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铭公文网 - www.sddayugaoke.com 2024年05月04日 07:59 星期六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4 15:30:04

    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6篇

    篇一: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各县区委、 政府、 纪委, 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直属机构, 各人民团体, 各纪检组(纪委、 纪工委):

      为了加强党政纪律处分执行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 中共汉中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汉中市监察局、 人社局、 财政局共同修订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4 年 1 月 9 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 保证处分决定(含批复, 下同)

     执行到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分决定, 是指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部门, 以及具有处分决定(批准)

     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 程序, 所作出的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

      第三条

     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分开、 分级管理、 加强协作、 分工负责的原则。

     纪检、 组织、 编制、 监察、 人社、 财政等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各尽职责, 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

      第四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在 30 日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组织、 人社、 财政、 编制等有关部门送达、 宣布(党纪处分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中宣布, 政纪处分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宣布), 并将处分决定装入受处分人档案。

      执行纪律处分的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有关执行手续,并于 6 个月内向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接到处分决定后, 应当确定专人办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各项事宜。

     办理完毕后逐项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与党纪、 政纪处分执行情况一起回复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组织、 编制、 人社部门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接到处分决定后,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 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受处分人员所涉及降低职务和工资级别、 停发奖金、 核减编制等相应变更手续, 并连同处分决定一起装入本人档案, 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监察机关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也可直接给予处分, 具体程序按监察部的规定办理。

      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作出结论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由纪委办理有关事宜; 日常惩戒由人社部门监督管理,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 由任免机关负责办理并向人社部门备案; 组织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调相关事宜。

      县处级领导干部, 在受到党内撤职以上、 行政撤职处分后, 重新确定为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市委组织部在办理完毕有关职务、 工资变更手续后, 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 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移交相关档案等手续。

     属人社部门管理的, 向市人社部门移交有关人事档案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处分执行期间的职务、 工资变动和年度考核, 人社局负责管理审查。

     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凡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的同时, 应提出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变动建议, 按干部管理权限一并办理。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党员提出申请, 该党员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后按规定上报, 由该党员所在支部的上级党委或作出处分的纪检机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 并在撤职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

     职务层级另行确定职务, 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处分期满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级别, 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确定新级别, 最低为二十七级。

      给予撤职处分, 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 可予降级处理。

      受到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 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计算, 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 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编制关系,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 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 没有新工作单位的, 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其他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编制部门办理减编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 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

      第十一条

     受到开除以外处分, 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 如符合退休条件, 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受到降级、 撤职处分的, 根据降级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 如果符合解除条件,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 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第十二条

     受处分人员处分期满, 不符合解除条件的, 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 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是指表现突出, 有重大贡献, 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

     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 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行政处分的解除, 应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 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批准)

     的机关提出申请, 由决定(批准)

     机关解除。

     行政处分执行期的解除时间, 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受处分期间交流的, 处分期满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受处分期间, 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法违纪人员在处分决定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罢免、 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职务的,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依据其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 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 降低一个工资级别。

      第十六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人员, 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 不再给予处分; 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应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执行工资待遇。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 以及受到处分后的工资待遇有关问题, 组织、 人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04 号)、 以及《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05 号)

     的规定, 正确执行工资待遇标准。

     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若根据有关规定本人不能继续在原单位或岗位工作或者应予辞退的, 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后, 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办理调整、 调离、 辞退手续。

     办理结束后, 同时向组织、编制、 人社、 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 同时经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免职、 调离原工作单位等组织处理的人员, 由组织、 编制、 人社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免职、 调动、 调整编制关系、 确定新的工作岗位等事宜。

     办理结束后应将结果告知作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对应予没收、 追缴、 收缴和责令退赔的违纪款物, 有关部门要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建议)

     及时办理, 在决定(建议)

     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对于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资格、 学历、 学位、 奖励或者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单位、 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取消。

      第二十一条

     纪检、 组织、 编制、 监察、 人社、 财政等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 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按照以下处分事项执行:

      (一)

     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以及《关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

     19号)

     规定执行;

      (二)

     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的,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规定降低级别。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至第十条、《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

     人核培发 01 号)、 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

     2 号)

     规定执行;

      (三)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 按照受到较重影响的处分情况, 确定其工资标准和考核等次;

      (四)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参加年度考核, 不写评语、 不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 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其他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种类, 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 但辞去公职的, 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纪检、 组织、 编制、 监察、 人社、 财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参加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参会单位对当年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确保处分执行到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受处分人员年终考核备案制度。

     年终考核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正确确定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级, 报组织、 人社部门批准。

     组织、 人社部门应将受处分人员的

     考核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保证有关事项及时执行到位。

     根据需要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工作的检查, 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 组织、编制、 人社、 财政部门参加, 共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作出刑事(www. 50ls. com)

     处罚的司法机关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所在单位, 致使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人员应当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而未受到党纪、 政纪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九条的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1、 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限送达、 宣布, 抄送同级组织、 编制、 人社、 财政部门, 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的;

      2、 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的职务、 级别、 工资(退休金), 停发奖金, 没收、 收缴、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款物, 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及纠正受处分人员因违纪获得非经济利益的;

      3、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4、 执行处分决定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误处分决定执行的, 或者玩忽职守、 失职造成执行不当的, 或者拒不执行处分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

      5、 在处分执行期或限制使用期内违反规定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 级别, 或者为受处分人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妨碍处分决定及时、 准确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群众团体的党员、 公务员。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 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 年 3 月 1 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

     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汉市纪发(2004)

     7 号)

     同时废止。

    篇二: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15 年 10 月 07 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

     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

     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

    篇三: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海新区纪检监察干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题 滨海新区纪检监察干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题 (共

     100

     分)

     单位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 、 填空题(共 30

     分,每空 0.5

     分)

     1.《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续发扬党的

     和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

     ,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条例》规定,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

     。

     3.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违 反

      , 违 反

     , 危 害

      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

     或者

      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5.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

     员权利的,应当

     。

      6.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处分或者

     处理。

      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在

      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8.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 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反对

      ,反对

      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

     处分。

     9.未经

     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在党内搞团团 伙伙 、结党营私、

     结派、培植

     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

     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

     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1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 谈话 、函询时,不如实

      问题的;

      (三)不

     个人档案资料的。

      1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

      会、校友会、

     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

     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

     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8.收受可能影响

     的礼品、礼金、

     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

     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9.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利用

      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

     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1.接受

     的宴请或者旅游、

      、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

     运动健身卡、会所和

     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

     、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

     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而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不按照规定

     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

     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6.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

      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 打招呼 、

     ,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泄露、

     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

      事项或者其他

      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 生活

     、贪图享乐、追求

     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

     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选择题

     (共 30 分)

     (单项选择题

     10 分,每题 1 分)

     二、选择题

     (共 30 分)

     (单项选择题

     10 分,每题 1 分)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3、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体现了(

     )原则?

     A.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

     )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

     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7、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

     )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0、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

     A、改组

     B、诫勉谈话

     C、解散

      D、批评教育

     (多项选择题

     20 分,每题 2 分)

     11、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

      )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2、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是()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一般情况下,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1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如何处理?(

      )

     A、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如何处理?(

      )

     A、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D、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如何处理?(

     )

     A、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D、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如何处理?(

      )

     A、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是:(

     )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规定,这六大纪律分别是指(

     )

     A 政治纪律、B 组织纪律、C 廉洁自律纪律、D 群众纪律、E 工作纪律、F 生活纪律、G财经纪律、H经济纪律。

     1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

     A.警告、B.严重警告、C.降级、D.撤销党内职务 E.留党察看 F.开除党籍 20.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分为:(

      )

      A 直接责任者

      B 主体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判断题(正确划√,错误划×,共20分,每题2分)

     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其党外职务不受影响。(

     )

      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其余成员的党内职务不受影响。(

     )

      4.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

     ...

    篇四: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

     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

     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

     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篇五: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2015】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

     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

     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3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4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

     处分。5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6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7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

     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8

     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9

     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

     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10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

    篇六: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晋 城 市 委 组 织 部 晋 城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晋城市人事局

     晋市纪发[2003] 20 号

     关于转发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施〈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 区)

     纪委、 组织部、 监委、 人事局、 市直、 企业、 教育纪工委, 市直各派驻纪检组、 监察室:

     现将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晋纪发[2003]6 号《关于印发实施〈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 现对执行中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文件

     一、 执纪内容分解 (一)

     宣布处分决定、 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

     由批准机关或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执行; 执行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表一)

     返回批准机关。

     (二)

     处分决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由组织、 人事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并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归档报告表” (表二)返回批准机关。

     (三)

     撤销职务以上处分降低职级和待遇, 行政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由所在单位根据处分决定内容, 在两个月内呈报审批, 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 原始资料或复印件返回批准机关。

     (四)

     影响年度考核, 影响晋升职级或工资。

     在年度考核或调整职级或工资后, 所在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 “年度考核登记表”、影响职级或工资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加盖组织、 人事等部门公章返回批准机关。

     (五)

     影响岗位待遇。

     由所在单位依据处分决定, 在一个月内对岗位待遇作出调整, 并将“影响岗位待遇报告表”(表三)

     返回批准机关。

     (六)

     违纪款物没收、 追缴或责令退赔, 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由批准机关的检查、 审理部门办理, 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归入本人案件档案或处分决定执行档案。

     (七)

     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

     处分决定执行同上。

     (八)

     由市纪委批准的案件, 涉及到县(市、 区)

     受处人员的执行, 由县(市、 区)

     纪委、 监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和报送;涉及到组织关系在地方的条条管理单位的受处人员, 由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和报送。

     二、 几点要求 (一)

     各县(市、 区)

     纪委、 监委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牵头单位, 要结合本地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并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行办法》 转发所属单位;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狠抓落实,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各司其职, 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

     处分决定“送达回证” 由其主管单位自制。

     (三)

     各批准单位要将处分执行情况按人分类, 按年度装订成册, 执行结束后, 要统一随案件管理归档。

     (四)

     拟每年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不负责任, 推诿扯皮, 没有按规定时限落实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按照晋市纪发[2001] 22号《关于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相关问题执行的责任及其追究制度》 实行责任追究。

     (五)

     各县(市、 区)

     纪委、 组织部、 监委、 人事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年终随同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 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六)

     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 相抵触的, 以本《暂行办

     法》 为准。

     附: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委、 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

      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 城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晋 城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党纪政纪 处分决定 执行办法 通知

     中共晋城市纪委办公厅

      2003 年 7 月 5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 政纪的严肃性; 确保我省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全面执行到位, 真正做到有纪必依、 执纪必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 是指各级党委、政府, 具有处分权限的各级纪检、 检察机关, 各派驻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 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批复)和处理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纪对象, 是指违反党纪、 政纪应受处分的党的组织、 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纪律是指全面及时落实处分决定内容和处理建议内容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纪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委、 政府, 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 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及有关机关部门, 受处分对象所在(属)

     单位或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 本省各级党委, 政府, 纪委, 监委, 各级监察派驻机构, 各直属纪工委, 依法依纪做出或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和处理建议的执行落实, 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执纪内容 第七条 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

     宣布处分决定;

     (二)

     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

     (三)

     处分决定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

     撤销职务以上处分降低职级和待遇。

     行政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五)

     影响年度考核;

     (六)

     影响晋升职级或工资;

     (七)

     影响岗位待遇;

     (八)

     违纪款物没收、 追缴或责令退赔;

     (九)

     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

     (十)

     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八条 受党纪处分在年度考核及职务、 级别、 工资方面的影响, 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责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 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

     不称职, 本考核阶段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年按其所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留察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受留察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在不确定等次的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留察处分,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并应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期满后, 党组织应及时研究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 不确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六)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同时分别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 并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工资档次。

     无职可降或无级可降的, 以最低职务或最低工资档次为限。

     并按新确定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前款所列受处分人员所降低的具体职、 级, 由纪检机关提出,报有批准处分权的党委批准, 由组织、 人事部门落实。

     第九条 受政纪处分在年度考核、 职务、 级别、 工资及岗位待遇方面的影响, 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受行政警告处分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二)

     受行政记过、 记大过、 降级处分, 处分期限为一年。解除处分前,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国家公务员受降级处分, 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三)

     受行政撤职处分, 处分期限为二年。

     解除处分前,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在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监察对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其职务工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按照就近就低的原则确定。

     撤职后,其岗位待遇按新确定职务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四)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自处分之日起一周内, 由其所在(属)

     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解除其人事行政关系, 从受处分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条 执行技术职称工资的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按其原工资额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处分, 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 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 改按新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无职可撤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

     拘役、 劳动教养后的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

     160 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执行。

     第十二条 受双重处分的, 如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纪内容相同的, 执行中以党纪处分为主; 执纪内容不同的, 以重处理为主。

     第十三条 已退休国家公务员受党纪、 政纪处分的按下列原则执纪:

     (一)

     受政纪处分的, 以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执纪标准。

     (二)

     受党纪处分的, 分别不同情况: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无论属退休前违纪或退休后违纪, 根据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照其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 或退休后违纪被查处的不同情况, 参照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通知》 执行。

     (三)

     受党纪、 政纪双重处分的, 以政纪处分为主, 按监察部“监发(2001)

     3 号”《通知》 执行。

     第十四条 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者外, 均作为自然免职。

     受处分人员在年度考核、 职级、 工资及岗位待遇等方

     面的影响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受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 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 开除党籍; 不起党员作用, 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 不予登记, 宣布除名; 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 应当予以从新登记, 对其中犯有错误的, 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给予处分。

     受处分人员在年度考核、职级、 工资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影响, 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执行建议单位, 采纳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的内容。

     第三章 执纪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 监委直接办理的违纪案件经研究决定后, 按下列程序执纪:

     (一)

     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批复;

     (二)

     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登记簿上, 按照处分项目 内容进行登记;

     (三)

     向有关执行单位(包括组织、 人事等)

     发送《处分决定书》, 纪检、 监察《建议书》 以及《送达回证》 等。

     第十八条 受委托执行《处分决定》 的有关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 呈报批复的有关单位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 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 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送达回证》等后, 主要负责同志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员所在基层党委、

     党支部或行政会议上宣布处分决定、 送达本人签收、 按受处分应降低的职级履行有关变动程序、 落实决定的有关内容。

     并在二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入相应《执行情况报告表》 和有关《送达回证》,返回原委托、 批复或送达单位。

     第十九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部门, 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送达回证》 等后, 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装入受处分人档案, 并在《送达回证》 上填写归档编号加盖单位公章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及工资管理部门,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有关降低工资、 影响调资等《送达回证》后, 二个月内履行工资核降程序并通知所在单位执行, 在受处分人《工资变动登记表》 上登记。

     并将执行情况填入《送达回证》,附相关变动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负有执纪职责的有关组织、 人事干部管理部门,签收到《处分决定》 及相关影响晋升职务和影响年度考核的《送达回证》 后, 二个月内分别登记填写出相关事项的期限, 并将登记内容情况填入《送达回证》, 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关执行建议单位签收到纪检、 监察《建议书》及相关《送达回证》 后, 二个月内将落实建议结果填入《送达回证》 并附相关文件返回送达单位; 其中对行政监察建议有异议的,自签收建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由监

     察机关在 30 日内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有异议的, 由监察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有关单位在签收到裁决后一个月内必须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填入《送达回证》, 附相关资料复印件返回送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 扣留或封存的, 要严格按照中纪发(1998)

     12 号《通知》办理, 各单位并及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执行单位将各《送达回证》 及相关材料按期返回后, 由送达单位即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及时将各执纪材料连...

    推荐访问: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 纪律处分 执行 机关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