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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4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8-25 17:50:06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4篇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疫情期间社保延迟缴、断交、补缴是否会影响居转户? 2月份因为疫情,有些公司的HR或财务未及时复工,导致了社保未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等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4篇

    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期间社保延迟缴、断交、补缴是否会影响居转户?

      2 月份因为疫情,有些公司的 HR 或财务未及时复工,导致了社保未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等情况。

     对于需要买房、办理居住证积分、引进人才落户、留学生落户、居转户的人员,想必心情都非常焦虑。但是万一公司没及时缴纳,影响了个人权益,导致办理受影响,那简直是功亏一篑。

     其实我们也担心,因为我们公司 2 月份也申请了缓缴社保,所以申请前也特意打电话咨询过人才咨询的老师。

     老师回复说,只要经过备案,这些不会受影响的,特殊时期,也都理解。

     现在正好,人社局也发文明确回复了大家了疑虑,特此分享给大家。

     1、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视同其参保缴费。

     2、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及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3、疫情期间新招聘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4、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及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时效性材料,请及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5、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用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

     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0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27 日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

     2 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学员,因政府实施疫情排查和隔离管控等措施导致缺勤的,其缺勤天数可视作正常见习出勤天数。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就业见习基地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与见习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四)支持共享用工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用人单位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五)全面强化就业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 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3 (六)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22 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 3 次。

     二、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七)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疫情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九)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好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调

     4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保障,提高专业水平,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等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5 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时限需要顺延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审理延期通知书》,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相关结论。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 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员集聚。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人社服务效能。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27 卷第 3 期2021 年 5 月山东工会论坛Shandong

     Trade

     Unions (

     TribuneVol.27

     No.3May.2021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

     及援企政策评价— — 基于上海市的调研侯立文( 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 上海 200070 )[ 摘

      要 ] 为深入了解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况及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援企政策的评价 , 特对上海市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和座谈调研 。

     结果显示 , 从疫情前 、 疫情初及

     疫情缓和期三个不同阶段来看 , 民营企业呈现出劳动用工规模存在一定波动 、 用工需求逐步恢复 、

     人工成本压力有所缓解 、 少数行业企业发展迎来新机遇等特点 、 ; 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面临较大挑战 。

     同时 , 调研结果显示 , 民营企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政策整体评价较高 , 但

     部分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覆盖率和受惠力度存在明显差异 , 另外有些政策遇到难以落地落细落

     实等问题 。

     建议通过完善预警机制 、 强化精准服务 、 指导企业调薪 、 关注小微企业 、 完善相关政策等

     举措 , 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 关键词 ] 疫情 ; 民营企业 ; 劳动用工 ; 援企政策[ 中图分类号 ] F272.92;F276.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2095-74/6 ( 202/ )

     03-0028-/22020 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较大影响 , 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

     业由于自身规模小 、 实力弱 、 抗风险能力低 ,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较大 [ 1 ] ; 同时 , 疫情也给就

     业创业 、 人力资源 、 社会保障 、 劳动关系等带来较大冲击和挑战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积极作为 ,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

     示精神 , 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援企惠企政策,高质量推进 “ 六稳 ” “ 六保 ” 工作 。为深入了解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援企政策的感受评价,课题组对上海市民营企业开展了全面调研 。

     本文根据调研情况 , 重点分析了

     疫情

     民营企业劳动

     工

     的影响和

     企

     企

     的

     ,

     上

     关

     ,收稿日期 :

     2020-$2-$8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上海市工商联委托课题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援企政策效果评估 ” ( 项目

     编号 :

     2020-sl-0$08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

     侯立文 ( $987 — )

     , 女 , 山东泰安人 , 理学硕士 , 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 主

     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 28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 策 评价一基于上海市的调研以期助力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乘风破浪 , , 赢得新发展 。

     。- - 、 文献综述新冠疫情暴发之初 , , 国内学者已关注到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与冲击 , , 并开展

     了广泛的实证研究 。

     总体来看 , , 国内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 、 疫情对就

     业的影响及政府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评估等 。

     。新冠疫情蔓延对中小企业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

     马庆斌等 ( ( 2020 ) ) 于 2020 年 2 月底调研发

     现 , 企业分区分级复工复产中仍面临外地员工 “ 出不来 、 走不动 、 住下 ” 、 产业链不同环节协

     同

     产难 、 复工企业资金短缺现象突出 、 地方政府对精准复工复产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等难题現张夏恒 ( 2020 ) 调研发现 , 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还面临合同违约 、 复工难 、 供应链中断 、难等

     , ,

      在

     企业实

     情

     以及疫情

     影响

     的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酥石聪聪 ( ( 2020 ) ) 认 为新冠疫情加剧了中小企业运营难 、 招工难 、 、

     融资难等问题铁疫情对就业也产生较大冲击 , 尤其对高校毕业生 、 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影响更大 。

     如沈

     国兵 ( 2020 ) 提出 , 此次疫情下我国面临的经贸环境与 “ 非典 ” 时期有着很大不同 , 对外贸和就

     业冲击

     現

     ( 2020 ) 认为 , 疫情导致农民工 、 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生活性服务业

     集型制造业等行业从业人员也面临较大失业风险典国内部分相关学者对当前政府出台的应对性政策进行了相关评估研究 。

     如王震 ( 2020)

     认为 , 对就业保护和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足的就业群体 , 如新业态从业人员 、 农民工 、 灵

     就业人员等而言 , , 应对疫情冲击的 “ “ 稳就业 ” ” 措施在实施中出现政策可及性差 、 、 治理能力欠

     缺等问题耳朱武祥等 ( ( 2020 ) ) 调研发现 , , 政府救助政策短期落地效果与企业诉求有比较大的

     偏差 , , 税费减免 、 、 信贷优惠的惠及率及现金流缓解状况比较低叫刘蓉 ( ( 2020 ) ) 认为 , 当前已经

     出台的应对疫情政策中的大多数属于临时,性 、 应急性的短期优惠政策 , , 疫情之后中小微企

     业仍然面临制度性障碍的限制 [ 9 ] o 罗来军 ( ( 2020 ) ) 建议在已经出台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 , , 进一

     步采取支持企业发展的直接政策和间接政策 , 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浙江省发展改革

     委 、 、 省经济信息中心 ( ( 2020 ) ) 通过对全省 5211 家工业企业开展专项监测发现 , , 龙头骨干企

     业 、 、 大型企业对疫情帮扶政策的感受度更好 , , 企业对减费降负政策支持的获得感较强 [ 11 $ 。

     徐

     丽等 ( ( 2020 ) ) 从量化角度系统分析了各地疫情期间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 指出了政策落地难的

     问题 , , 并

     了相关改进建议 [ 12 ] o二 、 调研基本情况本次调研以上海市民营企业为对象 , 调研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 一 7 月 20 日 , , 最终回

     收有效问卷共 160 份 。

     调研企业以成熟型企业为主 , 成立年限平均为 14.08 年;从企业规模分

     布来看 , , 以小型企业为主 , 占比 58.13% , , 微型企业占比 15% , , 大型企业占比 14.38% , , 中型企业

     占比 12.5% ; 从企业行业分布来看 , , 以制造业居多 , 占比为 46.88% , 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 , 占

     比为

     10.63% O- 29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另外 , 本次调研召开多场民营企业座谈会 , 面对面地听取了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劳动用

     工的变化情况 、 困难诉求及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惠企政策的评价 # 同时也走访了上海

     市某区就业促进中心 、 社保中心 , 向一线业务骨干了解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援企政

     策实施的效果 、 存在的问题难点及相关建议 $三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呈现出疫情前 、 疫情初期及疫情缓和期上海市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变化情况 ,

     我们以本次 2020 年 7 月份调研数据为分析基础 , 同时结合 2020 年 1 月和 2 月开展的民营企

     业劳动用工调研数据①,进行不同疫情时期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对比 , 以期更全面地反映疫情

     对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 $( 一 )

     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1 • 企业用工规模出现波动2020 年 1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53.03% 的调查企业反映与 2018 年相比 , 所在企业 2019 年

     用工总量基本维持不变 , 有 22.42% 的企业反映用工总量有所增加 , 另有 24.55% 的企业表示

     用工总量有所减少 $ 2020 年 7 月调研数据显示 , 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 , 用工规模保持不变的

     企业占比为 27.5% , 用工规模有所增加的企业占比为 30% , 用工规模有所减少的企业占比为

     42.5% , 其中 , 减员人数比例超过 10% 的企业占比为 22.5% & 见图 1 )

     。

     由此可以看出 , 疫情影响

     下 , 企业用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 , 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困难 , 用工

     ; 同时也有部分企业迎来发展机遇 , 人

     #60.00%27.50%24.55%22.42%30.00%0.00%ED1 月 皿 7 月42.50%53.03%有所减少 保持不变

     有所增加30%图 1 调研企业用工规模变化情况对比2. 企业用工

     求通过对比 2020 年 1 月&疫情发生前 )

     、 2 月&疫情发生初期 )

     及 7 月 ( 疫情常态化 )

     三次调

     研中 “ 企业预期 2020 年用工情况 ” 的结果 , 可以发现 , 企业的用工需求预期也出现较大波动 ,

     疫情

     的

     为

     变为疫情

     的

     ,

     疫情

     和

     ,

     用工

     求

     $具体来看 , 调研企业预期 2020 年用工总量减少的比例由疫情前的 8.79% 增加至 2 月的・30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28.96% , , 再下降至 7 月的 18.96% 。

     调研企业预期增加的比例由 2020 年 1 月的 30.91% 下降至2 月的 13.66% , , 再增加至 7 月的 30.83% ( ( 见图 2 )

     )

     。

     。30.83%1&96%1 月 2 月 7 月30.91%

     28.96%70.00%35.00%0.00%50.21%饑减少 0 维持不变 E )

     增加60.30%57.38%13.66%8.79%图 2 调研企业 2020 用工需求趋势对比同时 , , 2020 年 7 月的调研结果显示 , 调研企业复工程度达到 100% 的占比为 78. 13% , , 复

     工程度不到 80% 的仅占 8.75% 。

     业务开展情况恢复到疫情前 100% 的占比约为 36.88% , , 恢复

     到疫情前 80% 的占比约为 70.63% O 由此可以看岀 , 疫情暴发初期 , 上海市民营企业招工需求有

     所抑制 , 但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 , , 复工复产持续推进 , , 企业劳动用工需求逐步回暖 。

     2020

     年 10 月份召开的座谈会中 , 多数企业也纷纷反映 , 相比上半年 , 第四季度企业经营状况有大

     幅改善 , , 甚至超过上年同期水平 。

     。3 .

     企业人工成本压力有所缓解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 企业工资总额支岀 、 社保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以及人工成本

     占总成本比重的上涨趋势均有所

     。

     具体来看 , 相较于 2019 年 12 月底 , 调研企业工资总

     额支出有所减少的比例约为 15.63% , , 无变化的占比为 68.75% , , 有所增加的占比为 15.63% 。

     。

     调

     研企业社保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有所减少的占比为 25.63% , , 无 变化的比例为 62.5% , , 有所增加

     的占比仅为 11.88% 。

     调研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有所减少的占比为 16.25% , , 无变化

     的比例为 68. 13% , , 有所增加的占比仅为 15.63% 。

     由此可以看出 , , “ “ 减免 ” “ 返还 ” ” “ “ 延期 ” ” “ “ 补贴 ”

     “ “ 降率 ” 等人

     会保障援企政策切实降低了民营企业

     岀和人工成本 , 助力企业

     步发展 。

     。4 .

     企业用工压力明显降低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与疫情之初 ( ( 2020 年 2 月 )

     )

     相比 , , 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用工压

     力普遍得到缓解 。

     如选择 “ 租金 、 贷款 、 税费等压力 ” 的比例由 2 月的 53.01% 减少至 38.13% ;

     选择 “ 老员工返岗难 、 新员工招聘难 、 无法按时复工的压力 ” 的比例由 2 月的 53.01% 减少至

     25% ; 选择 “ 社会保险费用压力 ” 的企业占比也由 2 月份的 52.46% 下降至 35.63% ( ( 见图 3 )

     )

     。

     。・ 31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图 3

     2 月和 7 月疫情对企业用工的压力变化情况同时 , , 与疫情之初 ( ( 2020 年 2 月 )

     )

     相比 , , 2020 年 7 月的调研结果显示 , , 疫情给企业劳动用

     工方面带来的担心疑虑也逐渐减少 $ $ 如选择 “ “ 复工复产难 , , 企业面临生存压力 ” ” 的比例由 2 月

     份的 37.16% 降低至 29.38% ; ; 选择 “ “ 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 ” 的比例由 2 月份的 34.43% 减少至

     24.38% ; ; 选择 “ “ 无法与职工协商降低薪酬 ” ” 的比例由 33.33% 降低至 23.13% ; ; 选择 “ “ 无法及时缴

     纳社保 ” ” 的比例由 2 月份的 33.33% 减少至 17.5% ( ( 见图 4 )

     )

     。

     。由此可以看出 , ,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以及各项援企稳企政策的有效落地 , , 企业

     受疫情影响的程度逐渐减少 。

     。5 • 少数行业企业发展迎来新机遇2020 年 7 月的调研数据显示 , , 89.13% 的企业认为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程度的

     - 32

     -。

     。. .。

     。

     侯立文 :

     疫情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及援企政策评价影响 。

     其中 , 58.75% 的企业认为自身受到疫情的明显冲击 , 全年生产营收会明显下降 ;

     29.38% 的企业认为疫情影响是短期的 , 对企业整体生产营收的影响度不大 ; 有 11.25% 的

     企业认为疫情催生了新的市场需求 , 使企业面临新机会 。

     座谈会也显示 , 疫情背景下线上

     媒体服务业 、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迎来发展良机 , 经营状况远超过往年同期 。

     而部分外向型

     制造业企业反映 , 由于疫情冲击海外市场急剧萎缩 , 订单大幅减少 , 公司营收受到较大影

     响 。( 二 " 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领域的主要问题1.

     部分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的减员裁员 、 减薪欠薪风险加大通过对比 2020 年 2 月和 7 月的调研数据 , 我们发现,企业复工以来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应

     对疫情影响 。

     多数企业以积极正面举措应对疫情带来的用工压力 , 如两次调研中 , 均有超过

     四成的企业表示 “ 照常用工 , 未采取特别措施 ” , 同时安排 “ 组织培训 ” 的占比分别为 32.79% 和

     20.63% 。

     但也有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不得不被动选择减薪减员来维持企业生存发展 ,

     如两次调研中 , 表示 “ 减少用工量 ” 的占比均在 19% 左右 ; 而表示 “ 降低薪酬 ” 的比例 , 虽然 7

     月份的调研结果比 2 月份的结果有大幅减少 , 但仍超过 8% o 座谈会中也了解到 , 疫情之初 ,

     由于疫情防控隔离 14 天的要求 , 企业不得不面对 “ 养人 ” 的困境 ,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

     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紧张 。

     同时 , 压力较大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调薪减员方面花费较多时间

     精力 , 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

    篇四: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免缴政策

    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 年 3 月 30 日

     目 录一、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1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14(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14(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9(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26(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6(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0(六)2021 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 6 个月.................................................................34(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36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38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40五、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42六、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44

     1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申请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2【咨询电话】021-12366【政策问答】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

     3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 1000 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 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 300 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 400 万元。该纳税人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 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

     4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4、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5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在 4 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5.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答:《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6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6.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7.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二)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8.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

     8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 2022 年 4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9.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答:纳税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10.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9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11.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10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500 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100 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00 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0 万元。2021 年 12 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 50 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 2022年 4 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 50 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12.纳税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1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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