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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5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9-14 11:20:06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5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5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5篇

    篇一: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变更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指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等变化的变更事项,如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材料与设备变更等。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没有包含且属于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临时构筑物工作内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变 更的分类

     第一条 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减投资额分为三类: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

     1、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 2、需增减的单项投资额超过主合同价 10%或 100 万元以上的变更; 3、对合同中经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 I II 类变更:

     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 10%以下且在 100 万元以下 5

     万以上的变更。

     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 10%以下的 II 类变更又细分为:

     II (A A )

     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 20~100 万元(含 20 万元)的 II 类变更; II (B B )

     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 5~20 万元(含 5 万元)的II 类变更。

     (三)

     Ⅲ类变更:

     凡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且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 5 万元以下的,均属 Ⅲ类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变更 管理 原则:

     (一)事前控制原则: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提前报批。正常情况下,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在拟变更项目实施之前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追究相应责任; 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对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确认,应组织专职小组现场确认,人员应由业主、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加,采取先确认变更理由、范围、费用标准,后补手续的快捷程序。

     (二)累计原则:工程变更累计达到 II 类变更规模后,新增的所有变更应报领导办公会审批。工程变更累计达到Ⅰ类变更规模后,新增的所有变更应报审批; (三)不得拆分原则: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类型、同一时段(不超过 30 天)、同一地点等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得分拆进行; (四)问责原则: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引起的变更,经审核为不合理的,扣罚相关费用,具体见本章第八条罚则。

     第二条

     工程 变更管理程序

     (一)I 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办公会→报审批→转实施单位;

     (二)I I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转实施单位; (三)I III 类变更:变更提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工程实施部审核(填项目办内部审核表)→通信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转实施单位。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1、附表 2); (二)依法应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书等)和中标通知书; (三)已签订的主合同及截至申请之时的《工程变更汇总表》(见附表4); (四)变更依据(工程洽商单、项目办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 (五)工程变更计价方法及依据; (六)变更预算书; (七)涉及变更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第四条

     变更申请报告的呈批流程 及审批权限 (图 1 1 、图 2 2 、图 3 3 及图 4 4 )

     图 1 I 类变更办理流程

      图 2 II(A)类变更办理流程

     变更提出(I 类)

     工程实施部审查 部门会签 通信技术部意见 法务合规意见 财务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办公会审定联控公司审批 发变更指令

     变更提出(II 类 类 A )

     工程实施部审查 部门会签 通信技术部意见 财务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办公会审批 发变更指令

     图 3 II(B)类变更办理流程

      图 4

     III 类变更办理流程

      第五条

     工程 变更审批时间

     (一)工程变更提出应有前瞻性、预见性和超前性,对于 I 类变更,须于实施前 30 天申报。对于 II(A)变更,须提前 20 天申报。其他的应提前 7 天申报。

     对于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各相关单位无明确具体意见及签署日期的变更申请,必须返回各相关单位。待补齐后,再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负责。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各部门审核会签的时间为 3 天,超过 3 天未有回复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

     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

     工程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同设计变更程序一样,其中设计单位也应从设计方技术角度签署实施意见,但不需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其办理程序为:

     工程洽商审批 → 批准后现场确 认工程量办理现场签证记录 →原有合同外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

     注:所有变更(不论 I、II、III 类)凡涉及新增单价,均需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变更提出(II 类 类 B )

     工程实施部审查 通信技术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 发变更指令 变更提出(III 类)

     工程实施部审查 通信技术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发变更指令

     第七条

     工程 变更的 统计汇总

     合同实施单位按季度填写《工程变更汇总表》(见附表 4),经监理审核盖章后,报建设单位。

      第八条

     罚则

     (一)如设计单位因设计、勘察错漏、或其他资料收集不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每次扣罚相应变更费用的 10%;

     (二)如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经监理、设计、业主或专家论证不合理,每次扣罚费用 1 万元;

     (三)如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对变更工程量或变更内容审核不准的,每次扣罚监理费用 0.5 万元;

      第 四 章

     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第 一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实施部。各部门对工程变更应认真负责地加具明确的处理意见,共同把关,避免不合理变更的发生。

     第二条 工程实施部就工程变更的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具体为对监理确认的现场情况是否属实、支持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计量是否准确、变更从实施角度是否必要合理、变更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推进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技术是否合理可行等方面情况签署具体意见; (二)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执行和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三)负责工程变更的归口管理; (四)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引发的工程变更的处理及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三条工程实施部应对工程变更从实施角度是否必要、合理、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推进等方面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条 通信技术部应从技术角度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及是否有利于工程推进等方面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参与有关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五条 法务合规就依据合同及相关条款,对变更的原因及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属于原合同已含的风险或项目、是否属合同外计价等方面实事求是的签署明确意见。

     第六条 财务部应以控制工程投资为目标,从计量支付的角度审查变更中“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引发的费用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1 工程 变更审批表 ( 项目办 内部审核)

     编号:-XXX 工程名称

     变更 申请人

     原设计、 勘察 情况

     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影响

      年

      月

      日 变更支持材料

     (列出清单)

     变更数量

     变更工程项目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费用

     单项变更前造价(万元)

     增加(万元)

     单项变更后造价(万元)

     减少(万元)

     变更费用合计:

     (万元)

     监理单位 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工程实施部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通信 技术部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务合规 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 意见

     (I 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领导:

     (公章)

     附表 2 设计变更审批 表(设计单位提议)

     编号:设变-XXX 工程名称

     紧急程度

     申请单位

     变更类型

     原设计、 勘察 情况

     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影响

     该表审批通过后计划

     天内完成设计变更 年

      月

      日 变更支持材料

     ( 列出清单)

     )

     变更数量

     变更工程项目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费用

     单项变更前造价(万元)

     增加(万元)

     单项变更后造价(万元)

     减少(万元)

     变更费用合计:

     (万元)

     设计咨询单位意见(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通信技术部 意见

     经办人:

      项目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实施部 意见

     (I、II、III 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务合规意见

     (I、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意见

     (I II(A)类设计变更适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领导:

     (公章)

     表 3 工程变更申请表 (报 联控公司 )

     变更编号:

     )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名称

     专业

     图号

     变更预算

     增减造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咨询单位 意见

     建设管理单位审查意见

     联控公司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表 4 工程变更汇总表

     年 第

     季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中标合同价

     工程预算价

     变更编号 变更类别 批准日期 批准部门 投资额增减 (万元)

     累计增减额 (万元)

      说明:本表填报自开工累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每季度 1 日前报工程实施部。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发布

     时间:2010-1-25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

     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

     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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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 进度、 投资和安全,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 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 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 尺寸、 等级、 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 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 完善结构的原则, 符合设计规范、 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 不得实施, 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 一经确定下发,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一旦发现有“先施工, 后变更” 的现象, 将严肃处理, 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 后变更; 先设计, 后施工” 的原则。

     一、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 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 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 确需调整变更的, 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 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 节约投资; 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 完善使用功能; 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 应考虑工程变更。

      三、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

     提出工程变更报告, 必须备有详细的现场资料和设计变更方案, 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理由, 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四、 工程变更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 也是计量支付必不可少的资料。因此, 工程变更工作必须由素质高、 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

      五、 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 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 由施工单位承担。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缩短工期、 确保工程安全。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 出现下列情况, 方可提出变更:

     一、 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 设计文件存在错、 漏、 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 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 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 工矿、 文物、 城建、 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 保持原设计标准, 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 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 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 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 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 有利

     于保护环境、 有利于提高工效、 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 在已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 包括:

     建设规划、 方案、 标准、 规模、 内容。

     二、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公司或其他人实施。

     三、 选用建筑材料、 设备档次等的提高、 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 性质、 数量、 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 线型、 标高、 位置或尺寸。

     五、 工期的变化对工程里程碑事件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 设计工程投资变化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九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 批准程序及有关规定, 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

     一、 一般变更 指涉及分部分项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 施工中一般设计、 施工问题处理引起的工程变更, 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 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 不增加养护费用、 使用成本, 不降低使用功能; 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 不会因为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包括:

     (一)

     急流槽、 连续 300 米以内的边沟、 排水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的变化;

      (二)

     连续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 采空区、 岩溶处理等)

     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三)

     挡土墙、 矮墙、 护坡位置在沿线路方向小于 15 米的调整或基础埋置深度及高度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四)

     涵洞、 通道位置小于 30 米的变动, 或长度变化小于 10 米的增减, 或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同时, 基础高程小于 30 厘米的变动及交角、 进出口型式的改变;

      (五)

     大、 中、 小桥基础(包括系梁)

     的埋置深度小于 50 厘米的变动;

     (六)

     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 不减少钢筋截面面积情况下钢筋直径的变更; 路基、 路面桥涵在不影响造价和质量时, 材料的变更;

      (七)

     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 路基处理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八)

     挖(钻)

     孔桩中土石比的变化;

      (九)

     绿化工程数量及位置变化;

      (十)

     同一地段连续挖方段的翻松压实工程数量的变化;

      (十一)

     其它单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二、 重要变更 (一)

     连续 300 米以上排水沟、 边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 型式的变化;

     (二)

     连续的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 采空区、 岩溶处理等)

     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三)

     挡土墙、 矮墙、 护坡位置沿线路方向大于等于 15 米的调整, 或结构型式的改变, 或基础埋置深度、 高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四)

     涵洞、 通道数量的增减或孔径、 结构型式的改变,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至 200 万元;

      (五)

     涵洞、 通道位置大于等于 30 米的变动, 或长度大于等于 10 米的增减,或基础高程大于等于 30 厘米的变动,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六)

     大、 中、 小桥基础(包括系梁)

     的埋置深度大于等于 50 厘米的变动, 小桥结构型式的改变,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七)

     挖(钻)

     孔桩桩长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八)

     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引起的边坡坡率、 基床处理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九)

     工程项目如改路、 改沟、 改河等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减少,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十)

     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三、 较大变更

     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 关键施工方案, 建筑物结构形式改变等内容的变更, 包括:

     (一)

     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路面结构类型、 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

     监控、 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

     管理、 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

     (十二)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 重大变更 指涉及大桥总体工程规模特性、 标准、 桥位和线路的变化, 重要结构物的增减,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且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

     包括:

     (一)

     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 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

     (七)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 一般变更、 重要变更由项目 公司审批, 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 较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重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依次报驻地办、 总监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驻地办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总监办、 总工办审查。

     审查部门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 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项目公司征迁协调负责人、 总工办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直接报项目公司总工办, 由总工办根据设计变更情况, 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调查,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变更程序如下:

     一、 一般变更、 重要变更办理程序 (一)、 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1、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 汇报给项目公司总工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 由总监办负责组织驻地办、 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 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现场调查。

     工程技术较复杂的变更需要项目公司、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开会讨论, 会审结果形成 《工程变更处理纪要》, 以下称纪要。

     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项目公司、 监理单位、 设计代表、 施工单位)

     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 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做到理由充分, 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 部位、 范围、 原设计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 形成的纪要附现场量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工地会议核实工作量时, 应确定计算方法和规则及应增减项目及数量。

     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 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2、 设计代表在现场会勘后按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1)

     设计代表根据纪要或项目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图纸以及直接

     由设计院出具的补充完善设计图, 填写《设计变更图审查流转单》(该表由设计单位自行定制)

     后提交项目公司总工办;

     (2)

     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设计代表提交的变更图纸后, 先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

     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在总工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交项目公司, 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工办下发至总监办;

     (5)

     项目公司总工办将变更图纸下发至总监办, 由总监办签收并转发。

     (二)

     工程变更资料申报 1、 变更申报单位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 申报单位应进行变更报批, 申报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 书面变更一式 6 份, 其中施工单位 2 份、 驻地办、 总监办各1 份, 项目公司 2 份, 并附《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 和《工程变更数量及金额审核表》, 报驻地办审查。

     2、 驻地办审查 驻地办对变更资料就有关费用、 工期、 变更方案等方面进行核实, 在《工程变更审批表》 内签署明确意见后, 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总监办进行审查。

     3、 总监办审查 总监办对变更资料进行核实, 在《工程变更审批表》 内签署明确意见后, 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至设计单位进行核实。

     4、 设计单位审查 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资料审核, 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变更申请单位上报项目公司总工办。

     5、 项目公司审查 项目 公司总工办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 会同工程部、 合约部审核, 根据设计变更的类别, 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完成后分别由项目公司、 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归档保存。

     6、 工程变更通知的下达和变更工程的实施 对于经项目公司审议批准的变更, 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通知至施工单位, 并

     抄送驻地办 1 份, 报备项目公司 2 份...

    篇四: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8〕337 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 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 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实施的,

     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论证、设计等 前期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准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规模、标准,以及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未全面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评审意见的机关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实施。

     严格限制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筑规模、提高投资标准等。确因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市场、使用需求等客观因素变化,必须进行相应工程变更才能保证项目功能、系统等满足设计要求的,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量清价定、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引起的需要对原合同工作内容或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工程变更的主要形式有: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五)工期的延误与提前;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等进行

     局部调整,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工程量、工程投资额变动幅度较小的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变更之后的单项工程投资仍在国管局批准的分解投资概算控制目标内; (二)变更价款在3 万元以内; (三)累计变更价款不超过总包合同总价的2%、分包合同总价的5%。重大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或整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且工程量、工程投资额变动幅度较大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国管局负责机关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备案和监督工作。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审核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根据投资概算分解控制目标,提出变更价款控制要求;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和报审工作。涉及项目使用功能调整的工程变更,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国管局批准,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变更审核。审核变更的技术方案、施工图变更文件、施工工艺;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发布工程变更指令。

     造价咨询单位负责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项目投资控制要求,对工程变更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定案。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提出、实施、价款结算应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变更申请人(包括承包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单); 2.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量价审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表); 3.其他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单价及计价依据、施工要求、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等材料。

     (二)国管局、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工程量计量和计价进行审核。

     (三)一般工程变更按照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实施,重大工程变更按照国管局审核意见实施,由项目监理单位统一签发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单),承包人组织实施。

     (四)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结束后,及时进行变更价款结算审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结算审查备案表(附件4,以下简称结算审查表),并报国管局备案。

     工程变更的工作流程详见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附件5)。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明确单价,仅属于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调量不调价; (二)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未明确单价,但有定价规定或有参照的类似工程单价的,从其规定; (三)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未明确单价,又无明确定价规定的,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造价信息,按照项目投资控制的要求和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价格。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接到一般工程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单后,应当在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项目监理单位发出是否进行工程变更的指令。

     国管局接到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是否进行变更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工程变更审核,接受国管局的监督。

     国管局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程造价跟踪咨询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将通知单报国管局备案前,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已实施完成的工程变更资料及时整理汇总,并与工程月(季)报同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机关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承包人(含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工程变更,国管局不予认可,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按照下列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一)项目监理单位之外的其他项目参与方发布的工程变更指令一律无效,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擅自发布方承担; (二)项目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得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国管局同意,擅自发布的工程变更指令无效,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项目监理单位承担; (三)工程变更指令只有定性说明,而无工程量计量、计价的,属无效变更,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项目监理单位承担; (四)承包人未接到项目监理单位签发的通知单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工程变更,属无效变更,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其自行承担; (五)重大工程变更未履行国管局审批手续或者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按一般工程变更组织实施的,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 (六)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尽审核义务,采取“事后补办”方式进行工程变更,造成项目建设规模扩大、内容增加、标准提高、投资增加的,因此发生的变更价款由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工程变更手续的,造成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超出部分由项目使用单

     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项目参与各方采取串通方式通过工程变更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造成项目经济损失、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除国家或北京市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以及合同已规定的各类风险和责任,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是谁颁布的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建计【2009】

     451 号 杭财基【2009】

     1351 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管理, 规范各建设主体工程变更管理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经研究, 现将《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 十四日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管理, 规范工程程变更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 投资控制, 推动工程建设进度, 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 河道、 消防、 垃圾与污水处理、 城市排水、 环境卫生、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园、 绿化亮化景观工程和城市生态建设等的工程变更, 应当遵守本方法, 市级其他投资主体利用土地平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 其工程变更管理, 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 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的变化, 或功能、 规划、 设计的调整, 对工程项目 的实施范围、 实施方式、 建设规模及标准、 合同价款、 合同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检查和管理, 以及审批权限内对重大工程变更的程序审

     批。

     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审查。

     市监察、 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和监督。

     市级各城建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 负责各自建设计划项目 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并按规定向原有关审批部门报审。

     第四条 工程变更分类 根据单项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大小, 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 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 一)变更估算投资增加或减少额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 5%( 含)的;

     ( 二)

     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的;

     ( 三)

     变更涉及的工艺、 性质、 功能、 位置、 用地、 总平面图等与初步设计批复有重大调整的;

     ( 四)

     工程用材变更, 涉及的造价超过设计概算 5%( 含)

     的;

     ( 五)

     变更影响合同工期 30 天以上( 含 30 天)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工程变更:

     ( 一)

     变更估算增减额在 20~ 50 万元的( 含 20 万元 )

     ;

     ( 二)

     变更影响合同工期 10~ 30 天( 含 10 天)。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 一)

     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并负责变更的审核与报批等工作; 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 二)

     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设计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一校二审制度;

     ( 三)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工程变更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 并按批准意见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 四)

     监理单位按合同权限负责工程变更实施的监理工作。

     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 对工程变更方案、 变更工程量及造价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变更工程施工方案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经过技术评审、 造价评审, 通过技术及造价评审后的变更, 建设单位才能组织实施。

     技术评审是对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质量、 安全、 工期、 建设标准要素调整进行评审、 论证。

     变更后所需新增工程类型原则上应是原承包合同中本已存在的工程类型。

     造价评审包括对应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 在双方合同约定下, 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成本及其经济合理性; 变更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是否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等情况进行评审, 对工程变更的经济及变更价款合理性、 合规性进行评审。

     第七条 对于各类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 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制度。

     ( 一)

     事前审查和审批 1、 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采用申报制, 由变更提出单位递交《工程变更申报表》, 并附以下内容:

     ①变更的原因或相关的书面依据;

     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③变更对工期及有关工作的影响;

     ④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及增减的投资估算;

     ⑤其他相关资料。

     2、《工程变更申报表》 的审核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 应及时召集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对《工程变更申报表》 进行初步技术分析、 造价分析, 形成审核意见, 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3、 工程变更资料的形成 同意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设计资料( 包括图纸、 工程量变化及相关资料)。

     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将设计资料及时送达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签收设计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方案及变更预算编制工作。

     《工程变更申报表》、 设计资料、 施工方案及变更预算共同组成供审查和审批的工程变更资料。

     4、 对工程变更资料的审查、 审批 建设单位整理齐全的工程变更资料后, 应核定工程变更类别, 确定变更流程, 并填报《变更审批表》:

     ( 1)

     一般工程变更可按照项目 建设单位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由建设单位内部技术和造价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及时组织实施。

     ( 2)

     较大工程变更经过( 1)

     程序后, 建设单位要组织内部专门会议,集体决策通过后, 会议形成纪要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及时组织实施。

     较大工

     程变更应在当月 将变更情况汇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 3)

     重大工程变更经过( 2)

     程序后, 建设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变更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调整)

     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并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图审合格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及调整设计文件及时组织实施。

     5、《工程变更申报表》 实行流水号编码管理, 编码组成定义为“××工程变更第×号” , 由建设单位编码。

     ( 二)

     事中监督和管理 各建设单位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制度和方法, 加强对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监督。

     ( 三)

     建立和完善事后评审制度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的时候评审制度, 及时对工程变更发生原因、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 不断提高对工程项目 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在上级部门要求, 或出现危及人身、 重大财产安全, 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 可不必事先审批。

     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 建设单位。

     事后, 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 补办相应手续。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变更管理, 重视变更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重大变更须经充分的技术、 经济论证。

     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投资或失控或浪费, 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 其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工程变更工程资质要求或不愿承担新增工程内容的施工任务时, 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本市现行规定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发生的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精神, 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的工程变更, 其增加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 一)

     不按照规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审查、 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 二)

     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 三)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执行工程变更时, 违反本办法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乙方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批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平准过程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操作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 并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目 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 起实行, 原《杭州市城建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 试行)

     办法》 同时废止。

     附表:

     1、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申报表

     2、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审批表

      3、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重大工程变更报审工作指南

     附表:

     1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申报表

      流水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分项工程

     合同金额

      致:

      ( 项目 建设单位):

      由于( 根据)

      原因, 提出工程变更, 变更金额估算

     元, 工期影响

     天, 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

     申请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相关资料名称):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详细说明资料名称):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详细设计资料名称):

     项目 建设单位项目 部意见:

     项目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项目 经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详细说明资料名称):

     注:

     本表一式四份, 项目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表:

     2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变更申报表》 编号:

     审批表流水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变更类别

     合同金额

     1、 建设单位项目 部门意见:

      项目 部门:

      日

      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日

      期:

     年

     月

      日

     2、 建设单位技术部门意见:

      技术部门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日

      期:

     年

     月

      日

     3、 建设单位造价部门意见:

      专业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日

      期:

     年

     月

      日

     4、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项目 建设单位领导:

     日

      期:

      年

     月

      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审查人:

     单位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 工程类别由项目 建设单位项目 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变更资料核定填写;

     2、 一般工程变更天 1~4; 较大工程变更填 1~4; 重大工程变更填 1~5。

      附件:

     3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重大工程 变更报审工作指南

     一、 重大工程变更审核环节中相关单位职责 1、 各建设单位 ①正式行文申报重大工程变更请示;

     ②按照《办法》 要求完成重大工程变更资料的汇总、 审核和上报工作。

     2、 市建委 ①在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建设单位上报的重大工程变更;

     ②对变更与否及其技术方案进行认定和审批并确认实施方式;

     ③会同财政、 升级对变更预算、 造价的分析和认定;

     ④负责对“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变更审批表》( 以下简称:

     审批表)

     签证; ⑤对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变更, 牵头组织上报。

     3、 市财政局 ①参与对变更及技术方案的论证;

     ②根据变更审批相关依据及送审预算, 按合同文件精神对重大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进行预算审核或复核, 对须签订补充合同的对补充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并根据进度及时支付变更费用。

     ③在项目 决算审计中, 对工程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把关。

     5、 市造价投资办 ①参与对变更与否及其技术方案进行认定;

     ②根据变更批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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