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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10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9 08:40:05

    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10篇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游城乡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为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地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掌握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10篇,供大家参考。

    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10篇

    篇一: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乡 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地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掌握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重点领域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形势研判,增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随时掌控全镇维稳大局,倾心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各村每月 10 日以前,都要召开本村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例会,并形成专题报告。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例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 10 日,镇上有统一工作安排或重大活动另行通知,遇节假日顺延。

     2、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或出现带有倾向性的治安热点问题,随时组织专题分析,及时指导部署工作。

     3、各村每月社会治安分析会后,都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镇党委、政府。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例会后,也要形成研判报告,报上一级政法委、综治办。对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高发多发的案件,应视情在一定范围公开预警,以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减少可能受到的伤害。

     二、研判重点 1、辖区内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2、研判期内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形式;辖区内各行业、各单位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数、调解数、调处成功率;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有无越级上访;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情况。

     4、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区域分布和类型特征。公安机关掌握的重大刑事案件、系列案件、多发性案件发展情况;区域性或阶段性普遍出现的治安问题;案件高发区域的分布情况;违法犯罪人员的构成及特点;由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治安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等。

     5、国家安全部门掌握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

     6、对策建议。包括对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建议,对一些重点类型案件和重点发案区域进行重点打击和防范、对一些治安混乱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的对策建议,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和防范工作的建议等。

     7、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及安全感受。

     三、基本原则 1、宏观把握的原则。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要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大局着眼,宏观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安的内在联系,深入剖析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趋势,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突出重点的原则。治安形势分析要突出辖区内一段时间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并围绕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找准工作着力点,提高部署和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3、具体深入的原则。治安形势分析要有观点、有分析、有依据。治安问题和发案情况,要具体到区域、单位、部位、时段、案件类型和犯罪高发人群;分析查找原因要切合实际,对策建议要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注重实效的原则。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要着力于改进和加强工作,推动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侧重于深入查找问题,研究好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治安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建议,要采取听取汇报、专项督察等形式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改进工作。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 1、成立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武装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情况收集汇总,提出初步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和抓好有关单位和部门整改措施的督察落实。

     2、镇综治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村主任要按时参加每月研判例会,并从各自的工作范围出发对辖区治安形势提出分析研判意见,为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提供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管理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及时分析研判或研判工作质量不高的,要从严扣分。

    篇二: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 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贾东军摘要近年来, 我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阶段性多发态势,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要科学分析和理性看待此类群体性事件, 深入分析其发生的经济、 社会、 道德等方面原因, 准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和固有的基本特性, 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处置当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

     伴随国际国内政治、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 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深化, 新旧体制交替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大幅度增加,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阶段性多发态势, 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最突出的社会问题。

     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是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一、 关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目 前尚没有规范全面的定义。

     1957 年中央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中表述为 “群众闹事”; 1980 年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中表述为 “治安事件”; 1988 年的 《关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几点意见》 中表述为 “突发事件”; 1994年公安部 《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表述为 “紧急治安事件”; 在 2000 年公安部颁布的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中表述为 “群体性治安事件”; 2004 年中办国办 《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中正式表述为 “群体性事件”。

     但目 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正式界定。

     综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笔者认为, 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通常所讲的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狭义的概念。

     狭义上的群体性事件, 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或团体对行政管理行为或社会的不满, 未能或不愿通过司法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 而以解决某种诉求为由, 聚众实施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堵塞交通、 集体上访、 静坐绝食、 游行示威、 罢工、 罢市、 罢课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就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非正常的公众聚集事件。作者职务:

     海南省省长助理、 公安厅厅长·5·浅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笔者认为,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 发的群体性事件, 要加深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 把握它的真正内涵, 破除三种不妥当的思维方式:( 一)

     破除把群体性事件一概视为闹事、 捣乱、 破坏的思维定式有些人习惯于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政治化解读, 往往忽视事件背后真正的民生利益问题。

     其实, 从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看, 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属于经济或民生问题, 没有政治诉求; 事件的矛头大多指向企业组织、 基层政权组织和少数领导干部, 很少指向省委、 省政府, 更少质疑党中央的权威和领导。( 二)

     破除把群体性事件一概视为与违法犯罪有牵连的治安事 ( 案)

     件的思维定式有些人不分青红皂白, 总是片面地将群体性事件法律化、 处罚化, 忽略了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 忽略了党政部门公平公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义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 与违法犯罪无关。

     只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作为, 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事件就会从根本上化解。

     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 是公正解决群众诉求、 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最终平息事态的治本之策。( 三)

     破除对群体性事件动辄就动用专政力量打压的思维定式一些地方领导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 往往认为参与者都是一些 “刁民”, 是有意与党委、 政府过不去, 因而对他们没有道理可讲, 只要派警察抓人就可震慑解决。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 一些地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方法简单, 动辄调动大批警力采取强硬措施打击和压制。

     毛主席早就指出, 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 使用的方法, 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 而不是强迫的方法。

     按照这一精神, 地方党委、 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切忌把 “出警摆平” 作为第一选择。

     实践反复证明,在相当多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出面不但解决不了问题, 反而容易被群众看成是 “镇压”, 引起矛盾激化, 甚至酿成更为严重的事件。二、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性从有关部门近十五年的统计分析看, 我国群体性事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直接反映了我国改革发展中渐次遇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

     从海南 2001 年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 因工资福利待遇、 征地搬迁、 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 争矿林水场四类问题各占较大的比例, 合起来约占群体性事件总数的 50% 左右。

     综合看,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三个共同的特性:( 一)

     具有可谈判性具有可谈判性的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是利益, 起因是古人说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 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

     基于利益的冲突是理性的冲突, 是可以用谈判、 妥协、 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的。

     自古以来, 解决这类问题的过程, 就是受损方向受益方要求补偿以及双方的谈判, 其结果只有两种情况, 要么双方谈判成功达到一个新的利益均衡, 矛盾得到化解; 要么谈判破裂, 自认为受损一方就开始诉诸群体行动向对方施加压力, 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其目的仍然是希望通过新的谈判以最终实现利益补偿。

     从一定意义上讲, 可谈判性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属性, 并由此构成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共同基础。( 二)

     具有可期待性这是指人民群众对党委和政府总体上还是信任和期待的, 特别是对上级党委政府总是充满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老百姓普遍持有 “上级比下级好、 中央比地方好” 的观念, 对党政领导的评价, 乡村两级干部最低, 县级其次, 对省和中央评价较高, 尤其对中央评价最高。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存在大量的赴省进京上访问题, 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群众之间、 企业之间以及群众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即使不涉及政府部门, 群众往往也要找党委政府来解决。

     可期待性是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一种心理预期, 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基础。·6·公安研究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96 期)

     ( 三)

     具有可治理性只要有足够的政治意愿, 党委政府总是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民生利益问题总是具体和现实的, 而党委政府施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

     因此, 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只是在具体问题上存在差别。

     所以, 从理论上讲, 只要党委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 加之可谈判性和可期待性的基础, 双方总是可以找到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 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实践证明, 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最终都以谈判为基础得到了解决, 群众达到了可期待的目标, 党委政府实现了可治理的目的。当然, 以上分析的可谈判性、 可期待性、 可治理性总是随着矛盾的发展而变化着, 在矛盾萌芽期最高, 随着矛盾的逐步加深而不断降低, 当矛盾演变为暴力冲突时几乎降为零。

     那时, 只能通过专政机关进行处置, 但这是最迫于无奈的。三、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新动态近年来,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总体数量上升、 规模扩大, 涉及领域广泛、 参与主体多元, 重大事件接连发生、 行为方式趋向激烈, 组织化倾向明显、 处置难度加大等诸多特点。

     特别是近年来, 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趋势、 新特点, 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一)

     改革发展的深化与群众的现实利益互相碰撞, 不断产生新的群体性事件当前, 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化、 经济结构和利益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 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一旦涉及群众的现实利益, 矛盾极易激化、 升级, 引 发群体性事件。

     据有关部门统计, 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 因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征地搬迁、 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引发的占 50% 。( 二)

     诉求目的的合理性与表达方式的违法性互相交错, 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 群体性事件是某个群体因利益受损而做出的应激反应行为。

     利益诉求群体如果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或者不相信通过正常途径能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目的时, 往往会采取非正常乃至过激的方式来表达诉愿。

     据了解, 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起因在于合理的利益诉求, 但行为方式上却表现出违法的一面, 而且不少群体在表达维权诉求时采取了过激或极端行为。

     由于合理的利益诉求与违法的表达方式交错在一起, 往往会形成共同利益群体互相呼应、 串联纠合, 一致向党委政府施压。( 三)

     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互相联通, 简单个案往往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动员手段和传播渠道。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途径和方式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 出现了网上网下互相推动、 交集放大的趋势, 增加了处置的难度和防范的阻力。

     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 交流便利、 虚拟隐蔽、 跨地区、 无国界等特点, 面对汹涌的网络舆情, 基层党组织 “进不去”, 思想政治工作 “进不去”, 公安等国家强制力 “进不去”。

     因此, 维护稳定问题更加敏感, 经过网上炒作, 小事情会变成大问题, 经济问题会变成政治问题, 局部问题会变成全局问题。

     一起简单案件、 一件小纠纷, 通过网上网下互相 “感染”、 “发酵”, 最终形成复杂群体性事件的例子屡见不鲜。四、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

     经济转型、 贫富差距是催生群体性事件的必然因素经济发展能够为实现社会稳定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增强政府抵御和抗击社会风险的能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事件的发生。

     同时, 经济转型在促使物质水平提高的同时, 也加速了社会阶级阶层的分化, 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 经济地位不平等等问题更加突出, 成为社会·7·浅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不稳定的潜在根源。

     据有关数据显示, 1978 年我国基尼系数为 0. 317, 2006 年已上升至 0. 496;当前, 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到 1. 4 亿至 1. 8 亿人左右, 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11% 至 14% 。

     巨大的贫富差距使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产生被剥夺感和疏离感, 尤其是底层民众感受不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总是埋怨分配不公, 对社会的信任感淡化、 道德责任削弱, 不满和怨恨不断积累, 一旦有发泄的机会, 就会采取失范的行为, 宣泄心中的怨气。

     近年发生的多个重大群体性事件都带有这样的特点, 即社会民众把平时积累的不满情绪集中发泄到一个小小的冲突事件中, 进而蔓延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甚至演变成严重打砸烧事件。( 二)

     社会心理失衡、 社会道德失范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社会心理是社会稳定的内在因素, 社会道德是社会稳定的根本防线, 两者一旦失范就会影响社会和谐, 造成社会生活的失序, 危及社会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了伟大成就, 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矛盾, 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到人们的精神世界。

     社会民众的心理与心态失衡, 各种不满情绪在各个阶层普遍存在, 因社会、 政治、 经济地位的变化, 一些人在心理上受到冲击, 找不到心态的平衡点; 加上社会缺乏完善的引导、 调节机制, 个体自身又找不到宣泄的合法渠道, 心理秩序为此失衡, 加剧内心的不满和愤怒。

     在这种心态支配下, 人们必然要寻求心理平衡的支点和途径。

     如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 前者追求的是高额的开发利润, 后者要求的是合理补偿, 被拆迁群众难以接受利益分配不公的现实, 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不休止的利益博弈, 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

     民意表达不畅、 执政行为偏差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利益格局的多元化, 民意表达的意愿也空前提升。

     但如今不少地方民意表达的合法途径欠缺, 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 人民调解救助功能减弱, 信访救济渠道不畅。现实中, 也确实存在一些执政意识不牢、 作风漂浮、 脱离群众、 履职不到位、 不作为乱作为、 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问题, 使相当数量的民众觉得政府并没有真正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

     一些群体性事件从表面上看, 直接导火线是个别政府机关或执法部门的行为, 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执政理念的偏差, 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矛盾和问题长期积累未能及时得到有效化解, 事件的发生便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五、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

     把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指出,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最终要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靠各级党委、 政府的领导, 靠各级党政部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综合运用行政、 经济、 法律、 教育、 宣传等各种手段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 明确提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周永康同志就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指示精神。

     这些规定和要求, 既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指导原则, 又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措施和具体方法, 只有准确地把握好, 才能避免在工作中产生失误。( 二)

     建立多种渠道的矛盾...

    篇三: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预防 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社会矛盾纠纷也相应呈现多发易发、诉求多元等特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处理及时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深化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及时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对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其重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以 xx 市 xx 区为例,xx 年共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 x 件,涉及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房屋拆迁、财产、劳动争议和消费维权等 20 余类,其中交通事故、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和

     合同等为现阶段主要矛盾纠纷。不难发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点:一是矛盾纠纷类型趋向多样化。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二是矛盾纠纷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三是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征地拆迁中前后政策调整、不同项目使用不同政策等;也有因经济利益所引发,如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民间借贷,或者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四是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向对抗化。一些群众心理失衡,遇到矛盾纠纷时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使矛盾趋向激化。

     二、当前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够深入

     中央、省委、市委反复强调要借鉴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但从

     当前现状来看,个别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相关重要指示精神认识不够,对开展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重视程度还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抓排查化解,导致了社会治理出现松懈、疏漏。

     (二)排查措施落实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排查不够细致

     虽然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四级排查机制,但在具体排查工作中,一些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按要求常态化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深层次、隐蔽性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化解。尤其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部门间的联系不畅通、配合不紧密,造成了小事拖大、矛盾激化。

     (三)矛盾风险评估不全面导致防范措施不够准确

     对排查出的矛盾问题,没有全面做到根据其性质、累积时间、冲突烈度及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性格脾气、行为习惯、思想状态、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主要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研判,得出风险等级结论,对症制定化解劝导措施,导致防范措施不准确、不得力,针对性不强,未能达到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工作要求。

     (四)特殊人群管理不扎实影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

     虽然切实加强了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和矛盾隐患排查化解,针对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和教育劝导有缺位,导致此类矛盾隐患未能根本消除。

     (五)人民调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虽然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农村矛盾的主要途径,但受困于机制制度,作用发挥不明显。一是乡镇司法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不力,导致人民调解规范性不够,从而影响人民调解公信力;二是专业调解队伍缺乏,大多数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导致人民调解缺乏专业性;三是诉非衔接优势发挥不够,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很多当事人未选择司法确认,使人民调解结果很难转换成具有强制力的执行依据。四是行业调解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队伍准入门槛较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职权不明确等现象,导致行业调解组织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作用不明显。

     三、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 提升社会管控能力对策措施 中央政法委“要树牢源头防范化解工作理念,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把工作抓在平时,把责任严在平常,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的重要指示,

     为我们如何做好社会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提供了遵循、指明了具体途径。

     (一)树牢一个理念

     面对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新形势、新情况,必须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观”和“生命至上”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坚定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和常态化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两个机制

     第一,完善“四级排查”机制。即:“村(居)民小组日排查、村(社区)周排查、乡镇街道(部门)半月查和区多元化解组织月汇总”的矛盾纠纷“四级排查”机制,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六进”活动(进村组、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缝隙、不留死角”。

     第二,完善“预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机制。健全“村(社区)每周、乡镇(街道)和部门每半月、区多元化解中心每月分析研判”的三级研判体系,全面加强各类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和化解处置工作。一是对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权属、边界管理、民间借贷等矛盾纠

     纷,要根据矛盾性质、累积时间、冲突烈度、当事人情况及其他苗头迹象,综合分析其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逐一预测其风险高中低等级,实行“红、橙、黄”三色分类预警。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村(社区)预警,并通过“四川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系统”做好线上预警,同时做好线下督办化解工作。二是对预警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有关村(社区)、纠纷当事人工作单位以及辖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劝解、说服、帮扶、多元化解等工作。对连续 3 次调处不成功的,要积极导入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诉讼等渠道,切实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三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矛盾纠纷,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处置预案,落实好化解责任。发挥好村(社区)党组织的人缘、地缘优势,及时介入矛盾纠纷,控制事态、缓和情绪、报告情况。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公调对接”“诉非衔接”等工作机制作用,形成“调、裁、诉”三位一体的多元化解整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抓好三个重点 第一,抓好重点领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多元化解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专群力量,专项摸排和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权属、边界管理、民间借贷等命案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调对接”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律师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土地权属、邻里关系等案件诉讼全过程。

     第二,抓好源头化解。民政部门要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推动村(社区)健全完善帮扶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领域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妇联要打造集“矛盾排查、纠纷化解、法律帮助、关爱帮扶”于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模式。民政、妇联等部门要通过村(社区)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尊老爱幼、夫妻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教育、司法行政、共青团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小手牵大手、有话好好说”等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民转刑”典型案例和“以案说法”等方式,宣传婚姻家庭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建设良好法治氛围。

     第三,抓好重点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要及时介入,帮助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困难帮扶和教育引导,防止因情绪积压、心理扭曲而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同时,在工作中既要正确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又要将相关违法问题依法处理打击。

     (四)提升四个能力

     第一,提升多元化解联合调处能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村“两委”,以及信访、仲裁、农村相关社会组织等职能作用,构建多元互动体系,形成合力,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围绕“事要解决”核心目标,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疏导到位、生活困难的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处理到位。

     第二,提升打击控制“民转刑”案件能力。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苗头、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会同做好化解工作。对接警处置的家庭暴力警情,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法院、民政、妇联进行帮助,情节轻微的,引导运用“公调对接”机制进行调解,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处理。在发生“民转刑”命案,特别是恶性“民转刑”命案时,要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切实加强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等。

     第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阵地能力。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投入建设巡回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就地解决矛盾。推进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政策,

     充分保证群众各项诉讼权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配置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充分调动执业律师融入法律援助队伍的积极性。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治思想宣传与法治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第四,提升社会面治安管控能力。加强对餐饮夜市、网吧、洗浴场所、歌舞厅、棋牌室、中小旅店等场所和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重点防控部位的防控力量配备,提高巡防频率。完善学校、医院、广场、商业场所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机制,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强化重点物品管理,持续开展缉枪治爆、管制刀具等收缴整治行动,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加快“综治中心”“雪亮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农村公共区域、城乡接合部视频监控建设力度,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篇四: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牢牢把握的关键环节孙永波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益调整、 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 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 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牢牢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把握事前预防环节, 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把握事中处置环节, 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把握事后消解环节, 防止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反弹,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关键环节当前, 整个社会正处于利益调整、 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 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 不断威胁社会和谐、 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 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重大社会现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牢牢把握事前预防、 事中处置和事后消解三个关键环节,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 牢牢把握事前预防环节, 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预防群体性事件, 在宏观层面, 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在微观层面, 要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集中精力抓好源头防范上, 做到 “事前定、 则不困; 行前定、 则不疚”,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减少事件发生几率。( 一)

     健全防范机制, 充分尊重民意一要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尊重群众生存权。

     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 不少是因为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重大政策、 重大项目 和重大举措考虑不周或估计不足导致的。

     因此, 必须在尊重民意、 源头预防上狠下功夫。

     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 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充分考虑社会效果, 把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

     这方面, 黑龙江省遗留问题多、 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多, 特别是在企业改制、 征地拆迁、 教育医疗、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都存在许作者职务:

     黑龙江省副省长、 公安厅厅长·5·浅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牢牢把握的关键环节

     多风险。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 不经过预先研究的不作决定, 不经过稳定评估的不开工, 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坚决不施行。

     二要健全宣传解释机制, 尊重群众知情权。

     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 将前期工作和近期打算, 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坚决杜绝 “暗箱操作”, 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升群众信任度。

     三要健全社会宣泄机制, 尊重群众参与权。

     建立完善人民群众参政、 议政、 督政机制, 搭建、 畅通人民群众发表个人意见的平台和渠道, 通过与群众对话、 民主议政等形式, 做到上情下达、 下情上达, 及时疏导群众不满情绪, 防止形成积怨。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群众法律观念特别是权利义务观念, 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二)

     筑牢防范网络, 主动化解民怨一要筑牢信息预警网络。

     要健全政府牵头的信访、 维稳、 综治、 发改、 国土、 住建、 国资委、 农业、 工信、 人社、 环保、 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掌握政策出台之前的社会舆论动向, 准确把握群众意见, 确保出台的政策合法、 合理、 合情。

     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点多面广和基层情况熟的优势, 及时收集、 全面掌握社会舆情信息。

     要重点加强治安信息力量建设, 及早获取预警性情报信息, 做到未动先知、 有动必知。

     要加强对倾向性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判, 特别是对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要深入分析评估, 切实做到预警、 预知、 预防。

     二要筑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 行业管理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有效整合政法、 综治、 维稳、 信访等各方面力量, 健全完善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省、市、 县 ( 市)

     区、 乡 ( 镇)

     、 村 ( 社区)

     五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

     要深入落实经常性滚动排查、 重点时期超前排查机制, 重点排查不安定因素相对集中的领域和群体, 及时发现苗头隐患, 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三位一体” 工作模式, 形成党委协调、 多家联动、 以防为主、 调防结合的 “大调解” 工作格局, 力求做到 “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乡、 矛盾不上交”。

     三要筑牢群众权益协调维护网络。

     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的群众权益协调维护网络, 通过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开展 “大走访”、 “送温暖” 等方式, 千方百计帮助下岗职工、 失地农民、 库区移民、 农民工、 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 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 疏导群众情绪、 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 三)

     夯实防范根基, 主动回应民需一要畅通诉求渠道。

     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积极推行公安机 “一把手” 预约接待制度, 认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查办、 督办、 结案、 复查反馈等制度。

     对于群众诉求,能当场答复解决的, 要当场答复解决; 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 要明确解决方式、 途径和时间;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 要做好解释劝解工作。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 公正、 高效地处理群众诉求, 化解矛盾纠纷, 坚决防止因司法不公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要积极拓展各级人大、 政协、 民间组织、 新闻媒体等诉求渠道, 使群众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

     二要强化社会管理。

     大力深化 “平安建设”, 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对有肇事肇祸倾向和行为的精神病人、 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 吸毒人员、 “法轮功” 人员等, 要加强治疗、 教育和管理, 对微博、 推特、 微信等 “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 的新媒体, 要加强安全管理, 监控有害信息, 特别是注重开展网上群众工作, 加强与网络 “意见领袖” 的沟通, 引导网上舆论、 强化主流言论。

     三要做强处置保障。

     立足于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权益的平衡点, 分层、 分级、 分事、 分地完善各类处置预案; 立足于最大限度满足处置需要; 立足于提高预防处置能力和水平, 强化公安特警队、 反恐突击队、 消防特勤队等应急处置力量建设, 强化日常训练, 不断提高指挥员和战斗员水平, 为妥善处置事件奠定坚实基础。·6·公安研究2013 年第 2 期 ( 总第 220 期)

     二、 牢牢把握事中处置环节, 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难度大, 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要不断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全面提升科学应对和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 确保能够及时、妥善、 有效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

     明晰处置责任, 形成工作合力一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处置中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协调各方, 这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要坚持各部门协调配合。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建立协调一致、 扁平高效、 灵活畅通的处置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分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三要坚持领导干部深入一线。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领导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勇于承担领导责任, 靠前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提出科学处置方案, 寻求最佳处置方式。

     要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 倾听当事人诉求, 答复当事人问题, 回应当事人质疑, 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 促使事态尽快平息。( 二)

     讲求处置策略, 稳妥控制局面一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处置根本。

     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人民内部矛盾, 现场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开展群众工作为主。

     要组织基层党政干部、 居 ( 村)

     委会工作人员、 公安政法干警, 深入群众之中, 宣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耐心细致、 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 教育和疏导工作。

     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发动相关群众的家人、 亲友和其他社会关系, 帮助开展工作, 用亲情、 友情来感化他们, 使其理性、 平和、 依法表达诉求。

     通过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明之以法、 导之以行, 理顺他们的情绪, 转变他们的思想, 改变他们的行为, 消除他们的怨气, 使他们变感性为理性、 变对抗为对话、 变相持为支持。

     二要把依法处理作为处置底线。

     群体性事件中, 当事人的诉求往往是合理与非理、 合法与非法相互交织,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依政策办事、 依原则办事, 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对群众提出的诉求, 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 又要坚持原则立场、 守住法律底线, 绝不能感情用事, 更不能做无原则地承诺。

     三要把 “三个慎用” ( 慎用警力、 慎用武器警械、 慎用强制措施)

     作为处置原则。

     目 前, 部分党政干部把群体性事件习惯性地看做 “刁民闹事”, 条件反射式地要求公安机关 “出手抓人”。

     公安机关必须摒弃这种 “敌对思维”, 理性客观地看待和处理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 始终坚持慎用警力、 慎用武器警械、 慎用强制措施的处置原则不动摇。

     一定要根据事件的性质、 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警力, 一定要根据现场人员行为的激烈程度、 危害强度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一定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态势来决定是否使用武器警械, 坚决防止因警械、 武器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 扩大事态。

     特别是在群众情绪激动和做出一些异常举动时, 必须讲究方法和技巧, 不要贸然出手、 高压取胜。

     应当注意的是, 慎用不是不用, 在现场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严重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严重威胁无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时, 必须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防止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要准确把握处置时机。

     科学把握处置时机是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成功的关键环节。( 三)

     优化处置条件, 提升处置效果一要牢牢锁定实情。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 对煽动闹事、 实施打砸抢烧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利用现代化取证设备和手段, 及时准确获取其违法犯罪证据, 为依法严惩首要分子打牢基础。同时, 通过锁定现场证据、 还原处置工作音视频, 最大限度地维护处置人员的执法权益, 防止被诬告、 讹诈、 陷害问题的发生。

     二要牢牢主导舆情。

     针对群体性事件极易被社会传播、 形成舆论焦点的情况, 要在切实处置好第一现场的同时, 着力做好舆情引 导工作, 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 公开说明事件真相,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牢牢掌握 “话语权”。

     对已经形成的负面舆论, 要迅速查清原因, 及时正面回应; 对歪曲事实、 恶意报道、 制造轰动效应的, 要依法严肃惩处, 防·7·浅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牢牢把握的关键环节

     止其进一步蓄意炒作。三、 牢牢把握事后消解环节, 防止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反弹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得到平息, 不等于矛盾彻底解决, 大量的工作往往在后期。

     善后工作是一个承上启下、 防止反弹的重要环节, 必须在 “事后消解” 上下真功夫, 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避免事件反弹。( 一)

     依法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在群体性事件中, 只有把握住群众利益的诉求点, 才能把握住解决问题的关键点。

     现场事态平息之后, 要立即按照 “属地管理” 和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执行政策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认真研究治本之策, 着力取信于民。

     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 属于正当合理要求的, 要制定具体解决方案, 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时限, 加大督办检查力度, 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承诺; 对客观条件不具备、 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而群众又产生误解的,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教育工作, 博得群众的理解和谅解; 对已经解决的问题, 要跟踪调查、 主动回访, 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 二)

     妥善处理好挑头闹事骨干分子对于闹事骨干分子, 要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 按照 “是什么违法犯罪, 就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的原则, 该训诫的训诫, 该拘留的拘留, 该逮捕的逮捕。

     特别是对组织、 煽动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 混迹其中借机滋事的别有用心分子, 插手利用的境内外敌对分子, 网上煽动炒作的不法分子, 要根据其参与行为的性质、 造成的后果等,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具体要把握三点:

     一是查办案件要迅速。

     一定要快查、 快结、 快处理。

     二是惩处人员要慎重。

     惩处对象主要是极少数为首分子和骨干成员, 以及插手利用人员、 网上煽动人员; 对大多数群众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尽量缩小打击面。

     三是具体操作要沉稳。

     对事态虽已平息, 但问题尚未解决或矛盾尚未缓解的, 参与群众情绪仍较为激动的; 在处理当事人上不要操之过急, 防止引发新的事端。( 三)

     反思总结好事件经验教训在事件处置的后期, 要对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处置的过程、 处理的结果进行全面剖析, 总结经验教训, 探求处置规律。

     要围绕产生原因反思总结, 看一个政策的出台、 一个项目的上马、 一个举措的实施, 是否统筹考虑了发展的速度、 改革的力度和稳定的程度, 是否充分尊重了当地百姓的基本意愿, 是否符合当地百姓的根本利益。

     要围绕处置理念反思总结, 看是否坚持用群...

    篇五: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09.61414一、 当前社会冲突及其特征转型期是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的时期, 也是冲突多发期,原有社会结构的不断消解和分化使得以往社会的同 质性特点大为降低, 而为异质性所取代, 整个社会衍生出 多层次的新的社会结构。

     具有显著的过渡性的社会不稳定性的特点,因而各种社会冲突明显增多,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明显加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中国社会进入了 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冲突的多发期。

     这一时期, 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有:

     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 发的职工下岗失业; 城市进程中对农村土地征用 所造成的农民失地; 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

     这失业、失地、失房, 分别形成了失业职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房居民利益群体。

     而且,这三类问题直接间接都导致了 党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紧张。从当前现实看, 影响到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些矛盾和社会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贫富差距继续拉大; 劳资之间纠纷增多; 各类群体性事件频发; 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快速转型期的社会冲突既是多层次的, 也是广泛的。

     这种广泛性的特征是通过社会不同领域和不同 利益阶层或群体而表现出来的。

     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存在于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 并具有如下特点:1. 社会冲突的复杂性。

     现阶段社会各主要阶层在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获得收入的方式和多少等方面看, 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在利益需求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 人们的利益需求也随之多样化, 在收入水平、消费标准、获益手段、生活方式发展取向上都有不同, 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摩擦和产生冲突。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经济利益冲突是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集中表现。

     经济利益冲突又与多种利益矛盾冲突相互交织、错综复杂。

     在各种社会问题随之凸现的背后, 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 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例如, 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 己利益的 能力 上失衡的结果。

     而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 己利益能力上的失衡又是他们之间社会权利失衡的结果, 而且, 目 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

     就是说, 维权群体的目 标是合法的, 但在具体的行为上, 也可能出 现一些非法现象。

     近年来中国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冲突, 越来越多的是因利益诉求而起, 但是, 当 前“非直接物质利益者”参与者也呈上升趋势, 这一现象也不容忽视。2.社会冲突的活跃性。

     与改革初期相比, 当前冲突的方式有了 很大变化, 即短时间内 爆发和双方在人员数量上聚集的冲突增多。

     冲突往往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社会分配不公, 地区及个体之间贫富差距拉大, 腐败问题突出 , 具体政策不当 , 基层治理软弱, 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当地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 是发生恶性冲突等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社会界限的灵活性增大, 居民从一个阶级、阶层转到另 一个阶级、阶层的自 由程度扩展了。

     因而人们称谓的边缘阶层和交叉阶层日 趋增多, 这些都表明劳动者的不同阶层在快速转型期将会重新分化组合。

     在各阶层重新分化组合的过程中, 必然会带来利益的调整和变化, 从而使新时期的冲突表现得异常活跃。

     例如, 部分群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采用 过激行为, 试图通过制造“轰动效应”来解决问题; 部分群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采取集合行为等非正常方式, 集体上访的组织性明显增强;3.社会冲突的多元性。

     从冲突纠纷的主体来看, 社会冲突发生在涉及社会成员 中诸多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阶层中 , 既包括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和干部这些基本的 社会群体, 也包括一些新社会阶层成员 , 如IT人士 、 自 由 职业者等等。

     从冲突的内容来看, 既有历史沉积下来的老问题, 也有新的社会政策出 台引 发的新问题, 既有涉及环境整治方面的问社 会 冲 突 与 社 会 整 合罗大文(西北政法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西安 710063)基金项目 :2007年度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计划项目 (07JK151)成果之一。作者简介:

     罗大文(1957-), 男, 广东高州人,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社会理论研究。摘要:

     转型期是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的时期, 也是冲突的多发期。

     社会整合是化解社会冲突的主要途径, 面对新型社会冲突的挑战, 需要实现社会整合方式的转变, 在利益整合的基础之上, 全面调动、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在社会整合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

     通过多元化复合整合走向和谐社会关键词:

     社会冲突; 社会整合; 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6-0014-03改 革 研 究

     题, 也有涉及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表现在:

     转型加速期, 群众在表达利益诉求过程中的理性与非理性行为、合理行为和不合理行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自 发行为和自 觉行为等诉求方式上的多元特征。因而, 当前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社会整合, 协调利益冲突, 建构和谐社会, 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二、 社会整合模式的转变所谓社会整合, 是指社会各种要素、部分结合为一种统一而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和结果。

     社会整合的可能性在于社会中人们共同的利益, 在于文化、制度、价值观念和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产生的控制和制约作用 , 以化解社会冲突。

     社会中各种有形或无形的 东西诸如 政府、 军队警察、 文艺、 历史传统、民族习 惯、宗教、伦理道德、经济手段、法律等等, 都可以充当社会整合的方式。

     归结起来主要有文化、政治、经济三种类型。1. 以传统文化为主导的道德化整合模式。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之上伦理社会, 它以家庭、家族和士绅阶层两种社会力 量, 运用 儒家的各种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整合, 是一个具有高度同 质性的整合有序的社会。

     道德教化在社会整合中是其他社会因素无法比拟的, 不仅家庭和政治被赋予强烈的道德色彩, 而且法律和经济过程充溢着儒家伦理。

     但社会转型以后, 社会的异质性增加, 自 主性增强, 从整体上削弱了 社会整合的力度, 动摇了 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基础, 致使各种不道德以及违法现象大量滋生。

     尽管道德整合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但我国建国后仍被长期使用 , 并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重构价值体系等方式在不断地加以改进。2. 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政治化整合模式。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结构还不复杂, 社会利益结构也很简单, 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社会各种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 政府通过建立以行政体系为核心的纵向 等级结构体制来控制各种社会重要资源, 将各种单位组织及其成员都纳入到自 己的支配之下, 社会整合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通过单位制来实现的行政型整合。

     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 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 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 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

     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控制, 更多的是通过单位对国家的依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以及单位功能的多元化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后,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传统的组织社会动员 能力明 显下降, 政府的管理系统松弛, 社会整合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政治整合能力逐步衰退。3. 以市场手段为基础的经济化整合模式。

     经济对社会整合功能的增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社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特点, 而且其整合作用发挥的愈加显著。

     经济学认为社会整合依赖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

     因为市场竞争在满足人们对生产需求的同时, 也能有效地控制欺诈、滥用 与剥削, 调整利益关系; 而道德则包含着维系新社会秩序的因素,是依照实质性传统的要求支撑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市场力量充分释放出 来, 保持了 经济总量的较高增长。

     不仅导致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而且导致社会生活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

     这种市场机制的快速扩张和市场逻辑的普遍化, 比如效率不仅成为生产领域的重要指标, 同时还成为社会生活领域的指标。

     对社会结构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人们由此可以切身地体受到社会生活的“市场化”在不断增强。

     这种剧变过程, 使作为人类安身立命的终极价值诸如理想、信念、终极关怀被一部分人彻底抛弃了 。

     由于市场体制带来了 经济的持续高增长, 社会上开始迷漫着市场万能的认识, 以为只要有了 市场经济, 中国 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这种市场神话极为强烈地推动着市场规则突破经济的范围, 向一切社会领域, 包括党内 生活与道德领域进军。社会生活的市场化对几千年来的中国 社会生活伦理与道德底线构成了严重挑战。4. 重构社会整合的路径选择:

     多元化复合整合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 我国社会结构与利益关系呈现出 新的特点:

     人们的自 主性意识增强, 利益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同时, 社会阶层分化严重, 社会失衡和“断裂”的现象不断加剧。

     随着冲突纠纷主体、客体、类型以及利益诉求方式的多元化的挑战, 化解社会冲突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这就需要着力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 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冲突, 注重研究治本之策。

     要坚持用制度创新维护和谐稳定的思路。社会整合机制一般通过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认同性整合等方式, 分别从不同的维度来实现的。

     道德整合论者由于只关注社会整合的道德特性, 从而忽视了 制度秩序与其物质基础之间的功能失调所导致的社会冲突。

     政治整合论则难以解决、回答由 于社会转型加速, 利益关系愈加复杂过程中, 人们的政治理念及其对政府的认同 程度也在变化, 政府的执政基础与合法性问题遭受挑战。

     而在社会焦虑弥漫、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面前, 市场手段也显得束手无策。

     面对道德理念式微、政治手段衰退、市场机制失控, 需要一种新的整合模式:

     即复合型多元整合, 所谓复合整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种整合模式自 身的功能,又同时谋求各种整合模式之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

     只有通过三种整合模式的合作和相互渗透,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种不同的整合力量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各自 的作用, 并弥补各自 的缺陷, 以实现整合的有效性。从中国社会改革与转型的发展进程来看, 当前建设和谐社会, 要实现社会整合的体制 创新, 加快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移, 发挥非政府组织公共参与的作用 。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申 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社会管理格局, 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也就是说要在党的领导下, 有效整合社会资源, 协调利益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公民社会建设的发展, 在现阶段为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转型, 除继续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外, 还要特别注重发挥市场、社区、民间组织等整合形式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作用。三、 通过复合型多元整合走向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目 标的提出 , 是对当前社会发展中社会冲突升级、激化的积极回应,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 应该通过协调已改 革 研 究2009.615

     经多元化的各种关系来取得社会共识, 达成集体行动。

     当 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冲突化解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资源和力量来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 充分发挥道德、习 俗、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 , 并综合采用 政治、经济、法律、 行政、 教育等多 种手段来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1.发挥利益整合在社会中的基础性与决定性的作用 。

     利益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 社会阶层利益分化是社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 但这并不是说阶层利益分化只能放任自 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 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 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 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在资源分配过程中, 每个群体为了 自 身的利益争夺资源, 出 现矛盾和冲突, 每个群体都需要通过一定渠道将自 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

     如果利益协调的渠道被截断, 利益矛盾就得不到化解, 日 积月 累 就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 但如果只是任意地表达而缺少制度化的表达途径, 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为就会以不可控制的方式, 对现行政治秩序造成威胁, 强大多元利益不但不能共存, 反而会激化为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必然导致不和谐的社会状态的出 现。

     就深层原因而言, 利益分配不公与利益协调机制缺失等问题是引 起不和谐的社会状态的关键问题。

     也就是说, 利益整合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 而是涉及到国家、社会和市场等多个方面。

     因此, 应当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 , 建构起反应灵敏、沟通快捷、运转高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以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2.通过制度调整协调社会各种整合力量。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 应该通过协调已经多元化的各种关系, 构建复合型多元整合机制, 提高国家、社会与道德的多重能力, 发挥各个社会行为者的作用 , 共同有效地应对社会冲突和社会转轨风险。

     首先要增强国家的公共责任和民主治理能力, 以巩固和提高合法性, 维护社会与国 家的信任关系, 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基础性支持。

     但要强调的是,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不是单纯强调国 家利用 其暴力垄断地位所拥有...

    篇六: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012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82期 哈 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1TrEE SCHOOL OF THE CCP July.2012 No.4 Sef ia1.82 ·科社新探 ·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特点及原因探析 崔 北 军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 ,安徽 蚌埠 23304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转 制改制等以利益为核心引发的矛盾纠纷 日益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深入探析矛 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 因 ,是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

     关键词: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原因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8520(2012)04—0033一O3 经过3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 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伟大事业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也面临不少问题 ,特别 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日益显现。有些矛 盾纠纷在一定时期和范 围内有可 能 日趋 复杂和严 峻,如果不认真加 以解决 ,逐渐积累、趋于激化 ,就会 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 局 。

     一、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社会中的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地表现为基层 利益矛盾纠纷 ,其具 体形 式多种多样 ,数量 日益增 多 ,强度亦有逐步加大的趋势。因土地征用、房屋拆 迁、城市管理、医患关系、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 纷越来越突出。

     1.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于 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城镇化进程 的推进 , 农村土地被征用、城市房屋被拆迁安置 日益增多,因 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 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比较 突 出,特别是不少城市实施“大建设 ”以来 ,征迁拆违 力度空前 ,此类矛盾纠纷也不断加剧 ,是影响当前社 会和谐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 ,由于 征地补偿费不及时到位或补偿标准不合理 、缺乏对 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再加上拆迁程序不规范、安置 收稿日期:2012—04—18 作者简介:崔北军(1970一),男 ,安微怀远人,理论研究 室副主任,法学硕士。

     房屋建筑质量差等问题,引发 了一 系列恶性事件 。

     据最新调查显示 ,因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 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最突出的社会矛盾ll J。

     2.城市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城市规模迅速扩 大,流动人 口日益增多 ,给城市管理带来新 的挑战。

     科学有序的城市管理显得 日益重要 ,城管执法难成 为当前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此类矛盾纠纷主要存 在于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摊贩之间。由于城管执法 的对象主要为小商小贩等“弱势群体 ”,因此 ,城管 执法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城管执法水平 和效果也 将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行政能力的评价。在实际执 法中,由于存在少数城管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程序不 规范、态度粗暴 、手段单一等问题 ,引起行政 相对人 的不满和抵触 ,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等极端事件发生。

     近年来 ,全国各地发生了数起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 仅损害了政府形象 ,也引起了公众不满 ,影响了社会 稳定 ,而且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劳资关系方面的矛盾纠纷。一些地方政府近 年来出台了很多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企业发 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 ,一大批 中小 民营企业 发展迅 猛 ,企业用工增多 ,吸收了大量就业人员 ,许 多农 民 工进人企业 ,成为产业工人。由于一些中小企业 主 只顾追求 自身利益最大化 ,无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 用工不规范、侵害工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资 关系方面的矛盾 纠纷主要集 中在企业无 故拖欠 民 工 、职工工资 ,违反规定随意辞退职工 ,不愿承担职 工工伤责任 ,不按 要求给职工缴纳养老 金等方面。

     这些 因损害工人利益而引发 的矛盾纠纷 ,已成为当 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33.

      4.医患关系方面的矛盾纠纷。El益完善的医疗 设施和不断提高的医疗水平在给群众带来方便的同 时 ,医患纠纷也与 日俱增 ,矛盾不断加剧 。钟南山院 士针对当前 医患纠纷 ,发 出了“医患关 系已经到了 剑拔弩张的阶段”的感慨_2 J。在众多的医患纠纷 中,因医疗事故引发 的矛盾纠纷成为首要原因。当 发生医疗事故后 ,很多患者家属异常悲愤 ,往往不能 通过理性的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采用“医闹”的办法 发泄不满,严重影响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和政府 形象。而院方和医生在责任心、服务态度、人文关怀 等方面做得不到位,也极易导致患者或患者家属的 不满 ,引发医患纠纷 。

     5.历 史遗留问题 方面的矛盾纠纷。此类矛盾纠 纷的主体属于特殊群体,主要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战士、对越参战人员、职 业武警、提前离职的老教师、自聘代课教师等。这些 矛盾纠纷是历史遗 留问题造成的,在一些地方长期 存在 ,难以解决 。虽然 中央和有些地方也 出台了一 些解决这类问题的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经 济实力不同,有的地方不能把相关待遇落实到位,有 的地方对这类人员无政策可执行,致使他们老有所 养问题难以解决,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于 政策、法规层面的限制及时间跨度太大等原因,这些 矛盾纠纷解决起来难度非 常大 ,成为许 多地方长时 间解决不 了的社会问题。

     6.其他方面的矛盾纠纷。除上述几类主要矛盾 纠纷外,还有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矛盾纠纷。比如购 房户与房产商因购买商品房、交通事故赔偿、计划生 育社会抚育费收缴、村居两 委换届中存在 的贿选 问 题 、基层单位财务管理 中存在的不公开 不透 明问题 等产生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在当前社会中大 量存在 ,影响着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 入发展 ,改革进入深水区 ,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 素 日益增多 ,社会矛盾纠纷出现 了许多新情况、新特 点。

     1.矛盾纠纷主体 多元化。现阶段 ,矛 盾纠纷 的 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首先 ,表现为矛盾纠纷 当 事者的成分 日益复杂化 ,涉及各行各业 ,主要包括失 地农民、被拆迁居 民、下 岗失业工人、企业退休人员 、 个体经营者、军转企人员、船民、购房户、事故死者亲 属、出租车司机等不同群体。农民群体和失业人员 为矛盾纠纷冲突主体的主要成分L3 J。其次 ,表现为 ·34 · 矛盾纠纷主体具有群体性特点 ,牵涉面越来越广 ,各 个群体都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群体意识,具有相 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容易产生共 鸣,形成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特点十分明显。

     2.矛盾纠纷内容利益化。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由于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 步建立,许多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人们对利益的追 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在当前各类矛盾纠纷中, 焦点大多集中在利益上,不论是土地征用,还是房屋 拆迁,矛盾纠纷的主体无不围绕利益展开。解决此 类矛盾 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3.矛盾纠纷形 式复杂化。社 会环境 的剧 烈变 化 ,带来新 的政策 不断调整 ,各类 矛盾 纠纷相互叠 加,形成十分复杂的矛盾纠纷网络。在一些地方,各 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旧的矛盾纠纷还没有解决 ,新 的矛盾纠纷又出现 了,往往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和 新的问题叠加在一起,解决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一方面,由于政策层 面的因素 ,企业改制、军转人员 等老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加 快 ,征地拆迁又引发 了一些新的矛盾纠纷。

     4.矛盾纠纷冲突过激化。在各类矛盾纠纷中, 群体比个体更容易冲动,往往会出现过激行为。有 的本来是一些小的个人纠纷 ,由于群体的介入 ,往往 引发了很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 在总量急剧上升 的同时 ,单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

     持续时间越来越长 ,程度越来越激烈 。不论是前些 年发生的瓮安事件,还是不久前发生的湖州织里事 件,都是由于群体的过激行为使事件发生了严重后 果,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很多地方,一些集体上访仰 仗人多势众屡屡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围堵政府、工厂 大门、阻拦道路等现象经常发生 。

     5.矛盾纠纷处理 困难化。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处 于多发期 ,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 往往是一些群众要求的合理性与反映方式 的违法性 交织在一起 ,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在矛盾纠纷调解 过程中,少数利益 主体私心严重 ,法制观念淡 薄,往 往为一已私利纠缠不休,调解起来难度很大。特别 是涉法涉诉 的信访案件 ,有 的经过几级法院判决多 次,很多案件是终审判决或再审的终审裁定,但当事 人始终纠缠不休,置法律于不顾,反复上访,各级政 府和职能部门把上访人接 回后只能通过说服教育 、 帮助关爱、困难救助等方式予以临时处置和稳控 ,但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 ,导致一些人员 回流、重访 。

     有的甚至拒绝行政救助和困难救助,这类矛盾纠纷 的处理异常艰难。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当前矛盾 纠纷产生 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 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 因;既有主观的原因 ,也有客 观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的原因,也有文化社会的原 因,对此,必须理性分析其中的原因及问题的症结。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矛 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 因。国际经验表 明,一个国家 人均 GDP在l 000—3 000美元的阶段 ,其产业结构 将进入急剧变动期 ,发展 中积 累的各种 矛盾也会逐 渐凸现 J。当前 我国既处 于发展 的重要战略机遇 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 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 ,是我 国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 阶段性特征的集 中反映。我 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 即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 向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社会 转型 J。在此期间,制度变迁 、社会关系调整 、机制 转换等变化 ,加上社 会资源 的有限性,都必然使社 会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转移和再分 配 ,阶层、群体和组织发生分化 ,从而加剧各利益群 体间的冲突。由于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会财富分 配出现失衡 ,社会不公平现象比较突出 ,现实生活中 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由利益冲突引发成为必然。随 着改革不断深入 ,越来越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 使各种利益冲突13益暴露出来。因此,当前社会经 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矛盾纠纷大量产 生的根本原 因。

     2.贪污腐败现 象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是矛盾纠 纷产生的直接原 因。干群关系作为一对矛盾 ,常易 引发其他矛盾纠纷。近年来突出的腐败现象和紧张 的干群关系,往往直接导致了其他矛盾纠纷的产生 。

     在当前,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领导干 部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处于多发期和频发期 ,少数干 部见利忘义 ,为政不廉 ,以权谋私 ,贪污贿赂 ,不但败 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而且加剧 了党群、干群的对立与 矛盾。一些单位和部 门的干部,工作作风不实,为了 突出政绩,搞形象工程,搞摊派,随意加重群众经济 负担 ,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 ,引起群众不满。一些基 层干部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官僚主义作风浓厚、奢 侈浪费,贪图安逸,生活腐化 ,在社会上起到很强的 负示范效应。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宗 旨意识不强 ,不 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坚持以人为本 ,对群 众疾苦漠不关心 ,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工作方法简 单粗暴 。这些 因领导干部 自身问题引发的干群关系 紧张,是导致其他社会矛盾纠纷 的一个直接的原因。

     3.政绩考核指标不科 学和 决策机制缺乏 民主 性 。是 矛盾纠纷产生的体制性原 因。较长时间以来 , 很多地方在考核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时, 片面 以经济增长论英雄 ,考评机制 中缺少群众的广 泛参与和评价,缺少群众满意度的考核,缺乏人文指 标、环境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造成经济发展“一条 腿长”,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一条腿短”,关系到群 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种重经 济发展轻民生保障的政绩考核成为产生矛盾纠纷的 重要原因。此外 ,有些地方决策机制 缺乏 民主性和 科学性 ,地方政府对 当地群众 的长远生计 和切身利 益问题缺乏充分考虑 ,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城市 扩张和开发区建设,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高 价卖给开发商,直接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在 相当程度上激发了矛盾纠纷。可见,政绩考核指标 的不科学不合理 ,决策机制缺乏 民主性 ,是导致诸 多矛盾纠纷产生的体制性原 因。

     4.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 ,是矛盾 纠纷产生的重 要原 因。尽管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 ,但群众 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再 加上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 ,表达渠道不畅通 ,导致一 些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案件 日益增多,解决 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因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引 发 的矛盾纠纷 比较突出,成为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 原因。一是信访接待制度流于形式。有些领导干部 以工作忙为借口,不能按要求开门接访,甚至一些主 要领导常年不接访,使很多本来领导出面就能解决 的上访 问题发展为难以解决 的矛盾纠纷。二是源头 防控和排查机制不健全 。由于基层没有专职信访干 部,人员力量薄弱,责任不明确,经费无保障,造成矛 盾纠纷排查不严密 ,隐患化解不及时 ,措施跟不上 , 没能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致使一些本应能发现 和稳控的信访问题失控,引发许多矛盾纠纷。三是 信访工作制度执行不严,责任追究不到位。随着信 访各项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执行制度就成了关键。

     但有些单位和部 门不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比如信 访听证制度是解决疑难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平台, 但大多数单位没能很好落...

    篇七: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资源开发 2016.4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 刘延光 杨昆锋 许稚娟近年来, 河南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 攻坚克难, 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方针,处理了大量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 2014~2015年共处理案件 6.77 万件, 2015 年结案率达到 97% ,有力维护了河南省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河南省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变化、新趋势,我们对此进行了预测和研判, 以期对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一、劳动人事争议出现新特点、新变化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14 年全省各级调解仲裁部门共受理案件3.24 万件, 涉及劳动者 4.11 万人,涉案金额 6.55 亿元; 2015 年为 3.53万件,涉及劳动者 4.33 万人,涉案金额 8.43 亿元。

     同比上升近 10 个百分点(不包括立案前已经和解、调解的大量案件)。2. 案件更加复杂多样。

     区别于传统的由签订或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 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主要集中在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劳动者、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劳动者的诉求也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加班工资、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多方面。

     每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集合多种主张,单项诉讼请求比例较小,多项诉讼请求占比达 85.2% 。3. 案件发生的集中性、行业性特点明显。

     从涉及行业看,劳动人事争议主要发生在煤炭加工业、 建筑房地产、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 占全部争议的 79.5% 。

     在劳动人事争议主体方面, 被申请人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占全部争议的 75.2% 。

     这类企业生产规模较小, 仍是旧式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没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在用工管理上存在随意性、无序性,企业一旦出现资金等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纠纷。4. 集体争议案件多,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

     近年来,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人社部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超过 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属于集体争议案件)的批次及涉及人数显著增多。据统计, 2014 年, 处理集体争议案件 162件;2015 年处理集体争议案件 209 件,增幅达 29% 。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力大,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尤其是企业改制、解体、转型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 其主体可能是几十人上百人甚至几千人,涉及拖欠工资、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社会保险等,有较强的政策性,解决不及时,极易酿成打斗破坏企业财产、 围堵办公楼等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原因分析1. 经济社会新常态化。

     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之一。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 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状态。河南是人口大省,经济下行压力导致河南省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

     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劳动争议增多,调处任务艰巨繁重。2. 劳动关系动态化。

     随着经济结构不断转型, 企业采取租赁、承包、股份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不断丰富,如自主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家庭就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呈现向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变化, 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动态多变性。3. 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

     从劳动者方面来看,涉裁涉诉劳动者的构成出现显著变化,农民工特别是“ 80 后”“ 90 后”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健康、环境、幸福感指数等因素的关注引发新类型争议,退休人员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大,一些涉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从企业方面来看, 由于缺乏科| 特别关注 | TEBIEGUANZHU6

     2016.4 人才资源开发学化管理和自身利益驱动, 加之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涉裁涉诉单位一直集中在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等单位。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深化,涉裁涉诉从相对单一的个体、 私营企业逐步多元化,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大量增加。4. 集体争议案件存在严重“情绪化”。

     集体争议案件呈集中典型性、组织联动性、矛盾尖锐性等特性。

     此类案件往往是:

     单位做出某个决定,引发一个或几个劳动者发动几十上百有同类争议的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多数均有组织者和实施者,“羊群效应”十分明显。因人数众多,冲突周期长,劳动者往往“情绪化”严重,肆意攻击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采取辱骂仲裁员、哄闹仲裁庭、围堵办公楼等过激方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性和反复性强,处理难度大。5. 劳动人事立法体系化方面还存在缺陷。

     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完整的、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经常参照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由于制定部门多、时间跨度大,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价值取向、 使用标准上的冲突。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审理更多地适用法律法规, 裁审衔接还存在不太顺畅甚至不一致现象。三、2016 年劳动人事争议形势预测1. 案件总量持续增加与处理难度增大并存的态势。

     2016 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 经济下行压力、 调整转型的阵痛可能加剧, 一些隐性矛盾和风险有可能增大。部分企业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用工随意性、不规范会增加和显现,更易损害或忽视劳动者权益。欠薪、欠保、规模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将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去产能、 处置 “僵尸企业”,将会出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增加与处理难度增大并存的态势。2. 集体争议案件仍然存在易发、多发的态势。

     2016 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房地产、煤炭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去库存、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新问题、新矛盾将不断增多, 劳动用工整体状况和劳动权利保障的现实不容乐观, 劳动关系紧张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另一方面, 群众维权意识高涨,“ 80 后”“ 90 后” 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更强,对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要求更高, 更善于为自身维权行动造势,如利用微博、聊天群等新媒体发布文章,获得社会关注。种种因素导致河南省集体争议案件将持续呈上升趋势。3. 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将会呈现整体持续向好的态势。

     2014 年年底,河南省所有省辖市、直管县和其他县(市、区)全部成立了仲裁院,专门处理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15 年,河南省有 65 家仲裁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标准,有一支专业化队伍, 有规范的办公办案场所,有完整的制度规范; 2016 年,将有一半的省辖市、 直管县仲裁院实现网上办案, 达到仲裁信息化建设水平。

     河南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将呈现整体持续向好态势。4. 调解仲裁事业面临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的态势。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调解仲裁工作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党和国家将这项工作摆在改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重要位置, 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讼等有机衔接、 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

     党中央、国务院 2015 年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 2015 】

     10 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河南省委、省政府近期将下发河南省落实中发 【 2015 】

     10号文件精神的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 省政府做出的战略部署, 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调解仲裁事业正处于最好的发展机遇期。另一方面,我国和河南省在经济新常态下, 出现许多新变化、 新问题,传导到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 劳动关系矛盾正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许多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层出不穷, 预防和化解争议的压力越来越大, 新的挑战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要求。四、对策1. 发挥调解功能,前移化解矛盾的关口。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企业、行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TEBIEGUANZHU | 特别关注 |7

     人才资源开发 2016.4司法调解“四调联动”机制,以“调”为主,以“快”为先,以“和”为贵,积极引导当事双方采取和解、 调解等方式尽早尽快、就近就地解决争议,把争议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2. 加大“一裁终局”实施力度,开辟弱势群体“绿色通道”,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终结。

     下一步,要细化“一裁终局”的裁决范围,加大实施力度,充分发挥调解仲裁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 有效缩短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效率。

     同时,继续畅通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绿色通道”,简化优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落实法律援助规定,畅通仲裁渠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确保弱势群体申请有门、维权有路。3. 树立“互联网 + ”思维,大力推动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 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的新问题。

     2015 年,河南省实现了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零的突破,在洛阳、南阳等地试点运行网上办案。

     2016 年,计划将有一半省辖市、 直管县级仲裁院与省厅实现互联互通。

     省厅将同步观看市、县(区)仲裁院开庭审理实况、实时监督、统计省辖市、直管县的案件进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调解仲裁领域深度融合,积极构建符合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基础设施, 通过信息化手段以及大数据分析,逐步实现在线预防、在线调解、在线仲裁。

     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4. 加强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调解仲裁队伍。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是专业性人才。目前, 河南省共有仲裁员 1125名,其中,专职仲裁员 967 名,比上年度增长了 24% 。

     但是, 与案件处理总量相比,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下一步,要优化仲裁员结构,严格进人条件,采取公开选拔方式, 把好专职仲裁员入口关, 充实具有法律背景的调解仲裁员,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5. 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增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致性。

     定期召开调解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案件数据信息,掌握法律法规适用标准, 做到 “同案同结果”,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作者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中刘延光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

     ■编辑 冯玺玲□ 杨 成| 轻松阅读·东鳞西爪 | DONGLINXIZHAO说起“驸马”,很多人都知道,驸马就是皇帝的女婿。没错, “驸马”指古代帝王的女婿,又称帝婿、主婿、国婿等。但实际上, “驸马”主要还是一种官职—— — 驸马都尉。“驸马”一词,原作“副马”,相当于现在的“副驾驶”。“副马”一职的设立,源于秦始皇的一次出游。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秦王朝。称帝后,为巩固国家政权,秦始皇经常出巡,每次出巡都是大车小辆,前呼后拥。一次,他游至博浪沙(今河南原阳)时,张良会同大力士以大铁椎袭击秦始皇的车帐,结果只击中了副车。从那以后,秦始皇再出游时,便在自己的车帐队伍中设了很多副车,安排了很多“替身”。后代皇帝纷纷仿效, “替身”一职也由最得力的亲信而逐渐转变为皇家的女婿。之所以选择公主的丈夫作“副马”,一是因为他的地位较高,与皇帝的威仪接近;二是因为皇家的女婿是“亲人”,比“亲信”要强;三是因为一旦发生意外,皇家也不损失什么,女婿毕竟是外姓人。因为皇帝的女婿常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于是后人便干脆将皇帝的女婿称为“副马”。据《通典》记载:

     “奉车、驸马、骑三都尉,并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驸马掌驸马。”汉武帝时, “副马”开始升格,国家正式设立“驸(副)马都尉”官职,其职能主要是“掌副车之马”。三国时期魏国的皇家女婿何晏、晋代的皇家女婿杜预等,都曾以帝婿的身份授官驸马都尉。魏晋以后,皇家的女婿照例都加封“驸马都尉”称号,简称“驸马”。但此时的“驸马”,已不再是“副驾驶员”或“替身”了,而变成一种较为清闲的官职。那么, “驸马”到底是一种多大的官呢?据史料记载,唐宋两朝, “驸马都尉从五品,皆尚主者为之”。看来,古代的“驸马”也没有多大实权,从某种程度上说,不过是一种“宫廷摆设”罢了。■编辑 郭军平解析“驸马”起源| 特别关注 | TEBIEGUANZHU8

    篇八: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镇 2021 年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暨命案防范百日行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命案防范工作,巩固“民转刑”命案防范工作专项活动成果,坚决遏制命案易发多发势头,按照市、县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X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暨命案防范百日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经过努力,全镇力争实现“一次死亡3 人以上命案不发生”,“民转刑、刑转命”极端案事件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措施

     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专项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着力在排查、化解、管控方面整体发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可防性命案的发生。

     (一)全面开展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体系,结合扫黑除恶、脱贫攻坚和“一村一警”等工作,全面排查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

     等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房地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企业倒闭破产、边界和资源纠纷等。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婚姻(感情)变化、两地分居、招婿、失独、抚养关系变动、遗产继承等特殊情况的家庭问题,可能采取极端方式发泄不满或报复社会的问题,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进京聚集上访活动的问题等。重点人群主要包括因各类矛盾纠纷扬言以危险方式报复社会和他人的人员;因生活无着、长期病患、精神失常、心理失衡、悲观厌世透露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倾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以及多次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的人员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及时有效做好疏导、化解、稳控工作。

     (二)全力做好化解。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对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研判,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每月对账督办,直至化解销号。对积怨较深、双方情绪激烈的有“民转刑、刑转命”倾向的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纠纷,要逐事剖析原因,逐个制定方案,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实行专案攻坚、责任到人、重点化

     解。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的人员,要逐一落实见面、稳控、化解、消除危险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防范。严打命案等严重暴力犯罪,快侦快破,确保新发命案发一破一,发挥震慑作用。将容易引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进而容易升级产生命案的娱乐场所、餐饮夜市、中小旅店等场所和街道广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偏僻路段部位作为重点,优化、强化防控力量,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夜间社会面巡防。持续开展治爆缉枪、收缴管制刀具等行动,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加强对个人零散购买汽油、大宗购买烟花爆竹等敏感可疑物品的管控,加强剧毒农药销售管理,严防纵火、投毒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刑事案件发生。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生、儿童等身份敏感人员安全。

     (四)加强心理服务。推进基层综治中心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设,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队伍,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建立经常性心理服务机制、社会心理预警和疏导机制等。

     (五)开展平安创建。组织开展“零命案”乡镇、“无刑事案件”村(社区)创建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引发命案和极端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六)全面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婚姻家庭情感、安全防范知识、应急避险技能等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倡导崇德向善、知荣明耻,培养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人生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强化法治德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处理矛盾纠纷依靠政府、依靠法律,避免采用极端方式。

     三、时间步骤

     行动分排查、化解、建章立制共三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排查阶段(X 月)。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特殊人员、重点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把易激化、可能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作为重点,列入重点排查范围,逐一建立台账。力争在XXX 前集中化解一批信访积案、信访疑难案件和有“民转刑”倾向的矛盾纠纷。

     (二)集中化解阶段(X-X 月X 旬)。对前期和此次行动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力集中化解,对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统筹研究调处化解措施,确保7 月底前全部化解。

     (三)建章立制阶段(X 月X 旬)。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扩大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委会)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认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命案防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底线思维,创新工作方法,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迅速安排部署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暨命案防范百目行动,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完善措施,加强保障,狠抓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坚持部门联动。要统筹社会力量,组织公安、司法、信访、妇联、教育、民政、卫计等部门进行集中排查,积极化解。要建立常态化排查化解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多元化解的合力,提高矛盾纠纷的“发现率”“化解率”。

     (四)严格责任督导。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百日行动期间,镇综治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化解不力和成效不明显的,严格实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责任措施,并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凡行动期间发生多人死伤恶性极端案事件,和一次死亡3 人以上命案的,坚决实行“一票否

     决”。

    篇九: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概述作者: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张海 crownlawyer@163. com ( 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第一部分处理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程序性规定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 这种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通过普通民众的意识、 心理、 习惯及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

     作为一种历史积淀性机制, 它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 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在这种思想背景下, 通过和解、 调解的方式是中国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特色。

     现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历史发展到今天, 1989 年, 国家颁布了 《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 实施至今, 今年 8 月 26 日 , 全国人大颁布了 《人民调解法》, 定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实施, 到此, 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成熟, 成为了 与司法诉讼、 仲裁共同解决社会纠纷被中国法律所确立的重要程序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 物业纠纷随之增多。

     该类案件重复性较大, 如果全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负担大, 法院的判决也并不能完全达到彻底平复社会矛盾的效果。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物业纠纷, 既费时间又费人力物力。

     因此, 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此类纠纷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一、人民调解委员 会 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 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

     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 会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委员 由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物业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实践经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 街道办事处、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也是我们在物业纠纷中进行人民调解的一个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 各地在物业纠纷处理中已有率先采取人民调解的途径进行解决的先例, 已经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

     尤其是今年以来, 物业纠纷调解已经得到实践的成功检验, 成为各地解决物业纠纷的基本模式。2 三、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个法律系统工程, 而物业调解的系统性更加复杂。涉及到了 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人民调解法》 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002 年, 最高院颁布了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2] 29 号)

     人民调解的有效性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法律保障, 对于人民调解员 的情况、 人民调解的程序, 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就我市来说, 基层法院对于物业纠纷的属地管辖很明确,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物业管理机关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会商基层人民法院, 针对物业调解纠纷处理出台相关的文件是极为重要的。

     笔者认为, 青岛地区法院在接受物业纠纷立案过程中, 在当事人自 愿的前提下, 法院立案受理后, 认为具有可调性,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涉诉纠纷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 及律师参与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 会》 组织条例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 由委员 三至九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 进行规定。

     《人民调解法》 规定了 , 人民调解员 由人民调解委员 会委员 和人民调解委员 会聘任的人员 担任。

     也就是说, 根据调解工作的需要, 人民调解委员 会可以聘任相关的专业人员 , 例如律师、 法官或物业管理部门人员 担任处理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员 。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居委会为单位成立的, 因此, 从实际工作出发, 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导各调委会聘任相关专业人员 担任

     人民调解员 , 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 义来负责处理区县级区域内的物业纠纷。

     在调解员的选任上, 应当注意到, 精通于物业房产实务处理的律师是调解员 的重要人才来源。

     早在 2008 年,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房地局就出台了 ,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要求, 于 2008 年 10 月 成立"黄浦区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 聘请一批律师担任首席调解员 。

     在此后两年多的房产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中, 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这种运作模式初见成效。

     实践证明, 律师在调解工作中, 其专业性作用得到了 发挥, 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调解效率的提高。

     2008 年 7 月 22 日 , 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发出《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这样认识: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 是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不仅具有专业优势, 还是独立于冲突双方的第三者, 比较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律师不仅可以协调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 同时也可以调和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

     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 是我市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提升律师队伍形象的有效途径。

     五、人民调解的程序 人民调解员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耐心

     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 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对人民调解没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 主要原则的是保障当事人自 愿调解和平等协商的权利。

     调解过程中, 人民调解员 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 将调解登记、 调解工作记录、 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六、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可以采取口 头协议方式, 人民调解员 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 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 三)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履行的方式、 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 各方当事人签名 、 盖章或者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 签名 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 会印章之日 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 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七、争议解决 经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 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

     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民调解法》 是 2011 年生效, 最高法院尚未就司法确认的程序进行规定, 因此, 目 前有关情况还不能完全确定。

     第二部分 物业纠纷的种类和处理依据 一、 物业纠纷类型综述 实践中,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 一)

     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或者由业主委员 会于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 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

     如物业公司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管而不理, 致使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或者, 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缴物业管理费。

     这些都可能引 起纠纷。

     而且, 由于我国目 前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发展不成熟, 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导致纠纷发生, 进而引 发各种极端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法发[2000] 26 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试行)》 第一部分的规定, 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

     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 二)

     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中, 物业管理公司也侵犯了 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因为是因为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发生, 而且往往是消极侵权, 所以将其单列。第二种类型特指, 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极侵权行为引 起的纠纷。

     例如侵占业主财产, 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 会, 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等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 属于一般侵权纠纷,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试行)》 讲物业管理纠纷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合同纠纷欠妥。

     当然, 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时发生, 出现竞合的现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当事人由选择权。

     ( 三)

     开发商遗留问题引 起的纠纷

     业主入主后, 还可能出现公摊面积不清、 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 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 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严格地讲, 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

     但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以后出现, 而且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

     故将此类纠纷也纳入物业管理纠纷中来一并研究。

     二、 物业纠纷发生的起因综述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可能因各种具体原因而发生, 但从根本上说, 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 一)

     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 治管理的活动, 是一项产权人对财

     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

     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 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 聘请哪家物业管理公司; 而从另一方面而言, 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 物业管理的社会化、 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 但即使如此, 从物业管理公司角度看, 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 是接受委托、 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

     但实际上, 一方面, 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 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公司 进行物业管理, 而且大都用 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公司 的权利义务, 甚至连业主委员 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公司参与。

     另 一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正确把握自 己的“定位”, 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 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 己的“独立王国”, 侵害业主权益。

     ( 二)

     我国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固然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因为物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关系, 所以进一步, 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003 年 6 月 8 日 , 《物业管理条例》 经国务院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 并于 9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 此前仅有建设部 1994 年的 33 号令, 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 1995 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涉及物业管理的规范。

     以无产权的阁楼、 储藏室、 车库为例, 这些建筑面积是否计入物业服务收费之内, 一直较为模糊, 《物业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中 均未作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价房

     【2007】

     13 号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 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的, 以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计算。

     因规划原因, 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物业( 包括阁楼、 地下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 其物业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合同约定的, 不得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 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 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有越位之举, 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 或者违反了 法律, 例如物业公司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 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 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 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 发生纠纷, 不适当 地以物业公司 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 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 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 物业纠纷的具体种类( 案由)

     及处理 一、 物业合同纠纷 1、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

     ( 1)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据此...

    篇十: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52010年 9月(下)当前信访案件多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赵 阳 孟东庆摘 要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导致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首先提出了上访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进而分析当前信访案件多发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具体对策措施。关键词 信访 司法机关 首办责任制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5-02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导致涉法涉诉上访、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上访案件中对抗性色彩明显增强。上访本身是解决诉求的一种方式,但当前它的对抗性色彩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重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进京访的方式以引起注意,某些行为本身已远远超出问题本身的范畴。第二,上访行为多集中在敏感时期。有些群众往往选择在敏感时期进行上访,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企图造成影响,意欲将上访作为实现其利益需求的一种手段,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第三,重复访、越级访突出。部分群众对于自身权益受到的损害,没有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而是采取越级、非正常进京上访,也有个别信访案件已经通过处理,上访人的诉求或未得到全部解决,或已经得到解决,但仍未达到上访人的心理预期,加之周围环境的影响,上访人意图通过上访手段来实现其利益的扩大化,从而采取重访、越级访甚至进京访,以此向司法机关施压。这种状况不仅给司法机关信访稳定工作增加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重大冲击,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为今后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分析当前上访案件多发的突出原因针对上述信访案件出现的新特点,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执法办案机关有直接关系,又与上访者个人因素分不开。(一)与司法办案机关有关的群众上访问题1.案件实体处理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1)司法机关的一些实体处理决定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实体处理决定而未依法做出的或者未及时依法做出的,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走上上访之路。(2)司法机关对涉及罪与非罪的事实证据、起诉与不起诉的界限掌握尺度不一,引发争议,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办理结果和办案部门的答复的产生质疑。2.案件程序处理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1)群众举报、控告后未及时处理或查处后未及时反馈而造成的上访。

     (2)涉及搜查、扣押款物的案件,办案人员扣押款物程序不合法,该返还财物未及时返还或扣押程序不严谨,造成款物缺失,该赔偿未及时赔偿,该解冻帐户未及时解冻的。(3)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强制措施、期间送达、侦查等规定,超越管辖执法、超期办案、超期羁押,不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等等。3.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不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对来访人互相推诿,答复敷衍、草率;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案件当事人,引发当事人不满情绪。更有甚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或乱作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文明。(1)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上访群众不理解、工作缺乏热情,对待群众“冷、横、硬、推”,善后工作不够细致,使上访群众对案件的处理不理解,进而抓住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态度、语言、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大做文章。(2)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保密意识不强,时常发生无意泄露办案情况。如丢失案卷材料或随意向上访人透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向等均可能导致上访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不满从而引发群众上访。(3)一些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上访问题。(二)上访群众的个人原因1.合法合理型上访:这种情况不多见,上信访群众多是一些弱势群体,主要由于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具有合法合理性。2.部分有理型上访:一些上访群众的诉求中有合理的成分,合理要求之中又混杂着无理的诉求,这种情况在日常接待中最为常见。这种情形一旦处理不恰当则可能使矛盾激化。而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只看到其不合理的要求,一开始便会产生反感情绪,导致对上访群众合理要求视而不见,接、访双方形成对立,使矛盾升级。3.无理缠访型上访:一些群众故意钻法律空子,不接受司法机关合理合法的处理。这其中有些信访群众在其要求按照法律政策解决后又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执意坚持无理要求,其利益要求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处理结果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时,便不断上访,甚至通过制造事端、缠访、闹访来实现利益需求。4.不理解型上访:

     (1)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理解。当事人之间固有的纠纷和恩怨导致对司法机关的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不能正确认识,甚至在案件查处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将责任片面归咎于司法机关。(2)对法律规定、政策制度认知偏颇。不了解或不当理解相关法律政策,缺乏程序意识,不能正确看待情理和法理,这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5.保护权益型上访:

     (1)处于纠纷和利益冲突中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主动找政府机关、信访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上访,以寻求社会和法律的支持。(2)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疏忽,导致当事人知情权的缺失,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充分行使而引发的上访问题也屡见不鲜。如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权力不告知或不及时告知等等。以上是对上访人思想状态的粗略分类,在实际工作中,上访作者简介:赵阳、孟东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天地·

     1362010年 9月(下)人的思想状态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也是难以察觉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上访人的各种利益诉求,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二、处理上访案件的对策措施(一)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夯实第一道防线初信、初访工作在整个信访工作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如果信访人的诉求在初信、初访时得到圆满解决,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就不会发生重信重访、越级访和进京访。因此,首先要抓好信访信息管理,对初信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要审查、落实;对初访要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防止初信初访演变升级为重信重访。其次,接访工作人员要注重倾听,对来访人态度要热情、语言要文明,尽力化解上访户的怨气。对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受理,按规定掌握好办理、答复时机并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要做好解释、引导、劝访工作,真正做到“来者不拒,言者必听,依法处理”。(二)坚持首办责任制,确保群众来访在第一时间解决始终坚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宗旨,积极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将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尽快分流,强化督办,作到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包调查、包调处、包做息诉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受理,坚持“能今天办结的绝不拖到明天”的工作原则,无论是否支持来访人的诉求,都应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来访人,并讲清支持或驳回诉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政策,对来访人仍不理解的事项做到有理、有据地耐心释法,最终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三)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来访继续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对重大疑难上访案件,及时做好领导接待预约安排,由领导亲自接待来访;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主要领导应参与工作,积极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来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年老体弱的上访群众,应改变以往的单纯“等访”,实行“下访”,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领有关人员主动登门了解情况,直接倾听群众的诉求,接待关口的下移既可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又可以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四)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不但要使用法言法语,对上访群众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而且要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司法政策执法办案。同时,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以更好地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做好信访工作尤为重要,因为部分上访人有过先前到其他部门上访的经历,对于通过司法机关实现其诉求寄予更多期望。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技能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保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加强沟通,增强协调联动的信访处置能力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全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只有上访群众反映的困难问题得到及时、有效、高效率的解决,才能真正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信访案件的解决是各级信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仅仅靠一个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执法办案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共同研究做好信访群众工作的方针对策,只有通过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上访群众的反映的涉法涉诉的各种问题,真正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六)清积案、化新访、控非访,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清理排查工作要不定期的对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排查,坚决防止因排查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各种异常访。一是对遗留的信访案件,结合案件动态及时做好稳控、疏导、研究解决;二是对新发现的信访案件,找准突破口,根据不同的案件背景、案件具体情况、上访人心理历程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努力使其不成为积案:三是对要求合理的要积极解决,力诫部门间的推、拖,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点;四是对不合理的要求决不能以牺牲法律权威来姑息迁就。其中对法律、政策理解不正确或对事实认识有错误的要耐心讲解、分析,引导上访人正确理解法律、政策,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五是对经教育疏导仍违法闹访的或采取过激手段无理缠访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七)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一把手”,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根据本部门的信访情况实际,结合重大敏感期工作特点及司法机关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处置信访人过激行为和突发、重大、越级、非正常访的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在发生上述上访行为和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同时加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并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妥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坚决杜绝不良影响的发生。(八)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这是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和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信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对群众书信、走访、网站等信访系统的衔接,有效防止重复登记、重复交办、多头交办,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信访问题的网上管理、网上传输、网上交办、网上反馈,为群众反映诉求、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上下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此外,对已经决定终结的重信重访案件要在网上详细纪录,统一上下级司法机关的答复口径。总之,基层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而信访问题恰恰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司法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它的最终解决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下大力气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我们所倡导、所要求的这一切工作并不是一句口号,更不仅仅局限于社会敏感时期,如上文提到的要“努力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能回避矛盾,要想方设法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绝不能对上访群众的利益诉求不理不睬,更不能半途而废,只有这样才能给上访群众一个说法,缓解上访群众的不满情绪。因此,对于基层而言,要想全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做到一切执法办案都要以民计民生为出发点,不断探索信访规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信访工作的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解决实际需要,如此才能做好信访工作,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司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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