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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2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9 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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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2篇

    篇一: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017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2017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又到了退伍的时节,面临退伍的老兵们思考最多的就是退役政策,怎样才能平稳告别军营,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退伍军人应有的福利待遇呢?不妨看看2017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2017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

     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 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

     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退出现役

     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 6 个月的按照 6 个月计算,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 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 1 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退役士兵退役 1 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

     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 2 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 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 1 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

     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 55 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 30 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1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 1 级至 4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

     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 6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

    篇二:退役军人在企业下岗有哪些规定?

    退役军人(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政策 汇总

     【9 2019 版 】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有何规定?

     (一)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但若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 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 二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改革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0 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 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有何规定? 军改期间(6 2016 年至 0 2020 年),军龄满 8 18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三、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明年转业军龄满 8 18 年怎么计算?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 8 18 年计算军龄截止时间是到转业当年的 3 3 月 月 1 31 日。明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 18 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凡 2002 年 3 月 31 日(含)以前入伍的明年军龄满 18 年,2002 年 4 月1 日(含)以后入伍的都不满;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及以上)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凡是 2002 年3 月 31 日(含)之前入学的明年军龄满 18 年,2002 年 4 月 1 日(含)以后入学的都不满。

     四、 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2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 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三)《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 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

     ( 一》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 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 60 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

     ( 二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2、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 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 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 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 号和国转联〔2001〕8 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增发比例有哪些规定?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满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0 10 年、5 15 年、0 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 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有何规定? 综合《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

      4 号)、《关于 2006 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 号)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具体问题规定:

     (一)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截至干部转业当年 3 月 31日,服现役每满 12 个月计算 1 年军龄,军龄满 20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比例为计发基数的 80%;军龄满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

     (注:军改期间军龄满 满 9 19 年、8 18 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 79% 、 78% 的标准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四)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 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五)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他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六)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八、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包括哪几项?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是“ 职务工资 + 军衔(级别)工资+ + 军人职业津贴 + 房租补贴 + 地区津贴”总和。

     ( 二 )

     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 军人职业津贴+ 房租补贴+ 地区津贴]×(80%+ 增发%)+ 军龄工资+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年定期增资×(80%+ 增发%)

     九、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的?

      5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具体标准为:正师 165 元、副师150 元、正团 125 元、副团 105 元、正营 85 元、副营 75 元、连以下 60 元。

     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是怎样的?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 12 月 31 日。

     十一、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怎么发?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

      6 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 1 月 1 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十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发? ?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 12 月 31 日( 提醒:不是结算到离队之日)。

     十三、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怎么交?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5 15 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

     (二)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十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怎样的? 中发〔2001〕3 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十五 、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第 13 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 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

      7 职或被解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如何确定?

     按国转联〔2001〕8 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其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十七、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有关待遇吗? 国转联〔2006〕1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八、 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想选择自主择业,其服刑期间计算为军龄吗? 不计算为军龄。

     十九、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有何规定? 中发〔2007〕8 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 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 独生子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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