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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9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4 15:05:03

    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9篇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踏遍青山人未老,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9篇,供大家参考。

    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9篇

    篇一: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人谁无过? 过而能改, 善莫大焉。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踏遍青山人未老, 风景这边独好。

     春风得意马蹄疾, 一日看尽长安花。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 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维护劳动者权利, 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 公告栏和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 线条、 相关文字、信号、 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 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按《附件》 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 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并予以支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告知

      第十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 岗前培训、 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 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

     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 醒目;

     (二)

     使用坚固材料制成, 大小、 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有照明设备;

     (三)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

     公告内容应准确、 完整, 字迹清晰, 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警示

     第十五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警示线、 警示信号、 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

     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

     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

     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

     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

     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 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七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

     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八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 设置“注意防尘” 警示标识;

     (二)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 警示标识;

     (四)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

     生噪声的工作场所, 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

     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弧光” 警示标识;

     (八)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感染” 警示标识;

     (九)

     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设置“注意危害” 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二十一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 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二十二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 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 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 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 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 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 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 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 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 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 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 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分、 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八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 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九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 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三十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 在加速器辐照加工、 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 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 电、 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 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 电、 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 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示标识、 警示信号、 报警装置, 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 保持完整, 使用的警示信号、 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 防护

      第三十二条 存在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三十三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 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 加速器、 工业探伤钴-60 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五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六条 能引起皮肤、 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七条 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培训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使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劳动者, 从事高毒作业,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 未设置报警装置, 未对其进行维护、 检修和定期检测, 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

     高毒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标识、 泄险区标识和中文说明的;

     (四)

     工作场所未按照本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于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原材料和产品, 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书的用人单位, 由卫生行政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封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 或者擅自拆除和停止运行的,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职业病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 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而不厌, 诲人不倦。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

     女娲炼石补天处, 石破天惊逗秋雨。

     朝闻道, 夕死可矣。

     临渊羡鱼, 不如退而结网。

    篇二: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病危害因素分类、 辨识与预防

     一、 基本概念职业病: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的要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其中放射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 、 β 、 γ 、 χ 、 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生产过程中、 劳动过程中、 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 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最高容许浓度(MAC)

     :指工作地点、 在一个工作日内、 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

     :指一个工作日内, 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 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超限倍数:对现有毒理学和工业卫生学资料不足以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时, 按下表推算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

     表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大小与超限倍数关系1 .5>1 002.0-1 002.5-1 03<1超限倍数PC-TWA值(㎎/m3)

     《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

     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一)

     按来源分类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 类: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 )

     生产性粉尘, 如矽尘、 煤尘、 石棉尘、 电焊烟尘等

     (2)

     化学因素, 如铅、 汞、 锰、 苯、 一氧化碳、 硫化氢、 甲醛、甲醇等。

     (3)

     物理因素, 如a. 高温、 高湿、 低温;b. 噪声、 振动;C. 辐射——非电离辐射:

     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射线、 射线等某企业1 20、1 21

     (4)

     生物因素, 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 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 )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2 )

     精神性职业紧张;(3 )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4 )

     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5 )

     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 )

     自然环境中的因素, 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2 )

     厂房建筑不合理, 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3 )

     其他, 如照明不足等。

     (二)

     按法规、 规章的规定分类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 列举了 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行业和工艺过程。1、 粉尘类 (13种)

     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 化学物质类 (56种)4、 物理因素(4种)5、 生物因素 (3种)6、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7、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8、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9、 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8种)10、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种)

     三、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一)

     辨识方法1、 经验法根据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 法规, 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 类比法类比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职业卫生检测、统计资料进行类推, 分析评价对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

     案例案例1:某燃气发电厂化水系统包括(1)

     化学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

     化学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为全自 动化控制, 地表水经絮凝、 过滤、 超滤、一级反渗透、 二级反渗透及EDI处理后送至主厂房用水点。

     (2)

     化学加药处理。

     为防止热力设备及管道的腐蚀, 向凝结水、 给水中加入氨和联氨。

     (3)

     水汽取样。

     为及时、 准确的监督机炉运行中水、 汽品质变化情况, 诊断系统中的设备故障, 以保证电厂机组的安全运行, 设置完整的水汽取样分析装置, 设置必要的取样点、 在线分析仪表。(4)

     循环冷却水处理。

     根据水量平衡和冷却水补充水水质, 为防止循环冷却水系统结垢, 采用加水质稳定剂和加酸的联合处理方案。

     (5)废水处理。

     全厂废水经集中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废水处理站主要利用酸、 碱中和来进行废水处理。

     该发电厂化水系统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什么?A. 氨和联氨B. 噪声C. H2S

     案例2:某汽车生产厂焊装车间主要承担白车身 总成的焊装、 铆接、 胶接、 螺柱焊接以及磨光检验等工作。

     主要焊接总成有:白车身 总成、 前地板总成、 后地板总成、 发动机框架总成、 车身 下体梁架总成、 左右侧围总成、 前车门、 后门总成、 尾门总成及发动机盖分总成以及其它移动件分总成等。

     焊装车间主要工艺流程为:

     地板焊接→左右侧围焊接→车身 主焊接→调整←四门二盖焊接。

     该车间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A. 电焊烟尘 B. 高温C. 电磁辐射

     案例3:某玻璃生产厂主要产品为超低膨胀微晶玻璃, 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二氧化硅等生产玻璃的原料及氧化锌等形成微晶的晶核剂。

     主要生产步骤为熟料制备、 熔制成型、 中间检验、 加工、热处理、 终检、 返修等。

     熟料制备车间的主要工序过程如下:原 料 磨制配料混料熔 化 制 备 熟料水淬

     熟料制备车间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什么?A.

     高温C. 矽尘C. 噪声

     四、 职业病的预防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

     既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如改变工艺, 改进生产过程, 寻找容许接触量或接触水平, 使生产过程达到安全标准, 对人群中的易感者定出就业禁忌症等。•二级预防:

     与早期发现并存, 在一级预防达不到要求, 职业危害因素一开始损及劳动者的健康时, 应及时发现, 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工作为早期检测损害与及时处理, 防止其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

     即对已得病者, 做出正确诊断, 及时处理, 包括及时脱离接触进行治疗, 防止恶化和并发症,促进健康。

     对已得工伤者或职业病患者应积极予以综合治疗和康复治疗, 以保护或恢复其健康。

     五、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

     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长期接触高浓度生产性粉尘可引起工人身 体发生多方面不良改变及职业病, 引起肺组织广泛纤维化为主要病变的职业病:

     尘肺。尘肺病是无法治愈的职业病。

     高浓度生产性粉尘还可引起肺组织异物反应及轻微纤维化病变的肺粉尘沉着症。

     引起非特异性慢性阻塞性肺病。

     对呼吸道粘膜、 眼结膜、 手面部皮肤的直接刺激和损害作用, 引起慢性鼻炎、 咽炎、 眼结膜炎、 皮脂腺囊肿、 痤疮、 皮肤干燥角化等。

     矽尘矽尘一般指游离SiO2粉尘, 以石英为代表95%的矿石均含有矽尘, 吸入引起矽肺。1 、 可能发生矽肺的作业矿山、 水利工程、 开山筑路、 采石、 石英厂、 石粉厂、 生产中原料破碎、 碾磨、 筛选、 拌料等加工过程、 机械制造中洗沙、 喷砂等工艺

     2、 影响矽肺发病的因素◇工龄◇游离SiO2含量、 类型◇现场粉尘浓度、 粉尘分散度◇防护措施及个体条件发病一般5-1 0年, 最少1 -2年, 最长1 5-20年特点:

     脱离工作环境若干年后仍会发病, 需医学观察

     3、 容许浓度(总尘)

     :PC-TWA

      PC-STEL1

     20.7

      1 .50.5

     1 .0含1 0%-50%游离SiO2的粉尘: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单位:

     mg/m3)4、 病理改变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晚期矽肺结节可融合成片、 坏死、 液化成空洞

     5、 临床表现症状:

     气短、 胸闷、 胸痛、 咳嗽、 咳痰, 随病情加重引起呼吸、 循环系统症状X线表现:• 肺纹理增多, 晚期呈垂柳状• 肺门阴影、 可见肿大淋巴结影, 因钙沉着“蛋壳样钙化”• 肺野出现, 大小阴影“矽结节”• 胸膜增厚、 纤维变肺气肿

     6、 并发症 矽肺合并结核较多见 支气管感染 自发性气胸 肺心病7、 诊断以X线平片为依据 职业史 现场劳动条件 结合临床表现

     8、 治疗与处理不可逆病变, 目前无特效药物 首先调离粉尘作业 治疗主要是对症治疗, 预防并发症 加强营养, 预防感染、 锻炼增强体质药物:

     克矽平、 柠檬酸铝、 哌喹类、 汉防己甲素等

     石棉尘1、 接触石棉的作业:石棉加工处理、 石棉矿开采、 选矿、 石棉加工厂、 开包、 梳棉、 织布工、 石棉建材工人、 石棉材料粉碎、 切割、 钻孔等工艺可产生石棉粉尘, 引起石棉肺。2、 容许浓度:石棉纤维及含有10%以上石棉的粉尘:PC-TWA : 0.8mg/m3PC-STEL:1 .5mg/m3

     3、 影响发病因素 发病工龄1 0~1 5年 粉尘浓度 石棉种类:– 温石棉致病较轻– 青石棉、 铁石棉纤维硬易穿透深部肺组织致病较重

     4、 发病机理• 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 胸膜增厚• 肺石棉小体5、 临床表现同矽肺, 主要是肺通气功能障碍6、 与石棉有关的疾病石棉是一种致癌物, 风险度高, 可引起肺癌、 间皮瘤、 肺感染、 石棉肺

     水泥尘发病工龄1 0~1 5年以上容许浓度(总尘)

     :症状:

     肺通气功能障碍PC-TWA:

     4mg/m3PC-STEL:

     6mg/m3煤尘生产中接触的煤尘中, SiO2含量多在5%以下所引起的尘肺为煤肺。

     多见选煤工、 煤球制造工、 装卸工、 井下单纯采煤工。发病工龄20-30年症状轻容许浓度(总尘)

     :PC-TWA:

     4mg/m3PC-STEL:

     6mg/m3

     煤矽肺煤矽尘是一种混合性粉尘, 煤矿岩层中游离SiO2含量高, 空气中岩尘、 肺尘同时存在, 常见于煤矿中,采煤、 掘进、 打眼、 放炮等工种。病理改变:

     介于矽肺与煤肺之间• 游离SiO2含量>1 8%, 表现为矽肺• 游离SiO2含量<1 8%, 表现为煤肺症状:

     肺通气功能障碍发病工龄:

     游离SiO2含量影响较大

     粉尘危害的预防措施八字经验:

     “革、 水、 密、 风、 护、 管、 教、 查”1 、 组织措施建立检查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监测、 检查指导。

     2、 技术措施 改革工艺过程; 革新生产设备; 湿式作业; 密闭、 吸风、 除尘。

     3、 卫生保健措施• 个人防护• 健康监护检查:

     就业前、 在岗、 离岗• 调离粉尘作业, 安排适当工作

     (二)

     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职业中毒定义:

     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硫化氢(H2S)理化性质:

     无色气体, 臭鸡蛋味, 比重1 .1 9, 易溶于水、 乙醇、 汽油、 煤油、 原油。接触机会:

     常为生产中的废气, 很少直接应用, 在采矿和从含硫矿石中提炼铜、 镍、 钴等, 石油开采、 提炼、 装卸橡胶、 人造丝、 硫化颜料工业、 开挖沼泽地、 水井、 下水道、 污水处理。容许浓度:PC-TWA:

     4mg/m3 PC-STEL:

     6mg/m3

     毒性及健康危害: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 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Ⅱ 级,LC50=61 8mg/m3(大鼠吸入)

     。

     可经吸入侵入人体。

     急性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 眼痛、 眼内异物感、 畏光、 视物模糊、 流涕、 咽喉部灼热感、 咳嗽、 胸闷、头痛、 头晕、 乏力、 意识模糊等。

     部分患者可有心肌损害。重者可出现脑水肿、 肺水肿。

     极高时可在数秒钟内突然昏迷, 呼吸和心跳骤停, 发生闪电型死亡。

     高浓度接触眼结膜发生水肿和角膜溃疡。

     慢性影响:

     长期低浓度接触, 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轻度中毒:

     30-1 50mg/m3浓度, 引起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 中度中毒:

     1 50-760mg/m3浓度,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头晕、乏力、 呕吐、 共济失调、 视物模糊• 重度中毒:

     1 000mg/m3浓度以上, 数秒钟电击样死亡

     苯理化性质:

     属芳香烃类化合物、 有芳香味、 易挥发液体, 比重2.8, 易溶于乙醇、 乙醚、 丙酮、 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接触机会:• 苯及其同系物甲苯、 二甲苯主要由煤焦油或石油裂解...

    篇三: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等法律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 认真安排部署, 做好《规范》 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 , 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并按照《规范》 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 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 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 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 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 依法予以惩处, 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

     》确定的 2015 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13 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

     等法律、 规章和标准,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公告、培训等方式, 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 警示线、 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 聘用制、 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 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 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

     时,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等)

     等内容。

     同时, 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 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 1)

     。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 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 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 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 应急救援措施,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设备、 材料(产品)

     包装、 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 、 “戴防尘口罩” 、 “注意通风” 等警示标识,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 、 “戴防护手套” 、 “戴防护眼镜” , 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

     (二)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等警示标识, 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

     (三)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 、 “当心中毒” 、 “当心有毒气体” 、 “必须洗手” 、 “穿防护服” 、 “戴防毒面具” 、 “戴防护手套” 、 “戴防护眼镜” 、 “注意通风” 等警示标识, 并标明“紧急出口” 、 “救援电话” 等警示标识;

     (四)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 设置“当心腐蚀” 、“腐蚀性” 、 “遇湿具有腐蚀性” 、 “当心灼伤” 、 “穿防护服” 、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 、 “戴防护眼镜” 、 “戴防毒口罩” 等警示标识;

     (五)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等警示标识;

     (六)

     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 “注意高温” 、 “注意通风” 等警示标识;

     (七)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 、 “戴防护镜” 等警示标识;

     (八)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 等警示标识;

     (九)

     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 、 “当心冻伤” 等警示标识;

     (十)

     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 “密闭空间作业危险” 、“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

     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 、 “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 等警示标识;

     (十二)

     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 危害” 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使用高毒、 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生产、 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 30cm 处, 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 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 2)

     。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 防护措施、 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 、 “致畸” 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 3)

     ,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 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 、“当心电离辐射”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 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 , 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 、 “禁止停留” 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 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

     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 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 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内容应字迹清楚、 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

     采用坚固耐用、 不易变形变质、 阻燃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产品)

     包装上, 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 应按禁止、 警告、 指令、 提示类型的顺序, 先左后右、 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7 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 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 7 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发现有破损、 变形、变色、 图形符号脱落、 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 171 号)

     的要求, 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 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3.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 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甲方)

     在与劳动者(乙方)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

     所在工作岗位、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

     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及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

    篇四: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要内容介绍

     主要内容  立法背景 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  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修改

      2016 年7 7 月2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 年7 7 月2 2 日 签署第四十八号主席令发布

     立法背景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政府机构改革

      加入 WTO 和经济全球化趋势

      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与防治职业病有关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 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部门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 职业病防治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 用工制度改革与劳动者流动  多种所有制共存与市场经济发展  职业卫生服务社会化趋势

     政府机构改革  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

     依法行政,精简机构,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综合管理,提高效率 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目标:

     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加入 WTO 和经济全球化趋势  我国加入 WTO ,履行承诺,遵守 WTO 规则

     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国外、境外职业危害向内地转移将增加

      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遵循国际准则,符合国际惯例 ,才能 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尘肺病 ( 2000 年):

      累积发病 55·8 万,死亡 13·3 万,现患42·5 万

      我国尘肺病的人数居世界之首

      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

      防治关键是落实预防措施

      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迫使国家出台法律

     急性职业中毒 ( 2000 年报告数):

     230 起, 785 例,死亡 169 人

     重大事故 22 起,中毒 124 人,死亡 88 人,

     特大事故3 3 起,中毒 48 人,死亡 40 人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 中毒居前3 3 位

      近年来新出现一些严重的职业病中毒事故:

     苯中毒 正己烷中毒 三氯甲烷中毒 醋酸乙烯酯中毒 三氯乙烯中毒和变态反应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砷化氢中毒 ... ...

     “ 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逐年增加:

     2000 年,“三资企业”发生职业中毒人数比1999 年上升 43·8 %,给我国广大劳动者和家庭带来严重打击。

      卫生部对

     15 个省市 30 个县区的乡镇工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显示:

     82% 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近 30% 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发病率高

     职业病人检出率 4.3% ,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 11.4% ,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 8- - 10 倍。

     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分布  分布于30 余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

     经济损失  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 根据全国 44 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 3.41 万元,按照现患尘肺 42 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 120 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 6 亿多元的速度增加。

      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 4% 。

     职业病防治任务重、难度大  到 2015 年底,我国共有工业企业 1790 多万个,劳动力人口 7.3 亿 ,劳动力参与率为77.03%;城镇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乡村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2%;

       乡镇企业 2000 万个,从业人员 1.4 亿人

     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

      企业主法制意识淡漠,对应承担的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认识不清

      劳动者素质低、职业卫生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差

     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  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 由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 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 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 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也存在职业病危害向西部地区转移的可能性

      劳动者的流动和轮换 

     流动工人难以得到职业卫生服务 

     流动工人诊断职业病困难 

     确定流动工人接触职业危害的责任困难 

     轮换工制度掩盖了职业病发病的真实性

     旧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危害又不断产生

      尘肺病患者接尘工龄短,出现发病年龄越来越小的趋势

      急性职业中毒呈多发趋势,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 现代工作方式和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应用而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如:视屏作业、环境中不良工效学所致职业性损伤;精神紧张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西部开发引起的高原病;由于职业活动而引起的传染病

      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报告病例数远远低于实际危害程度

      专家预计今后 10 年我国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保护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 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19 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42 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 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2—68 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9—84 条)

     第七章

     附则(85—88 条)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宗旨 (第一条)

     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续)

     (第八十八条)

     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第三条)

     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责任 (第四、五、六、七条)

     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九条)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前期预防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 特殊作业的管理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 ( ( 一)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 ( 二)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 ( 三)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 ( 四)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 ( 五) )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组织机构、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监测评价、

     事故应急救援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 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 劳动者健康监护 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检查 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含聘用合同,下同) )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

    篇五: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任永福2010年4月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 危害转移严重•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 工业企业792.99万个, 建筑业9.66万个, 乡 镇企业2070.9万个, 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 以煤炭、 冶金、 建材、 有色金属、 机械、 化工等最为突出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 其中已死亡1 3.3万人, 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 .5-2万例增长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乡 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 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 职业病检出率4.3%, 可疑病例检出率1 1 .4%

     l 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 1999年、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 1999年与1998年比, 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 13%,中毒人数增加47%, 死亡人数增加67. 7%;而2000年与1999年比, 急性中毒报告230起, 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 死亡率也由1999年的13. 7%上升到21. 5%, 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 中毒172人,死亡128人。

     l职业病报告分析1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 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

     但是, 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

     据调查显示, 职业病漏报率为13. 5%、 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 3%。以2000年为例, 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 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 8%)

     , 其中乡 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 0%。

     按当年的检出率(0. 78%)

     估算,尚有2. 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

     l 乡 镇职业病危害突出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 82%的乡 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

     近30%的乡 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 毒等职业危害。

     职业病人检出率4. 3%, 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 4%, 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

     l 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1 . 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2 . 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3.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 村转移;4.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打破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 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方向。

     WTO的贸易技术壁垒文件中规定了“ 安全、 健康、环保” 的原则, 并要求成员国建立国家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职业性健康、 损伤、 康复、 产品健康质量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 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端,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世界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其中包括职业环境、才能真正保

     立法宗旨与原则 以人为本:

     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

     控制危害源头(7:

     4:

     1 原理) 结合国情:

     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法律定位:

     明确政府、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职能转变:

     减少事前许可、 强化事后监督 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作用、 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群众监督:

     工会、 其它群众组织、 劳动者参与管理 确保实施:

     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用 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第一章 总则

     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用 人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 方针的具体体现,明确法律责任, 谁造成职业病危害, 谁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 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 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 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1、 健康保障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环境和条件。(第4条)2、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9条)

     3、 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6条)4、 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 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第14、 34、24条)5、 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20条)6、 减少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材料。

     (第21条)

     7、 职业危害监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第24条)8、 不转移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28条)9、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 材料, 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 还应通过合同、 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 30、 22条)

     10、 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第31条)11、 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 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34条)(第32条)

     13、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妇、 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35条)14、 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

     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第48条)15、 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第50、 51、 54条)16、 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 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精髓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工作生命权:

     享有保护, 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

     职业危害, 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

     危害知识, 防护知识, 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

     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疗、 康复 特殊保护权:

     未成年工、 女工、 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

     无防护条件, 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

     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

     违法行为, 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

     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接受健康监护用好防护设施用好防护用品

     第二章前期预防

     建设项目 业主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 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

     前期预防(续)•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1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与无害分开;4.有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申报内容: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 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 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申报期限:现有项目-- 2003年1 月31

     日前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 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 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 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放射性物质 矽尘(1 0%以上)

     、 石棉尘 汞及其化合物、 苯、 砷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铬酸盐、 黄磷、 铍及其化合物、 对流磷、 羰基镍、 八氟异丁烯、 氯甲醚、 锰及其化合物、 氰化物、 三硝基甲苯、 铅及其化合物、 二硫化碳氯、 丙烯腈、 四氯化碳、 硫化氢、 甲醛、 苯胺、氟化氢、 五氯酚(钠)

     、 镉及其化合物、 敌白虫、 氯丙稀、 钒及其化合物、 溴甲烷、 硫酸二甲酯、 金属镍、 甲苯二异氰酸酯、 环氧氯丙烷、砷化氢、 敌敌畏、 光气、 氯丁二烯、 一氧化碳、硝基苯(GB5044-85中高度和极度危害)

     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 特殊作业的分类: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物致癌物、 生殖毒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管理机构(组织)

     、 配备专业人员• 制定防治计划、 实施方案• 建立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监测、 评价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 车间全面通风、 降温、 空调、 吸声、 屏蔽设施; 有害岗位(设备)

     局部机械通风、 除尘、 排毒、降噪、 减振、 屏蔽等设施; 喷砂室、 喷漆房、 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各类密闭隔离设施:

     密闭皮带、 密闭烘道等; 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 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 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通道、 泄险区等; 各类报警装置; 其他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 眼、 皮肤、 耳防护用品• 防尘、 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 防电磁波(射线)

     防护用品• 化学护肤用品• 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

     优先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某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 材料由于自身特征难以治理• 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的使用是科学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和发展必然趋势• 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带有根本性的技术手段

     职业病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书• 职业卫生培训(上岗、 在岗)• 单位公告栏• 岗位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设备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包装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化学品、 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由专人负责, 确保正常工作• 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 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超标者立即治理• 仍不符要求, 停止作业, 直至达标

     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均应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未体检不得上岗, 禁忌者不得作业, 有病者调离安置 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

     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孕期、 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 有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 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禁止• 执行明令禁止• 不得转移危害• 不得接受危害• 不得隐瞒危害• 治理不达标不得作业

     工会组织职责• 督办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 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 建议• 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 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 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工作场所监测、 检测、 评价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岗前、 在岗、 离岗前体检; 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 职业病病人治疗、 疗养)---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就业现状:

     流动就业人口上升•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方便劳动者, 更好地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报告• 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决策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

    篇六: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及警示标识一览表

     序号 设备、 材料名 称 生产或供货单位 用量/产量( 吨/ 年)

     主要成分 可能产生业病

      危害因素 使用的 作业场所 用途 有无中 文 说明书 警示标识 设置种类及数量 1 给煤机 鹤壁市新兴输送 机械有限公司 300t/t 煤 煤尘 备煤工段 输送煤 无 防尘, 一个 2 溜筛 神府煤田矿石机电物 资采购供应站 20 吨/h 煤 噪声, 煤尘 备煤 筛选煤 无 噪声, 煤尘, 一个 3 布料小车 华兴公司 20/h 煤 噪声, 煤尘 备煤 布煤 无 煤尘, 一个 4 辅助煤箱 华兴公司

     煤

     CO 炭化工段 储存煤 无

     防止中毒, 一个 5 炭化炉 华兴公司 60 万吨/年 煤、 焦炭 CO 炭化工段 焦炭冶炼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6 空气风机 四川鼓风机制造公司 34750m³ /h 空气 噪声 炭化工段 输送空气 无 噪声, 一个 7 推焦水封槽 华兴公司

     焦炭,

      氨水

      粉尘, 氨水 炭化工段 熄焦 无

     防尘, 防止中毒。一个 8 烘干床 华兴公司

     焦炭,CO

      粉尘, CO 炭化工段 烘干焦炭 无 防尘, 防止爆炸 9 筛料机 华兴公司

     焦炭

     粉尘 筛焦工段 筛选焦炭 无 防尘, 一个 10 直冷塔 华兴公司 5000m3 循环 氨水

      中 毒 净化工段 煤气降温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11 氨水池 华兴公司 7000m3 氨水,

     焦油

      氨水, 焦油 净化工段 储存氨水,沉淀焦油 无 防止中 毒, 小心坠落

      一个 12 横管 华兴公司 5000m3 循环水

      中 毒 净化工段 煤气降温 无 防止中 毒

     13 电捕焦油器 华兴公司

      焦油,CO

      中 毒 净化工段 捕捉焦油 无 防止中 毒 14

     焦油罐 华兴公司 900 吨 焦油

     焦油 净化工段 储存焦油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15 煤气风机 天津鼓风机厂 369m³ /min 煤气 噪声 净化、 炭化工段 输送煤气 无 噪声, 一个 16 煤气加压风机 天津鼓风机厂 369m3/min 煤气 CO 净化工段 煤气加压 无

     防止中毒, 一个 17 煤气气柜 华兴公司 5000m3 煤气 CO 净化工段 储存煤气 无

     防止中毒, 一个 18 脱硫塔 华兴公司 822m 煤气, 脱硫液 煤气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19 再生塔 华兴公司 781m 脱硫液 脱硫液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20 溶液循环槽 华兴公司 150m3 脱硫液 脱硫液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21 低位槽 华兴公司 25m3 脱硫液 脱硫液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22 事故槽 华兴公司 327m3 脱硫液 脱硫液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23 水放空槽 华兴公司 16m3 脱硫液 脱硫液 脱硫工段 脱硫 无 防止中 毒, 一个 24 污水焚烧炉 华兴公司 5t/h 蒸汽, 煤气 蒸汽, 煤气 污水焚烧 工段 焚烧污水 无 防止中 毒,

     防止烫伤, 一个 25 离心通风机 华兴公司 32044m3/h 空气 噪声 污水焚烧 工段 送风 无 噪声, 一个

    篇七: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 

    篇八: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 示标识管理工作 ,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 保 障劳动 者职业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7号)以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 (GBZ 158)、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规 范》 (GBz厂 I1 2O3) 等法 律 、 规 章和标 准 , 制 定本 规 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公告、 培训等方式, 使劳动者 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 措施 、 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

     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 措施的图形标识 、 警示线、 警示语句和文字说 明以及 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

     聘用制、 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 ,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 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 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 在醒 目位置设置职业病 防治公告栏, 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材料、 贮存场所等 设置警示标识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 一4一 训 , 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 并针对警示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 危害程 度 、 危害后果 、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 告知劳动者 ,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 聘用合同 , 下 同) 时 , 应 当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工作过 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职业病危害防 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

     时, 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 应以合同附件形 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 同期间因工作 岗 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 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 ,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 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使劳 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 , 掌握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 、 应急救援措施 、 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 及相关 警示标识的含义 , 并 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公告栏 , 公布本单位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等 内容 。

     设置在办公区域 的公告栏 , 主要公布本单位 的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 设置在工作场所 的公告栏 ,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 、

     健康危害 、 接触限值 、 应急救援措施 , 以及工作 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检测 日 期、 检测机构名称 等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 害作业 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 在岗期 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 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 设备、 材料(产品)包 装 、 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 应 当 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 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 、 “戴 防尘 口罩” 、 “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 对皮肤有刺激 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 “穿防护 服” 、 “戴防护手套” 、 “戴防护眼镜” , 产生含有有毒物 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 口罩” ;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 标识 , 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 当心裂变物 质” ;

     ( 三)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人内” 、 “当心 中毒” 、 “ 当心有毒气体” 、 “必须洗手” 、 “穿防护服” 、

     “戴防毒面具” 、 “戴防护手套” 、 “戴防护眼镜” 、 “注意 通风”等警示标识 , 并标明“紧急出口” 、 “ 救援电话” 等警示标识;

     ( 四)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 的化学品工作场 所 , 设置“ 当心腐蚀 ” 、 “腐蚀性” 、 “遇湿具有腐蚀性” 、

     “ 当心灼伤 ” 、 “ 穿防护 服” 、 “戴 防护 手套 ” 、 “穿 防护 鞋” 、 “戴防护眼镜” 、 “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 “戴 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

     (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 当心中暑” 、 “注意高 温” 、 “注意通风 ”等警示标识 ;

     (七 ) 能引起 电光性眼炎 的工作场所设置“ 当心 弧光” 、 “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 八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的工作场所设置“ 当 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 九 ) 存 在低 温作业 的工作 场所设 置 “ 注意低 温” 、 “ 当心冻伤 ”等警示标识 ;

     ( 十) 密闭空 间作业场所 出人 口设置“ 密闭空 间 作业危险” 、 “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 害” 、 “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 十二) 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 “注意XX 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 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 使用高毒 、 剧毒物品工 作场所应 当设置 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生 产、 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

     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lO cm。

     第十五条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室外、

     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 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

     第十六条对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 岗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 位 , 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 还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 当标 明职业病危害 因素名称 、 理化特 性、 健康危害、 接触限值、 防护措施、 应急处理及急救 电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岗位:

     1.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

     2. 存在“致癌” 、 “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 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 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必须 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5一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 因素 、 可能产生 的危害后果 、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 职 业病 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 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 应 当在入 口处和存放处设置“ 当心中毒 ” 、 “ 当心 电离辐 射” 、 “非工作人员禁止人 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的, 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 , 还 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

     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 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等 内容。

     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 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依法在设 备或者材料 的包装上设置 警示 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 明。

     第二十一条高毒、 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 离通道设置“ 紧急出口” , 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 人内”、 “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 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 区 域 、 工作场所人 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 目位 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 位置。

     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 制成 , 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 , 高度应适合劳动者 阅读 , 内容应字迹清楚、 颜 色醒 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 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 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 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 共用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一6一

     第二十七条固耐用 、 不易变形变质、 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 电危 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及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 材料 (产品)包装上 , 可直接粘贴、 印刷或者喷涂警示 标识。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 第二十八条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 、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 良好 设在 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 , 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 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 应按 禁止 、 警告 、 指令 、 提示类型的顺序 , 先左后右 、 先上 后下排列。

     第 三十一条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执行。

     警示标识 的规格要求等按照《 工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公告栏中公告 内容发生变动后应 及 时更新 ,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应 在收到检测 报告之 El起 7 El 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 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 日内补充完善相应 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

     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 检查一次, 发现有破损、 变形、 变色、 图形符号脱落、

     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 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 管理规 范的通 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 完善职业 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 并将其存放于本 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

     第六章附则 第 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 应 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予以处罚 。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

     @

    篇九:职业病中文警示说明

    作业区告知项目配置地点警示内容标识数量责任人2发电一车间高温的危害汽机车间控制室墙上高温健康危害、 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注意高温的警示标志CO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当心中毒、 爆炸的警示标志1王卫锋3发电一车间CO的危害加压风机围栏上1王卫锋4发电二车间高温的危害锅炉车间栏杆上高温健康危害、 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注意高温的警示标志2张双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一览表

     部门:

     动力生产部

      编制日期:

     2013 年

     4 月 6 日1发电一车间CO的危害锅炉车间栏杆上CO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当心中毒、 爆炸的警示标志1王卫锋

     5发电二车间噪音的危害汽机车间总控室墙上噪音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注意噪音的警示标志噪音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注意噪音的警示标志2张双平6动力厂噪音的危害汽机车间控制室墙上1王忠华7动力厂高温的危害锅炉车间栏杆上高温健康危害、 应急处理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注意高温的警示标志1王忠华8动力厂CO的危害锅炉车间栏杆上CO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当心中毒、 爆炸的警示标志1王忠华9动力厂粉尘的危害锅炉车间栏杆上粉尘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措施、 应急电话、注意防护和佩戴的防护用具、 及相应的的警示标志1王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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