽轮机和航天万源等国内风电整机制造商纷纷宣布将加快国际化步伐。其中明阳风电称将以南非、印度和拉美地区作为“走出去”的首选目标联合动力则计划在 2015 年前分别在非洲和美国建设一个整机制造基地和数个风机叶片厂并在欧洲设立研发中心。

      与此同时一批风电配件供应商也开始剑指海外。其中张家港海陆环形锻件有限公司依靠自主技术生产的风电法兰已开始大规模出口欧美市场。

      大势所趋风电装备业“走出去”时机成熟

      分 析 中 国 风 电 装 备 业 “ 走 出去”步伐加快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其因有三

      第一从国际市场环境而言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国际风电开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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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wpem.com6场前景广阔。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树旺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全球风电装机一直保持较快增长。特别是日本大地震引发核电站泄漏事故后风电成为许多国家发展清洁能源的首选。而世界风 能 协 会 最 新 统 计 数 据 也 显 示 2011 年上半年全球风电同比增长达 22 .9%。其中欧洲及北美市场均出现较强增势特别是罗马尼亚、波兰、克罗地亚和爱沙尼亚等东欧市场增速最快世界其它地区的一些新兴市场诸如委内瑞拉、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和埃塞俄比亚等国家也开始重视发展风电。

      第二从国内市场环境来看经过多年来飞速发展的中国风电产业在进入“十二五”之后渐趋理性风电装机增速趋缓同时风电 装 备 产 能 过 剩  制 造 商 竞 争 加剧利润缩减纷纷把目光转身海外。

     “国内市场平均利润率大幅下滑让企业不得不通过强化管理降低单位造价从而获得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成本优势。

     ”华锐风电高级副总裁陶刚说 “与此相反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风机行业的利润率却相对较高这就为中国风电装备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提供了动力。

     ”

      第三从中国风电装备业本身而言经过近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数家在“规模实力、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风电企业集团。而这一点则是被众多专家称为中国风电装备业“走出去”时机成熟的关键。

      先说规模实力。据丹麦知名咨询机构 MA K E 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进入 2010 年全球风机市场份额前 10 名的风机制造商中来自中国的制造商竟占据 4 席。其中华锐风电跃居全球第 2 位金风科技排名全球第 4 名东方汽轮机和联合动力则分居第 7 和第 10 位。该机构执行总裁 M ortonK eller 由此感言 “中国厂商的迅速崛起正在改变着全球风电产业的格局。

     ”

      再说技术创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短短几年时间中国风电装备企业闯出一条“引进、吸收、消化、创新”的跨越式发展之路形成了以华锐风电、金风科技等为代表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创新体系的风机制造业巨头。而在风电配套设备生产领域则诞生了以张家港海陆环形锻件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一批创新型企业。

      史立山强调说 “特别是近年来在大功率机组研发在低风速、高海拔、极低温等各种极端条件下的风场运行经验等方面中国风电企 业 都 已 具 备 较 强 的 国 际 竞 争力。

     ”

      谈及大功率风电机组的开发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说几年前一些进入中国的国际风电商凭借着其在兆瓦级大风机领域的技术垄断地位曾在中国力推千瓦级小机组企 图 使 中 国 重 走 欧 洲 “ 拔 掉 小 风机再装大风机”的老路而华锐风电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率先在国内推出第一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1 .5 兆瓦风电机组随后又研发出 3 兆瓦、5 兆瓦和 6 兆瓦风电机组不仅打破了外国风电巨头的垄断而且让自己快速壮大并具备了进军国际风电市场的实力。

     阻力不小“中国风”何日劲吹全球

      短短几年时间中国风电装备市场实现了从引进到出口的转型。由华锐风电、金风科技等风电巨头引领的这一华丽转身自然引来国内外诸多赞许的目光。有外媒惊叹道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风能行业的新生力量并对欧美风电设备制造商构成挑战。

      与此同时华锐风电、金风科技等企业也毫不掩饰自己的勃勃雄心。

     “如果不在美洲和欧洲成功 华锐称不上是一个全球性企业。

     我们 的 目 标 是 要 争 得 全 球 第 一 的 交椅。

     ”华锐风电董事长兼总裁韩俊良称 “未来华锐的国际市场份额要达到企业销售额的 30%并朝着 50%的目标迈进。

     ”金风科技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武钢也表示未来 3 到 5 年间金风海外业务收入将力争达公司总收入的 30%。

      对此作为国家负责风电产业发 展 的 政 府 官 员  史 立 山 在 接 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却保持着一份特有的冷静。他说 “必须认识到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虽然在全球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并在世界销售排名前 10 名中占据 4 席但我们的市场空间绝大部分在国内虽然说目前进军国际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应该看到国际化道路上还会有不少困难和阻力。

     ”

      史立山认为一方面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上讲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一些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剧特别为中国出口产品设置重重壁垒中国制造已成为最大受害者另一方面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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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wpem.com7市场竞争环境上讲我国风电设备出口还面临着标准认证、项目融资以及产品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诸多关口。由此他把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称为“国际远征” 。

      中国风电制造企业似乎早已意识 到 “ 国 际 远 征 ” 中 的 困 难 和 阻力。为打破国际贸易壁垒他们悄然推进“本土化”战略到海外建设生产基地。据了解华锐风电已经在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 亚 、 巴 西 等 多 个 国 家 建 立 ...

    篇八: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1―

      国家电监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文件

     浙电监发〔2011〕 32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监督管理细则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七日

      ―2― 附件:

     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 电监会 9 号令)

     、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电监资质〔 2010〕 36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浙江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主体资格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 变更及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拥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 以下简称“发电企业” )

     , 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力 监管委员 会浙江省电力 监管专员 办公室( 以下简称“浙江电监办” )

     ,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授权负责浙江省内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 公开、 高效的原则。

      ―3― 第二章

     机组准入监管 第六条 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及相关规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豁免证明、 同意结算函等有效证明。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未取得有效证明的企业、 个人, 不得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

     第七条 新建( 包括扩建、 改建, 以下统称新建)

     发电机组的企业, 应当在项目 审批( 核准)

     后 30 日 内到浙江电监办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 开工 30 日 内, 报送项目 的工期安排、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项目 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见附件 1)

     。

     第八条 新设发电企业申请工商营业登记, 可凭浙江电监办出具的同意备案函办理。

     第九条 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 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 并执行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 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省调新机组投产转商业运行有关规定( 试行)

     的通知》 的各项要求。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豁免证明、 备案证明、 同意结算函等有效证明文件, 与输、 供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与《购售电合同》 ,办理电费结算等; 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 省间双边交易等电能交易。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 审批 ( 核准)

      ―4― 容量不一致的, 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 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 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 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 行审批 ( 核准)

     。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连续停运超过一年, 需要重新并网运行的, 机组应当满足并网安全要求, 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许可, 应当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或复核, 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主体资格监管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经营管理制度, 合理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保持具有持续经营的财务能力。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安全负责人、 生产运行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 应当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的技术任职资格; 尚不具备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监会认定; 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 任命之日 起 30 日 内, 报浙江电监办备案( 见附件 2)

     。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 、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等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及时排查并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 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达到国家及电力行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监督体系以及应急管理机制, 应当按规定设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

      ―5― 职安全监察人员 。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应当制订完善的设备运行、 检修管理和技术监督等管理制度, 制订完整的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反事故措施计划等, 确保各项计划顺利实施, 保障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及具体要求, 做好机组环保验收、 节能减排、 脱硫脱硝等有关工作, 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持证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的工业卫生档案, 保障环保设备和环保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防止作业场所粉尘、 噪声、 温度等超标。

     第四章 市场行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持证企业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发电业务, 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应当定期对机组能耗、 发电成本构成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改进技术, 改善管理, 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开展电能交易, 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浙江电监办申请调解。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应当按照《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电监会 28 号令)

     , 将电厂内的升压站、 启动备用电源等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6― 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证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监会 14 号令)

     及有关文件要求披露相应信息。

     第五章 变更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 变化之日 起 30 日 内到浙江电监办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取得或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退役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浙江电监办提出申办或变更申请, 并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有二氧化硫治理、 环保验收、 资源综合利用等标注内容的, 应按照规定完成标注事项的治理工作。

     已经完成的, 应当及时向浙江电监办提出标注撤销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应当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役或申请延续运行。

     申请延续运行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允许延续运行, 周期不超过 3 年:

     (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 二)

     未纳入政府部门关停计划;

     ( 三)

     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 四)

     电网运行需要;

     ( 五)

     提供机组可以延续运行的安全技术等证明文件资料;

      ―7― ( 六)

     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定, 机组运行能力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向浙江电监办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 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省统调企业应当在本省省级以上媒体刊登。

     刊登遗失 10 日 后方可提出补办申请, 补办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

     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见附件 3)

     ;

     (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许可证遗失声明。

     浙江电监办在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 起 15 日 内, 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注销手续( 见附件 4)

     :

     ( 一)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

     持证企业不再具有发电机组;

     ( 三)

     持证企业因解散、 破产、 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 四)

     许可证依法被吊销, 或者许可被撤销、 撤回的;

     ( 五)

     经核查, 持证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8― 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浙江电监办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浙江电监办予以公告, 并依法予以注销。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信息报送规定》 ( 电监会第 13 号令)

     等规章、 文件要求报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省统调( 包括华东电网公司调度)

     发电企业应每月 按照《电力监管统计制度》 规定时限, 向浙江电监办报送上月 度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发电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 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电力争议及其处理情况。

     每季度终了 后第二个月15 日 前报送上季度电费结算情况。

     每年 5 月 底前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 重大事项发生后 30 日 内向浙江电监办报送有关情况。

     重大事项及报送内容包括:

     ( 一)

     从事发电业务主体资格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应报送发生变化的时间、 事项、 原因以及下一步打算;

     ( 二)

     发电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超过 5%, 企业并购重组, 发电机组转让的, 报送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发电机组转让协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三)

     企业遭受行政处罚的, 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四)

     安全生产事故、 环保以及节能减排指标等信息报送按

      ―9― 照国家电监会及浙江电监办有关规定执行;

     ( 五)

     由于政策调整, 金融、 经济形势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时, 应报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主要因素, 企业应对危机的主要措施等;

     ( 六)

     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85% 、 连续三年亏损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困难时, 应报告企业近期经营安排, 能够持续发电、 供热的最少天数,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 七)

     发电机组连续停运超过 1 年的, 报送停运机组基本情况、 停运原因、 预计持续停运的期限等事项;

     ( 八)

     发电企业认为应该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浙江电监办将建设电力 业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系统投运后, 持证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相应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输、 供电企业,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在《并网调度协议》 、 《购售电合同》 签订, 机组转商业运营, 电费结算办理等环节, 要求发电企业出示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或豁免证明、 备案证明、 同意结算函等, 并认真核对相关材料上载明的机组信息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未在许可证、 豁免证明、 备案证明、 同意结算函上载明的机组, 不得包含在 《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的内容中, 不得转入商业运营, 办理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 浙江电监办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10― ( 电监会第 9 号令)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 电监会第 20 号令)

     等有关规定, 对持证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应当根据浙江电监办要求, 于每年二季度前报送相应材料。

     第四十条 浙江电监办建立发电企业定期综合评价制度, 对企业生产经营、 安全环保、 许可制度执行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浙江电监办将定期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报违规信息。

     对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四十二条 电监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对发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特别规定事项” 予以标注的,持证企业应当按要求予以履行, 并将执行结果报送浙江电监办。

     第四十三条 浙江电监办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依法采取通报、 责令整改、 警告、 罚款、 暂缓办理电费结算、 责令限期解网、 没收非法所得、 建议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持证企业是指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豁免证明、 同意结算函等有效证明文件的发电企业。

      ―11― 第四十五条 未持证单位应当向浙江电监办报送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

     申请材料。

     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浙江电监办根据情况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机组容量、 机组运行能力认定、定期综合评价等业务, 待国家电监会明确相关政策后另 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电监办负责解释, 自 颁布之日 起施行。《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 ( 发电类)监督管理细则( 试行)》( 杭电监发〔 2009〕 44 号)

     , 《关于对新设发供电类电力业务和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从业单位实施预许可制度的通知》( 杭电监发〔2010〕 15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新建机组( 项目 )

     备案表 附件 2:

     企业负责人备案表 附件 3: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补办申请表 附件 4:

     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注销申请表

      ―12― 附件 1:

     新建机组(项目)

     备案表 注:

     “上级单位” 根据投资方写五大集团或浙能集团等, 纯民营企业填写“/” 。

     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 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环评批复复印件。

     单位名 称

     上级单位

     项目 名 称

     项目 地址

     机组容量 及构成

     机组类型

     负责人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及邮编 筹建处主要人员 、 分工 项目 概况:

      ( 项目 的建设规模、 投资额度、 股东构成、 环保要求等情况)

      填报时间

      安...

    篇九: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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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建 八 局 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文件

     司人字〔2014〕 65 号

     关于印发《公司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 管理办法》 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直属项目 经理部:

     《公司领导人员 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26 日

      抄送:

     公司领导、 机关各部室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6 日 印发

     2

      公司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领导人员 的管理, 进一步盘活干部资源,优化干部人员 结构,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根据中建八局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 范围:

     因年龄已达到局和公司规定的上限, 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 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 和公司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 。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非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 。

      第二章

     年龄规定 第四条 退出领导岗位年龄上限的规定:

     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退出岗位的年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中建八局的有关规定, 即男 年满 57 周岁、 女年满 52 周岁。

      2. 公司副总工程师、 副总经济师、 副总会计师、 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 总方案师、 安全总监及相同职级的领导人员 , 任职年龄上限为男 年满 56 周岁、 女年满 53 周岁。

      3. 公司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 、 总部机关部门正职和副职及相

     3

     同职级的领导人员 , 任职年龄上限为男 年满 55 周岁、 女年满 52周岁。

      4. 领导人员 年龄距局和公司规定上限年龄 2-3 年、 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提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局管干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报八局批准, 公司管干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的, 也可退出领导岗位。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退出领导岗位后的待遇执行局有关规定。

     在达到局规定年龄上限之前, 主动自 愿提出退出领导岗位并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 上报八局批准的, 根据年度目 标考核结果, 按公司正职领导年薪的 50%-75%计发年薪。

     第六条 公司所管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的待遇:

     1. 月 工资标准:

     退出领导岗位后在两级机关工作的, 原则上执行所在单位相同职级人员 标准, 如现岗位标准低于原岗位标准, 执行原标准, 如现岗位标准高于原岗位标准, 执行现岗位标准; 在项目 任实职工作的, 执行所在项目 岗位标准。

     2. 绩效标准:

     在两级机关工作的, 执行年度绩效考核后的岗位绩效薪; 在项目 工作的, 执行项目 风险抵押制。

     4

     3. 补贴: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的各类补贴:

     在两级机关工作的,执行在职相同职级人员 的标准; 在项目 工作的, 执行所在项目 任职岗位的补贴标准。

     4. 退出岗位后, 贡献突出的, 可经所在单位推荐, 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 实行专项奖励。

     第七条 政治待遇: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可参加或列席参加所在单位相应的会议。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及时报告。

     领导人员 达到退出领导岗位任职年龄上限前一个月 ,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汇总, 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距公司规定上限年龄 2-3 年、 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提议退出领导岗位的, 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 填写《公司领导人员 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报告表》, 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 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 进行谈话。

     当领导人员 达到任职上限年龄, 在下发免职文件前, 由公司领导、 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沟通。

     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按照局有关规定, 由局领导、 局主管部门或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5

     2. 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 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3. 公司所属单位班子成员 正职及相同职级人员 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公司所属单位班子副职及相同职级人员 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下发免职文件。

      第五章

     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仍然是在职的企业工作人员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退出领导岗位统称为“局调研员 ”; 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重新聘任, 不占用原单位( 部门)

     领导人员 编制。

     第十三条 工作安排原则。

     按照用其所长、 待遇适当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由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依据本人的工作特长、 专业特点、 身体状况及其综合素质, 从有益于企业持续发展、 有利于发挥本人的专业特长出发, 科学、 合理的安排工作, 明确具体工作目 标。

     1. 原则上在原单位( 部门)

     协助工作, 接受单位( 部门)

     负责人、 分管领导的管理; 也可以根据工作需求, 安排在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或项目 从事其他具体工作, 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

     2. 以上人员 的安排必须经公司批复同意后执行。

     6

     第十四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的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管理档案, 各单位( 部门)

     要加强对因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的管理, 除生活上关心、 照顾外, 工作上要创造条件, 积极支持,并加强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 纳入所在单位日 常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 按照所负责工作内容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考评。

     依据考评结果, 按第三章第五条、 第六条“绩效标准”规定执行相应的绩效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政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执行。

     7

     附件:

     公司领导人员 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现任职务任职年限

     提前退出领导岗位原因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

     年

      月

     日

     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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