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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3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08-26 19:3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3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 1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 1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反恐怖法出台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

     从未停止过。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 年和田的 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3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二、坚决学习反恐怖法,提高自身防恐应急反应能力。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

     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二)

     促进新疆发展是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祖国的认同感,实现长治久安

      从全国来看新疆地区相对边远、区情和周边情况复杂,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聚集,这些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也一直借口区内一些边远、局部地区的贫困问题,对我大加攻击,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因此,只有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大力改善人民生活,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周边国家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优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认同感,从而压缩“三股势力”的活动空间,实现长治久安。

      作为一名研究生,更应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定地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的稳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准确将非法宗教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准确区分开来,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区分开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在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

     恒的主题。新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线,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政治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三)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 2009 年乌鲁木齐的 7.5 事件,2011 年喀什的 7.30、7.31 事件、2012 年和田的 6.29 事件叶城的 6.28 事件,2013 年巴楚的 4.23 事件,莎车的 12.30 事件,鄯善的 6.26 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

     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 学习《中华人民共国反恐怖主义法》 盘县双凤镇凤城小学

      2016年2月29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4 •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5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6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 •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8 •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9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0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1 第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2 •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3 第四章 情报信息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4 第五章 调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5 第六章 应对处置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6 第七章 国际合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7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8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19 •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办

     法》

      二

     《 实施办法 》 形成的依据

     目的及必要性

     《实施办法》 的 主要内容

     一、

      二、

     

      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36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 2016 年1 1 月1 1 日起施行。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于2016 年7 月29 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6 年8 月1 日起施行。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一、

      1. 《 实施办法 》 制定的依据及目的 

      《 办法 》 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新疆处于我国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更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反恐斗争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法制化。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实施办法》在遵循国家《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法治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外,还根据新疆的实际增加了“全民参与”的原则,既符合新疆实际,又彰显新疆特色。

     一、

     2. 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

      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形势整体向好,大量的暴力恐怖活动还没有进入操作实施阶段,就被及时发现制止,暴力恐怖分子就依法受到了惩处。

     

      新疆对于暴力恐怖活动事先处置的比例非常高,给予各族人民强大的信心,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工作中,如果把国家、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的力量综合起来,一定能取得反恐斗争的胜利。

     一、

     

      首先,《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 。

     二、

     

      其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

     

      再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二、

     

      1.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反恐遵循的原则 

      恐怖主义是指 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二、

     

      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二、

     2. 恐怖活动的认定

     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其他恐怖活动。

     二、

     3. 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二、

      4. 建立反恐工作责任及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二、

      5.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

      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封存、隔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

      6. 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

     7.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二、

     8. 反恐情报信息工作

      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二、

     9. 反恐案件的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的,应当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紧急需要应急处置的,应当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报告情况。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二、

     10.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 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 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判处拘役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

     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二、

     11. 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

     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

     12. 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 反极端主义工作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制作、散发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 边) 境线路的;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

      《 反恐法 》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13. 强化法律责任

      实施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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