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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5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20 11:50:04

    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5篇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5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5篇

    篇一: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根据《信访条例》 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 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

     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群众来信、 来访, 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 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

     对于超出自 己权限的问题, 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 领导班子成员 为成员 , 纪检组长具体分管信访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 负责信访日 常工作。

     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及时通报情况, 研究意见, 协调处理。

     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 由监察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

     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 下访、 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 定期接访、 约访工作按《局长接待日 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班子成员 每月 要有一个工作日 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 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

     有关科室、 直属单位要做好局领导接访、 下访、 约访登记工作, 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

     实行局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

     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 局主要领导应亲自 批办, 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

     对于赴京、 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

     信访案件, 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

     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 协调和处理, 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

     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 进行一次排查, 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 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

     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 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

     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受理范围 第八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 一)

     对本局机关、 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 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 建议的;

     ( 二)

     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的;

     ( 三)

     上级机关交办、 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 四)

     其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 一)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 二)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三)

     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 四)

     本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项的;

      ( 五)

     信访人不服处理、 复查意见, 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请求的;

      ( 六)

     信访人不服本局复核意见,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 应告知来访人情况, 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对不予受

     理的来访事项, 接访人员 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来信来访、 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 一)

     来信管理: 对各类信访信件, 由专人负 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

     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 送领导审阅。负 责信件审阅的领导, 按 "分级负 责, 分工归口 "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

     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 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 对转办信件,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 按照分工归口 的规定办理。

     ( 二)

     来访管理:

     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 接访人员 必须文明礼貌接待。

     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

     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 认真做好记录。

     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 签名认可。

     接访时, 应依据有关的政策、 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

     不许愿, 不信口 开河。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 办理的原则, 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

     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 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 对来访者要求局领导接访的, 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 并派人陪同接访。

     ( 三)

     电话举报管理:

     凡来电要求举报的, 接听人员 要认真接听, 做好详细记录。

     举报人举报完毕后, 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 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

     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

     录音完毕, 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信访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严格管理信访材料, 信访工作文件、 信访登记薄、 报告、 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 不得扩散外传。

     第十三条

     保密范围包括: 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 、 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号码、 性别等) ; 被检举控告的

     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 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

     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答复、 奖励、 报告时, 未经举报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 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

     不得向无关人员 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 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 泄露。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 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信访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对一般案件线索的初查, 由纪检监察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对反映党员 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比较

     严重的问题, 需进行初查的, 须报请局主要领导, 经党组会议审定, 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初查情况。

     对需要对被检控人发信访通知书或进行约谈的, 要经党组会议审定。

     对经核查存在违纪违法事实, 需立案调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承办人必须写出调查报告, 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时, 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 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 向分管局领导反映, 帮助解决, 及时结案。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 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接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落实包 案责任人, 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

     包案处理的复 杂案件, 原则上两个月 内办结。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 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自 办、 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 必须认真审核, 符合要求的, 予以结案。

     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 加盖公章上报。

     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 一案一结, 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结论复核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 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按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 有关组织和人员 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外调的, 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外出调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 自 收到复核请求之日 起 30日 内提出复核意见, 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回信回访 第二十五条

      对具真实姓名 的来信来访, 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 重要的复信应由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对联名 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 查结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 (或代表) 会议, 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匿名 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回信回访,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 头答复, 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对本局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 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及时收集、 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对重大问题或带苗头性、 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

     按有关规定向市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 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 排列顺序准确, 随时立卷, 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 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案结卷成, 一案一档。

     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 可组合装订立卷, 注意分类组卷。

     在次年一月 底前归档完毕。

     严格管理好

     信访档案。

     严禁私自 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

     需摘抄、复印的, 须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 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 要按要求归并到局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

     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 要做好防火、防盗、 防潮等工作。

    篇二: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文档仅供参考 医院 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信访投诉管理,方便群众信访投诉,规范信访投诉处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医院形象,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投诉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 ( 以下简称投诉人) ) 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 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及“谁主管,谁负责”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管理教育,增强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五条

     医院设立信访办公室(院办),负责医院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设置信访投诉专用接待场所,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实行“对口受理,集中接待,内部流转,归口办理”工作模式,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信访投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合信访办公室(院办)履行职能范围内的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医院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信访办公室(院办)接待场所的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电话等;同时在医院门户网站设立院长信箱、投诉举报、在线咨询等版块和医疗服务监督电话,以畅通信访投诉渠道。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改进 服务条件,简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提高群众满意度,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文档仅供参考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知情和选择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和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条

     医院制订《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疗纠纷处理预案》等制度,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演练和考核,各科室( ( 部门) ) 应当建立常见纠纷矛盾应急处理小预案,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履行相应职责,加强纠纷防范 ,规范处理行为,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努力把纠纷矛盾解决在本科室本部门。

     第十一条

     医院适时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争优创先“零差错,零投诉”活动,并将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常态化管理手段,建立医疗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以提高群众对医院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投诉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医院建立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等的信访风险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认真征求全院职工和群众意见,充分吸纳职工和群众合理的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

     医院建立信访投诉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纠纷矛盾定 期排查制度、安全预警制度、部门联动工作制度、定期沟通和通报等制度,确保信访投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

     院办:对口受理信访投诉,承办上级行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投诉事项;负责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向医院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负责业务性信访投诉事项的转交办工作;督促职能科室( ( 部门) ) 限期调查、办理和反馈。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信访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党

     办:负责违纪违规等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信访投诉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负责与投诉人所在地政府和单位的通报衔接和接待工作;发现新闻媒体介入重大信访投诉事件,应当热情规范接待,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做好情况介绍和问题答复工作。

     文档仅供参考

      医务部:负责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组织专家会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工作;负责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纠

     纷理赔、调解工作;负责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会诊意见;负责因医疗过失引起的 病人救治工作,防止损害进一步扩

     大;负责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做好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及整改工作。

     护理部:负责护理信访投诉和纠纷的调查、解释和处理等工作。

     门诊部:负责门诊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财务科:负责物价和收费等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医疗事故( ( 争议) )赔付和理赔核算工作。

     总务科:负责重大信访投诉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后勤供应和保障工作,负责后勤服务方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保卫科:负责重大信访投诉事件处理工作中 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投诉人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阻止,并负责向公安机关报警;负责医疗纠纷现场的证据保全工作,包括接待场所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维护和整理存档工作。

     第四章

     接待与处理

     第十五条

     分类

     按信访投诉事项内容和办理方式进行如下分类:

     ( ( 一) ) 简单事项:是指来访、来信、来电信访投诉,信访办公室(院办)工作人员能够口头解释答复和协调解决的,或有规范书面答复模版的信访投诉事项。

     ( ( 二) ) 重要事项:是指上级转送、交办的各级领导有明确批示意见的信访投诉事项;有关重大政策 重要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等行为的重大举报;重大、复杂、疑难、集体和越级上访等信访投诉事项。

     ( ( 三) ) 一般事项:是指简单和重要信访事项之外的信访投诉事项( ( 含上级转送、交办的) ) 。

     ( ( 四) ) 应急事项:是指需现场急办的信访投诉事项;投诉人拒绝等待,要求急办或投诉人聚众闹事的投诉事项等。

     文档仅供参考

      ( ( 五) ) 匿名重复事项:是指来信人的姓名( ( 名称) ) 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和一信多投的重复信件;多个上级部门交办的同一内容的信件,可合并办理,并告知来信人多个部门转来信件的事实。

     第十六条

     信访投诉接 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科室( ( 部门) )信访投诉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科室( ( 部门) ) 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信访办公室(院办)信访投诉。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引导投诉人依法规范处理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院办)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 诉人签字( ( 或盖章) ) 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办公室接到信访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涉及业务性信访投诉事项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职能科室( ( 部门) ) 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

     第二十条

     各科室( ( 部门) ) 接到信访办公室(院办)转交办通知后,应及时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信访办公室(院办)。信访办公室(院办)会同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投诉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信访投诉事项,医务科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和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信访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 5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于 0 l0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文档仅供参考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发生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按《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处理,各相关职能科室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当投诉人索赔要求超过一万元时,应及时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报案,并积极引导投诉人依法规范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 ( 部门) ) 各按职能履行投诉工作职责,对转送、交办职能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及时进行办理、答复和反馈,不得无故推诿、敷衍、拖延;对转送、交办的信访投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科室领导签名后及时返回;需各科室直接接待的信访投诉事项,应通知相关科室派人参与接待。

     第二十三条

     信访投诉事 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全面告知投诉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相关途径、办法、程序和投诉人的义务权利,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投诉书面答回复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简单事项的书面答复由信访办公室(院办)接待人拟稿,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发出。

     ( ( 二) ) 一般事项的报告和答复由承办科室( ( 部门) ) 拟稿,信访办公室(院办)校稿,分管院领导审签后发出。

     ( ( 三) ) 重要事项的报告和答复由承办科室及其职能科室拟稿,信访办公室(院办)校稿,院办核稿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出。

     第二十 五条

     对信访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核查清楚,依法依规作出妥善处理,来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能够结案,信访投诉人长期无理取闹的,医院有书面答复的,能够认作结案。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 ( 一) ) 投诉人已就信访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二) ) 投诉人已就信访投诉事项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 ( 三) ) 没有明确的信访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 ( 四) ) 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 ( 五) ) 其它不 属于信访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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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向医院提起投诉时,如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医院安保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工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信访办公室(院办)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信访办公室(院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信访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信访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 ( 一) ) 信访办公室(院办)应当定期对信访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 ( 科室) ) 部门及时整改。

     ( ( 二) ) 医院定期( ( 每季度) ) 召开投诉信访分析会议,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改进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档案管理制度,下列材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 ( 一) ) 信访投诉人基本信息、信访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二) ) 对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 ( 三) ) 信访投诉事项结案证明书( ( 各类协议书等) ) ;

     ( ( 四) ) 其它与信访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医院内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由信访办公室(院办)负责督查督办。

     第三十二条

     信访投诉管理工作纳入先进科室和医务人员考评内容,并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相挂钩。对在信访投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制度和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接到重大信访投诉事件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医院有 关规定给予处理。

     文档仅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有效信访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效信访投诉( ( 科室或工作人员有过失和差错的并造成后果的) ) ,医院将对当事科室和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形院内通报批评:

     ( ( 一) )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结信访投诉事项的;

     ( ( 二) ) 未按规定及时告知信访投诉处理意见或反馈信访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 ) 无正当理由推托或拒绝接收职责范围内信访投诉事项的;

     ( ( 四) ) 未按时完成领导督办件处理的;

     ( ( 五) ) 未按规定程序 办理信访投诉事项的;

     ( ( 六) ) 其它违反信访投诉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原医院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篇三: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制度 14 项 目

     录

     1、接待群众信访人员岗位职责 2、接待群众信访人员人员守则 3、接待群众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4、接待群众信访登记制度 5、接待群众信访呈批制度 6、接待群众信访问题查处制度 7、接待群众信访案件审核制度 8、接待群众信访报转办制度 9、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催办制度 10、接待群众信访工作上报制度 11、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回访复信制度 12、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制度 13、接待群众信访工作统计制度 14、接待群众信访工作立卷归档制度

     接待群众信访 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做好群众举报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处、报结、统计、归档等业务工作。

      三、做好电脑化办理举报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群众举报情况,分析群众举报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

      五、拟订群众举报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抓好业务建设,总结和推广群众举报工作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有关群众举报问题。

      七、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接待群众信访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热爱本职,不断提高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水平。

      二、忠于职守,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

      四、廉洁清正,秉公办事,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遵纪守法,严守机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接待群众信访 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举报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举报应在不暴露举报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举报严格按信访举报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举报材料、举报登记簿和微机中的举报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举报情况。

      五、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举报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举报人,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举报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十、查阅举报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接待群众信访登记制度

     一、来信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

     二、承办人在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类型,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被举报人、申诉人的单位、职务,拟定办理意见,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

     三、填写举报登记表,并简明扼要地摘录信访内容,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四、以顺序号登记编号,便于检索统计。用黑色中性笔进行摘登。

     接待群众信访 报 呈批制度

      一、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将原材料等相关资料报局相关领导阅批。

     二、相关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必须抓紧批阅,指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分管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接待群众信访 问题查处制度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局管干部的信访举报,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局纪委、监察室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三、在时间上规定:一般举报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举报案件可申请延期,在三个月内办结。

      四、在处理上:

     (一)对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委、监察室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二)对重要举报,要逐个问题进行调查,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和取证工作。

     (三)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举报件要写出初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深入调查取证,完毕,再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够上违纪处分的,必须立案进一步处理。

     (五)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作出书面说明。

     (六)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接待群众信访 案件审核制度

      一、审核范围。凡是上级要报结果的、报回单的,以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责范围。

     二、审核程序。审核按以下先后次序进行:

     (一)审核结果材料是否经呈报单位领导讨论批准,是否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以及是否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核调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回答了信访者反映或申诉的问题。

     (四)承办人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拟定审核意见,可分别情况提出同意结案、补报材料、补查问题或提出改变和新的处理意见等。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写成书面材料,呈送区纪委监委审定;对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由局党工委审查决定。

     (六)经区纪委监委或局党工委提出的意见,如果必备材料不全,承办人应及时通告相关方面,限期补报;如需改变原呈报、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则报请领导指示后,通知有关人员。

     (七)对已落实审核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对材料按归档

     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三、审核方法。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意见落实;材料齐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完毕或已提出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要求报结果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有必要继续查处和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死亡或已由其它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承办单位已有书面报告的,可作销案处理。

      四、审核报结。凡需向上级机关报结果的审核案件,由承办人拟文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按案件性质分别以局纪工委、监察室名义上报交办单位。

     接待群众信访 转办制度

      一、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二、凡应转办的群众举报,一般在当天装封转出,不得积压。如当天不能转出时,次日要及时转出。

      三、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举报,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后由局纪工委、监察室直接办理外,其余均转有关股所处理。对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相关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材料反馈局纪工委、监察室。

     四、凡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股所处理

     接待群众信访 催办制度

     一、对转办至相关股所的群众举报,在办理期限内,采用电话催办、会议催办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指导,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二、对一些疑难信访,相关股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应督促他们写延期申请,至多再延长三个月,调查办结。

     三、对相关股室遇有疑难的群众举报,或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报材料的,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信访案件,采取下去协助办理、来人汇报进度、协调会办等办法督促办理。

     接待群众信访 工作上报制度

      一、上级组织及有关领导转来的群众举报,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单的,要及时报回单。

     二、如不能按时报结,应主动提前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并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得到同意后,在延期后的时间内抓紧办结。

     三、需上报结果的群众举报案件,均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拟文上报。

     接待群众信访 回访复信制度

      一、对署名信件和来访者,应把查处情况及时以信访回复单的形式对反映人进行回复,对查处意见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二、对党员的申诉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结论,均要回访复信告知结果。

     三、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做好工作。

     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制度

     一、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并做到平等待人,急来访者所急,想来访者所想,耐心听其陈述,做好笔录。

      二、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四、对于来访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接待群众信访 工作统计制度

      一、按时、准确、全面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每季要按时完成季度分析,每半年、全年要有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

     三、对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接待群众信访 工作立卷归档制度

      一、对群众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二、群众举报案件要求一信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案结卷成,便于保存和查找。对于一般举报材料可归纳在一起装订成册。

      三、对于群众举报案件的立卷归档均按模拟案卷要求装订,做到统一规范。

      四、对不宜保存或过期的材料,经请示领导同意定期销毁。

    篇四: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工作制度 一、

     由办公室负 责对来信、 来访的拆封、 接待、 登记、 分类、 分发、 报批、 转办、 检查、 催办、 归档等工作。

     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 访), 信访人员 应做到热情服务, 文明礼貌, 对来访人员 的陈述进行认真听取并作好登记, 必要时制作相应的笔录文书。

     二、

     信访人员 对人民群众来信( 访)

     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 访)

     案件要提出拟办意见, 经领导审查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并进行督查。

     结案后, 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

     信访人员 对情况重大、 紧急的重要信( 访)

     案件,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随时报请相关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每月 用书面形式向办公会请示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四、

     信访人员 对人民群众来信( 访)

     反映的问题, 要认真审查, 经主管领导审查后要及时调查。

     需上级卫生部门办理的及时上报。

     五、

     信访人员 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 起1 5 日 内以电话( 有详细的记录为证据)、 书面等形式告知信访人。

     但信访人的姓名 ( 名 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 30 日 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 经

     主管领导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有法律、 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负 责信访工作相关人员 , 要认真、 耐心解答来院信访人员 询问的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和政策等方面问题。

     七、

     信访工作相关人员 应当 每年分析研究一次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 对重点、 难点信访案件, 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总结、 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通报信访工作情况。

     八、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

     九、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信访条例》 执行。

    篇五:信访制度包括打电话吗

    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 保证我县国土资源、 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结合我单位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我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我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采用第二条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接待、 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信访室负责。

     第六条:

     信访室工作人员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 或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 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 来访事项; 2、 受理、 交办、 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3、 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4、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5、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6、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领导提出信访工作建议; 7、 完成年度信访工作的总结、 汇报工作; 8、 完成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第八条:

     信访室每天设专人值班, 热情接待信访人, 将反映的情况如实填写在“来访登记表” 中, 正确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 宣传国土资源、 城乡 规划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 及有关政策, 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同时对所有来信进行登记编号, 根据来信提出的不同事项、 不同情形进行摘要登记。

     第九条:

     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将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信访室根据“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按来信、 来访内容, 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转送、 交办。

     对重大、 疑难信访摘报局分管领导批阅后交办、转送; 对不予受理、 不再受理的信访书面函告当事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各室、 监察队收到信访室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后, 在 60 日 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 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 同时要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各室、 监察队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对于需要其他室、 监察队共同研究答复的信访事项, 由信访室牵头, 各室、 监察队共同讨论后,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各室、 监察队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请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1、 对信访人态度恶劣、 作风粗暴、 出言不逊, 造成信访人情绪激化的; 2、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3、 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 敷衍、 拖延不办的;或者不能及时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4、 将信访人的检举、 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 、 单位的; 5、 对信访人进行打击、 报复, 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对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 谎报、 缓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否则不予接待。

     第十五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予接待:

      1、 围堵办公场所, 冲击办公场所, 阻塞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的; 3、 侮辱、 殴打、 威胁工作人员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的; 4、 将生活不能治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机关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的人员 ,信访接待人员 应当进行劝阻、 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产的, 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季度、 半年、 年度向单位提交有关信访事项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报告, 供领导决策。

     第十八条:

     信访室在每年 12 月 底前, 对当年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资料, 按文书立卷规定, 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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