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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7篇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0-21 18:3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7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践来看,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也是“能下”。长期以来,受传统“下必有错”的陈旧观念影响,导致一些干部“不愿下”“不想下”。而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等情况,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活力,也阻碍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能下的问题,不仅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更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

     “能下”的核心是“谁下”。《规定》第五条明确了 15条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主要情形,即规定了“谁要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对照 15 条规定的要求,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政绩观、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

     为、能力素质、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准确把握“谁要下”。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综合用好干部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等方面的成果,全面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准确认定“谁该下”。

     认真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出台后,X 县迅速开展学习,及时掌握《规定》精神实质,并结合全县实际,谋划推进相关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宣传、健全完善机制和突出关键环节“三点发力”,切实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学习宣传,深化思想认识。《规定》颁布后,县委高度重视,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研究部署,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干部下的 6 种渠道、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方式等主要内容,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学有所获。同时,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深刻领会《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其精神实质及规定要求,切实

     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指南和行动自觉。组织部门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组工讲堂、个人自学等方式,确保《规定》入脑入心,增强了组工干部贯彻执行《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 X 县党政网、X 县党建网、组织工作飞信群和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规定》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心思放在谋事、干事、成事上。

     健全完善机制,规范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印发《X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在注重设计好“能者上”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又重点打通“庸者下”、“劣者汰”的制度渠道,在严格执行政策性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胜任现职调整、违纪违法调整等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特点,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合理确定调整对象,疏通了干部“下”的渠道,切实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营造了良好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县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

     相结合,加强与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了干部队伍健康发展。

     突出关键环节,推进规定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年度考核、日常考察、定期调研、约谈了解、沟通反馈及征求意见“六位一体”综合分析研判体系,对县管领导班子整体运行情况和干部队伍动态及时进行掌握和综合研判,全面掌握干部思想工作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明确哪一种情况能上、哪一种情况能下,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从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交接、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督促整改。严格按照考察核实、谈心谈话、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等程序适时做出调整处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今年以来,通过问责、考核、调整不胜任现职等方式,“下”的领导干部共 11 名,其中对 1 名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岗工作的予以免职,X 名受违纪处分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职或降职,X 名因家庭原因等个人申请在岗期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改任非领导职务,使“从严”成为干部管理工作新常态。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重大举措,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中也都明确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促使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树立了鲜明导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中存在“好人主义”,能上不能下问题仍然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5 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亮明优与劣的标尺、明确上与下的准绳。此外,《规定》对分析研判、核实认定、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工作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为解决人员能上能下问题提供操作指南。

     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根本目的是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对于少数平日里习惯庸懒散拖的领导干部而言,《规定》无疑是一剂“清醒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就是要树立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打破一些尸位素餐者“只要不犯大错误就不会下”的美梦,打消一些碌碌无为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让领导干部跳出舒适圈,自觉摒弃怠政懒政之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让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那些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干部受到警醒,遭到淘汰,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下的干部不搞“一棍子打死”,做好后续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不折不扣执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确保干部德配其位、才配其位。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格教育培养,让担当意识树 起来。

     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是推动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核心因素。要从思想层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筑牢好干部队伍建设的思想根基。一要强化纪律教育。多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引路,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实现由“不敢腐”向“不想腐”、由“完得成”向“干得好”转变。二要抓好能力培养。引导干部结合岗位特点,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扩充知识储备。采取上派、下派、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培养锻炼,引导干部到生产一线中破解难题,积累经验,不断提升敢于担当、加快发展的能力。三要加强个人修养。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操守、提升思想境界,面对重大原则问题保持坚定立场,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

     一致,旗帜鲜明地与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不断增强抵御消极腐败的勇气、力量和智慧,树立甘于奉献、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良好风尚。

     二、严格选人用人,让能担当者上。

     当前,世界格局发生“新变化”、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攻坚进入“新阶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作为一名干部要履行好责任担当的神圣使命,需要信念坚定、勤奋敬业,更需要组织上及时给舞台、给机会。一是明确选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对群众公认度高,能担当、敢担当、善担当的干部,要及时用起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让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干部受到重用。二是严格选任程序。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严把动议关、提名关、考察关、讨论决定关,认真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干部的任职标准、职责规范,针对不同职位对干部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选拔方式,不搞简单的以分取人、以票取人、凭主观印象用人。三是坚持实绩导向。始终重实干、重实绩,对实绩突出、任职较长的干部,委重任、压担子,争取政策解决职级问题;及时提拔重用那些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勇于担当的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严格考核评价,让不能担当者让。

     不能担当是能力不够的表现,是庸者之人。一个团队庸人多了,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减缓发展进程。要用好考核评价手段,让干部队伍中的“南郭先生”没有位置。在全市乡局级单位深入推行以“三考三评三运用”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实绩考评体系。一是完善考核内容。将干部本职工作、中心任务、驻点包保等重点事项纳入考核内容,每季度组织干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突击任务完成情况填写考核登记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丰富考评方式。坚持领导评,由县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负责的范围,定期对乡局级领导班子进行点评;开展部门逐级评,在干部“年度考核”中,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评科员、相关科室互评,适当增加群众代表评分权重,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公平。三是落实奖惩兑现。对连续两年位居综合考核前列的干部,除优先推荐各级表彰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连续排名靠后的,进行诫勉谈话;对表现特别差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四、严格管理监督,让 不愿担当者下。

     不愿担当的干部,不仅不利于工作开展,还会影响政风、带坏民风,贻误事业。要充分运用干部管理监督手段,对干部队伍中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各种歪风邪气顶真碰硬、即抓即管。一是健全监督平台。健全以电话、信函、信访、网络为主的“四位一体”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充

     分发挥好网络平台的监督作用,让党员干部队伍中的消极因素没有藏身之处。二是完善监督体系。健全 8 小时内外的干部监督体系,聘请老党员、老干部兼任干部监督信息员,探索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形成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本单位、基层群众、社会“立体式”监督体系,让不守规矩、作风漂浮、自身不净的干部“现原形”。三是加强结果运用。灵活运用谈心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干部,进行教育转化。对仍不胜任、不称职,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坚决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

     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伟大斗争中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风险和挑战,唯有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为此,必须确保党在发展中国...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5 篇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1 2 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能够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打牢了运用《规则》开展检举控告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颁布执行,对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履行好岗位职责提供重要支撑。因为《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

     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流程以及检举控告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达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需要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需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高度自觉,全力执行。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告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

     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一是明确界定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

     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三、搞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一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区分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四、按规办事,确保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历史检验合格。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人。一旦处理不好或者胡乱处理,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为结果关系到一个人的未来命运。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流程,站在政治高度、站在为当事人高度负责态度办理,使办理结果永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要严防办成冤案、错案,最后给党和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切实做到熟知《规则》、弄懂《规则》,然后模范执行《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检举控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违规惩处措施。倘若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徇私枉法,甚至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记住自己肩上的责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担当,确保处理检举控告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使自己永远心怀坦荡、无怨无悔、问心无愧,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生仇恨。只有这样,才能让纪检监察工作得到组织和人民的认可和点赞;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在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走得坚实稳健、铿锵有力、战无不胜。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学习心得 2 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布施行,《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者,在认真学习《规则》之后,我深刻体会到,做好信访工作要扮好“三个角色”。

     一、聚焦主题,做好“宣传员” 《规则》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哪些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做好“宣传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及时推送《规则》原文和释义,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根据《规则》第四条中予以受理的信访内容,有针对性地先行告知当事人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且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当面予以答复。

     二、以上率下,做好“战斗员”

     《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做好“战斗员”,对检举控告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妥善处置。《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树立“马上就办”的理念,真心实意的为群众解决问题。同时,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及时与来访人沟通,确保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办理的知情权,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守住初心,做好“勤务员” 《规则》的制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个群众身边。作为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申诉、批评或建议,不论正确与否、能否解决,都应当细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把其反映的问题、重要情节和要求,如实地记录清楚。来访人中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有思想认识问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接待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按政策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宣传政策、释疑解惑、教育疏导,使来访人自觉地遵照《规则》规范自己的信访活动。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3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近期,通过参加集中辅导学习和个人自学,我系统学习了《规则》原文,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下一步,我将坚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对标对表,用于实践,指导工作,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及时规范处理检举控告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等工作流程,依法依纪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切实保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扎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一、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出台和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新出台制定的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

     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了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要求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紧密结合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方式,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地学习了规则。规则共十章五十八条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检举控告范围、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一是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的受理程序。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

     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内部的制约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工作的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五是进一步明确检举控告工作的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运用规则做好检举控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

     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上持续发力,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加深对规则的全面、准确把握和理解,做到学深、悟透、弄懂、用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规则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要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切实增强制度意识,从现在起就严格按规则办,确保规则...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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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08-30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以下简称 《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出:

      一、 处理原则

     (一)

     预防在先、 迅速制止的原则。

     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积极预防、 迅速制止、 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降低影响。

      (二)

     教育疏导、 防止激化的原则。

     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说服教育、 情绪疏导, 引导信访群众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处置过程中, 要坚持慎用警力, 慎用强制措施, 慎用警械和武器,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

     强化证据、 依法公正的原则。

     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 正确适用法律, 切实做到既严格、 公正、 规范执法, 又理性、 平和、 文明执法。

      (四)

     突出重点、 区别对待的原则。

     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行为性质, 分别予以处理, 重点处理串联、 煽动、 指挥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重点处理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人员, 重点处理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的违法上访人员, 重点处理阻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 处理措施

     (一)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理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围墙、 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4、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

      5、 有关国家机关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关,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可视具体情形, 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在北京重点地区、 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或者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商场、 公园、 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信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出示状纸、 穿着状衣,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上访材料、 横幅、 状衣及其登记记录。

      2、 群众围观, 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

      3、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

      4、 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上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 跪地喊冤、 出示状纸、 穿着状

     衣等行为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5、 相关的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可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 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www. 50ls. com)

     责任。

      北京重点地区主要是指中央领导人住地、 中南海周边、 北京天安门地区、 外国驻华使领馆、 联合国驻华机构等国际组织驻地。

      (三)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视频资料、 有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 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4、 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 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情节严重,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诚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调查取证

     1、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执勤民警对行为人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3、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行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3、 首要分子挑头闹事行为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对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的后果(造成道路交通拥堵、 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现场处置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拦车或强行登车情形或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2、 拦车或强行登车行为后果(影响首长车辆正常通行或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

      3、 有关证人(现场群众、 首长随卫等)

     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

     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

     现场处置

     l、 被及时发现的, 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2、 对已经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 自残、 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 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2、 自伤、 自残或自杀行为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资料。

      3、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群众围观, 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秩序的视听资料及证明材料。

      5、 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采取爆炸、 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 自残或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文字、 录音、 录像等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或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

      调查取证

     1、 被害人陈述、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民警工作记录。

      2、 为公然诽谤、 侮辱他人而捏造、 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3、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有关视听资料。

      4、 受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

      依法处罚

     1、 在信访过程中威胁、 公然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的, 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对在信访过程中. 无理取闹, 不听劝阻,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4、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在信访过程中侮辱、 诽谤他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在信访过程中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以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故意捏造、 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一):科级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科级干部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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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14 年 6 月 30 日-7 月 18 日,我参加了全区机关单位新任实职的科级干部培训班,通过讲授式、互动式、现场教学、自学等方法,对政治理论、廉政教育、依法行政、能力训练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了系统学习,现就所学内容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第一阶段学习体会

     通过 6 月 30 日-7 月 4 日为期 5 天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务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一个行政人,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殊的使命感,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职业素养、道德情操,所行使的职责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结合我的本职工作,今后我将从以下 2 点改进自己的工作:

     1、培养积极地职业态度。每天下班后,开展“十自问”,即一问我今天是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了;二问我今天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了;三问我今天办理的信访事项群众是否满意;四问我今天是否办理了给百姓的承诺;五问我今天是否迟到、早退、加班了;六问我今天是否书写工作日志、读书了;七问我今天是否发挥了自己的优势了;八问我今天是否违背纪律、损害政府和个人形象了;九问我今天是否以身作【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则、为大家做出榜样了;十问我今天是否第一时间把群众劝离了。

     2、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信访部门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与群众直接接触最多的部门,是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桥梁。作为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在办公室我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诉求,为群众解决实事,通过学习和深入思考,我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在接访工作中,我由过去依靠“法、理、情”逐渐发展到运用“情、理、法”,做到“用心工作、用情工作”。根据上访人的不同心理,总结出自己的接待策略:对“又哭又闹”的,让其感到“亲切”;对“叫骂”的,要加以忍受,甘做“出气筒”;对那些“别有用心”的,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坚决维护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做一个尽职尽责的公务员。

     (二)第二阶段学习体会。

     11 月 4 日-8 日,从如何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培养依法行政的能力、心理调适、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廉政教育、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学习,下面我结合本职工作,说说我的学习体会:

     1、提高自身沟通能力

     组织能力是执行力的基石,高效的组织运行是执行的核心。科室作为领导决策的落实者,其执行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科长对科室内部的有效组织和对外关系的出色协调。作为一名信访科级干部,只有具备出色的组织运行能力,才能充分赢得领导的推动力、部门的配合力,努力实

     现与上级、同级、下级之间广泛的沟通与融洽,才能更好的实现信访问题“事要解决”的工作目标。

     2、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1)依法行政意味着保护人民群众切身的、直接的利益。政府依法行政对整个社会能否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示范带动作用,其合法合理与否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对广大公民的心理、行为有深刻影响。

     (2)依法行政意味着公民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如果组织或个人的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可以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对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进程。

     (3)依法行政意味着将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消除在萌芽。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无所适从,无法预料哪些行为确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哪些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个人体会

     通过为期 19 天的学习和领会,我认为作为一名公务员和一名信访干部应牢固树立如下“四个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做善于思考的党员干部。

     学习对于提高干部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的学习教育,强调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必须不断地学习各种新的知识。当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加强学习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努力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一名思考型的领导干部。

      二是牢固树立实干意识,做勇于实践的党员干部。

     “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实践出威望”,作为一名新任职的科级干部,更应注重多实践,应本着“实践、实践、再实践”的精神,树立强烈的事业心,找准自己的位置,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端正自己的态度,坚定自己的信念,把党的事业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际工作,以干实事、求实效、勤奋敬业、真抓实干的模范行动,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做一名勇于实践的实干型干部。

     三是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忠于人民的党员干部。【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作为一名信访干部,更要做到这一点,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个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才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在名利、权力、金钱、人情等面前保持理智,严律已,存正气,禁贪欲,才能做好一名忠于人民的领导干部。

     四是树廉洁意识,做自省、自警、自律党员干部。

     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面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应从思

     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长城,努力过好权力关、名利关、金钱关、人情关,防微杜渐,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要以廉政模范人物为“镜”,经常对“镜”自查、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信访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

     201*年 11 月 8 日

     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二):加强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我县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在上级组织部门及县委的正确指导下,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但是,总的来看,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党员干部的愿意,现实工作的需要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上级精神,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任务落到实处,提高学习培训的实效,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笔者认为我县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工作。

     一、加大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贯彻力度,在深学精学上做文章

     继续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围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科学设置专题,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切实以科学发展观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中心组学习、学习日的时间有计划、分专题地组织学习;拓展层面,送教下基层。抽调师资库骨干教师进社区、入企业、下基层深入宣传,服务基层,送教上门,逐步建立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大规模培训干部力度,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上下功夫

     (一)巩固一个主阵地,在党校培训上保持规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解落实好培训计划,特别是要科学合理地设计好党校主体班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层分类按需培训,推行分类办班,落实上级要求,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培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由办大班为主向小班、精品班为主转变,真正体现按需施教,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

     (二)拓展一条宽通道,在培训层面上延伸链条。在干部教育培训的途径或链条上,外训应该是比较大的一节,要着力把它链接好。在这一节【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上,要做好两个结合,从而把外训的链条进一步延伸,建议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外训。一是把外训与激发干部的工作学习热情结合起来。把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各单位先进工作者送到省外培训,把外训当作对干部的一种奖励,调动干部工作学习积极性。二是把外训与工作实际结合进来,有针对性地确定好外训内容(比如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内容),通过外训,使干部开拓视野,启迪思维,找寻外地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工作实践的最佳结合点,达到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目的。

     三、加大推动干部在职学习的力度,在扩大学习覆盖面上花力气 如何搞好干部的在职学习,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重要课题。要制定《全县干部在职学习的实施意见》,从学习对象、学习内容、主要措施、组织领导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1)实行自学和学习日制度。每周集中半天时间学习,学习必读书目和其他相关知识。学习要有计划、有笔记、有心得体会文章;(2)实行学习报告会制度。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干部学习报告会,由党组织指定或干部个人自报学习报告题目,每次安排二名以上干部作学习报告,每个干部每年至少要作一次学习报告,以促进自我教育、自我培训、互相培训。“一把手”在组织好本单位在职自学工作的同时,要带头抓紧和搞好在职自学,并重视运用在职自学成果,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为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作 1—2 次理论学习专题辅导。(3)做好在职自学的辅导工作。各单位组织培训班,由县委组织部从师资库中选派老师进行辅导。业务工作由各单位班子成员或科股长进行辅导。理论学习按自学进度安排,由县委党校编写《干部在职自学辅导材料》,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供干部自学参考。(4)严格述学、讲学、评学、考学。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的学习态度、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指导实际工作的成效,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指导及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述学”,并组织“评学”。在“述学”、“评学”的基础上,根据年初布置的学习内容,由主管部门实行分片集中,开闭卷结合的方式,组织在职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综合理论考试和考核情况,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等评价,并将评价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四、加大干部教育宏观管理力度,在履行职责上抓落实

     发挥干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年初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自行拟出年度培训计划,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分层分类实施;规范部门办班培训行为,集中审核县直部门办班计划,统一行文下发;进一步完善部门办班宏观管理办法,规范办班审批程序、规范办班组织行为,增加报送办班方案、培训需求搜集意见等内容;探索建立有的放矢的干

     部培训机制。以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为契机,围绕干部培训需求和干部成长规律,在健全完善干部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制度体系上下功夫,探索干部教育“训”、“学”、“管”、“用”相衔接、相支撑的工作机制。

     五、加大干部教育工作创新力度,在探索改革上见成效

     建立和健全“三位一体”的学习管理制度。明确组织部、党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学员所在单位在学员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管理流程和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结果运用;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干部”为载体,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爱读书、多读书、读好书”活动,建立健全干部“述学、讲学、评学、考学”机制。

     加大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的改革力度,在教学方式上大力推行互动交流、课题研究、实践锻炼等模式,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积极开展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网络和“网上超市”、网络在线学习等现代教学手段,创造条件增强学员与教员、学员与学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增强学习培训的吸引力,提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在学习内容安排上,做到按需施教、分层分类、讲求实效。着眼于解决现实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增强针对性,克服“上下一般粗”的问题。真正使干部学习教育紧紧跟上干部制度改革的步伐,紧紧跟上新形势对干部队伍的新要求,紧紧跟上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节拍,为全县社会和经济发展优化软硬环境,夯实坚定的理论基础。

     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三):2015 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近两年来,市委组织部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条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拓宽教育培训干部之路,提高培训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枝繁叶茂,花开灿烂,多次受到上级表扬。

     我市以党校为培训的主阵地,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 6 期以 300 余名市管干部、乡科级实职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为培训对象的主体班,在上海举办两期 70 余人参加的经济管理班。我市实施“请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积极探索干部培训的新形式,一方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在我市开办了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有 110 名同志参加了为期两年的高层次教育学习;开办了每月一次的《学习论坛》,邀请全国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来我市讲课,为干部充电;围绕...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局、司法部

     你们好:

     2003 年 7 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在《健康报》上招聘医学人才,同年 9 月我应邀来到该医院工作,并于同年 11 月和医院签订了免费住房协议。2004 年 7 月补签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买房医院给 8 万购房补贴。2004 年 11 月我从甘肃省人事厅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2006 年 9 月,我买房后向医院索要补贴,医院党委会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党委会记录显示会上院长徐向东以老院长的口吻诽谤我医疗差错,诱导党委解除与我的《聘用合同》。

     在丽水市人事仲裁,我首次见到我 2005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材料。考核依据与人培发(1995)153 号文件相抵触的丽医(2003)132号文件、没有利用考核内容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党委会记录。我有证明丽医(2003)132 号文件属于变造国家公文的两项直接证据(印纹分析刑事结论)、有证明院长徐向东诽谤的,医院医疗服务网络电脑查询的直接证据、有证明医院委会上,人事处长不实汇报,我已复检并向医务处回报过无错的证据。该医院提供的党委会讨论有法定程序,但没有法定内容的(只提差错,而政策要求的两个不合格);使用浙江已经废止的法规。

     丽水市人事仲裁丽人仲字(2006)第 2 号撤销了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但是承认了其一系列非法行为。为此我向法院起诉。

     此后人事争议的所有案例,丽水市人事仲裁都只开具接受证明,7 天后我便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

     十六个司法程序(民,行、刑)申请,过三分之一没有回复(集中在民事和刑事申请),我认为只有一个(2009)浙丽行终字第 29号司法公正(该案一审上诉材料去掉了我一审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全部证据,二审谈话时被我发现)。但因立案延期已经失去意义。

     以下是我其他司法程序的证明 民事诉讼:

     民事诉状 1 、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一审(2007)莲民初字第 399 号请求:“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2006 年 10月 10 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审(2007)丽民终字第 334 号请求:重新认定(2007)莲民初字第 399 号判决第一项“撤消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2006 年 10 月 10 日解除与原告马岳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维持判决第一项结论。

     注:在审判的三级法院都提交调查变造国家公文的申请,都没有回执。

     终审(丽终民—终字第 334 号)后申请审理由:申请人的再申请同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㈠、㈡、㈢、㈣、㈤、㈥项之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结局:省高院没有听证便下(2008)浙民申字第 1377 号裁定驳回裁定。

      民事诉状 2、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被撤销解除聘用合同决定后丽水市人民医院的的赔偿责任:

     一、贯穿全部过程的补偿 1、《聘用合同》中的“风险抵押金”,从 2003 年 9 月到 2008 年 4 月共计 56个月合计 11,200 元人民币外加《聘用合同》规定的 10%利息,合计 12,320 元人民币。

     2、按《聘用合同》第九项第 1 款约定支付原告购房后 8 万元购房补贴 3、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 18 个月奖金,减去 2008 年 3 月的 220 元。按当年月奖金,每月 1300 元计算,18 个月,另外附加 25% 合计 28,100 元。

     二、不合格伴随的补偿 4、2005 年因不合格扣发的年终奖 3,500 和国庆过节费 1,000 元;

     5、2006 年、2007 年扣发的年终奖每年 3,500, 4,000+1,2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10,875 元;

     6、2007 年 8 月至 2007 年 10 月扣发出勤工资 3 个月,每个月 530 之间,另外附加 25%,合计 1,987.5 元。

     7、2007 年 11~2008 年 4 月停发原告工资 6 个月。每月 2,800 元(已扣除应扣部分),其余部分另外附加 25%,合计约 21,100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8、国人部发(2006)56 号文件要求普调的工资每月 270 元,从 2006 年 7 月~2008 年 4 月共 22 个月。另外附加 25%,合计 7,425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9、2006 年 7 月~2007 年 12 月降低薪级工资一级;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降低薪级工资一级。共非法因 2005 年“不合格”克扣一年工龄,降低 26 个一级薪级工资,每级 30 元,外加 25%,合计为 975 元(按医院原先定的薪级); 三、医院特殊规定的补偿 10、丽医发(2004)7 号文件规定高级医技人员每年享受 7,000 元;4 年补缺 24,000元(已经扣除 2004 年以领取的 40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30,000 元。

     11、扣发原告 2007、2008 年春节、五一、十一过节费 1200 元;另外附加 25%。合计 1,500 元 12、2006 年秀山丽水大药房 1000 元股份的年终分红 300 元之间。

     13、2006 年应享受报销论发表二级期刊论文的版面费 800 元; 14、支付原告 2005 年报销的探亲路费 1100 元之间;

     15、2006 年 8 月由于检验科以探亲假扣发当月奖金的 1,100 元。

     16、2007 年生日费 100 元外加 25%,共 125 元 17、检验科体检补助费 1,200 百元。

     18、2007 年冷饮费 300 百元,外加 25%,共 375 元 19、2007 年院庆 800 元,外加 25%为 1000 元。

     20、终止被告因为违反国家规定而的进一步扩大原告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薪级工资降低两级,克扣原告一年工龄 21、2008 年 5 月至 2008 年 6 月两月补足薪级工资级差 60 元(实际发工资较人事处确定的工资高一级薪级工资,但比国家规定还是底一级)

     总计 诉讼标人民币 203,742.5 元 起诉日期 2008 年 5 月 16 日(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立案日期 2008 年 7 月 2 日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6 号判决:被告仅支付原告第一项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和莫名的 957.62 元工资补助。二审(2010)浙丽民终第 2 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2010)浙民申字第 494 号 状 民事诉状 3、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1、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年休假;

     2、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加盖公章的职业简历;

     3、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免费体检资格;

     4、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给予马岳 2008 年缴纳失业保险;

     5、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支付马岳 5 月 1 日的加班费;

     6、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对马岳 2008 年晋升主任技师采取补救措施。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8 号判决:尽管将被告抗法的责任推向原告,但因各方面原因原告没有上诉。因法院延期开庭,个别请求已经失效。

      民事诉讼 4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继续签订集体合同。

      起诉日期 2008 年 8 月 11 日 (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2‐4 皆经过丽水市人事仲裁,超过日期丽水市人事仲裁未加以审理,遂即向基层法院起诉。

      一审(2008)莲民初第 2028 号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我只提一点矛盾之处:人事争议可以不签合同吗?当经劳动仲裁盖章而未经人事仲裁时被该法院以(2008)莲民初第 2031 号裁定驳回起诉。二次以人事争议开庭,法律已经证明必须签合同。

     二审(2010)浙丽民终第 2 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2010)浙民申字第 495 号

     讼 民事诉讼 5 、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在《处州晚报》公开道歉,并删除非法侵害人格的档案记录。

     起诉日期 2008 年 8 月 25 日 至今尚未回执(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6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丽水市人民医院因违约,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支付 5 年正副高职称职级差 29,400 元人民币。

      起诉日期(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2008 年 9 月 1 日 ,至今尚未回执(经丽水市人事仲裁后)。

      民事诉讼 7 、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徐向东

     请求:

     责令丽水市人民医院从 2009 年 2 月 10 起对原告未享受商业住房贷款享受 0.7 倍优惠利率 17 个月每月平均 155 元(合计 2650 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并对此后的损失按月补差。

     起诉日期 2010 年 7 月 22 日 至今尚未回执。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1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

     请求 :对马岳 2005 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按法定程序审核

     一审裁定(2007)莲行告字第 2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㈡项 。后改为第㈣项。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裁定(2007)丽终行字第 14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结局:2008 年 8 月 7 日向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理由:文不对题。至今未见回执 行政诉讼 2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请求: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出具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拒绝支付国人部发(2006)56 号普调工资;2007 年 9 月扣发出勤工资;2007 年 11 月停发工资不给基本生活费的法律文书。

     

      一审裁定(2007)莲行告字第 3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㈣项;第四十二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08)丽终行字第 2 号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诉讼 3被告:丽水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荣高

     丽水市市长 请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变更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不适当的决定。

      一审裁定(2008)莲行告字第 2 号驳回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裁定驳回理由:一审裁定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㈣项;第四十二条。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2008)丽终行字第 3 号驳回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裁定驳回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4 、被告:丽水市人事社会保障局,法人代表 姜人敬,局长请求: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按国务院文件审核并更改下列丽水市人民医院违反国家人事制度的非法强制性决定 。

     1、2005 对马岳的年度考核并增加相应 1 年工龄; 2、从 2006 年起按每年一级调整 4 级薪级工资; 3、从 2006 年起每年增加一年工龄共 4 年工龄; 4、恢复国家编制应有的工作岗位。

     一审裁定(2009)丽莲行受字第 2 号驳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机关信访工作心得体会 **年底,我来到局办公室一直负责信访工作。期间,受理、转办了不少涉及党风廉政、税政法规、违法举报等等矛盾纠纷案件,获益良多,以下是我对信访工作的一些思考,也有一些感悟:

     一、提高认识,坚持群众路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从事信访工作三年来,我深深感受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突出对人民群众讲感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信访问题绝大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有问题、有困难、有要求,就必然向党和政府来反映,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和寄予厚望的表现。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把信访工作放在建设“平安地税”,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制环境的大局中去谋划,进一步推进地税形象建设,推进全市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学习和实践,坚定了我做好信访工作的信心。

     二、认真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刚从事信访工作时,认为做好信访工作,只要了解一些基本信访常识,真诚和热心对待信访人,问题就能迎刃而解。随着一件件信访事件的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接踵而来,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做好信访工作,我坚持自我加压,苦练内功,不断学习,勤于思考,用于锻炼,除了加强税收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外,还努力熟悉和掌握有关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湖北省省信访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税收业务学习和市信访办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在学习中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虚心请教;在工作之余,常常利用晚上和双休的时间继续学习涉税类信访类相关知识等等。通过学习,更好的掌握了相关信访和税收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长此以往,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三、注重沟通,真诚化解矛盾,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信访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其归宿和落脚点就是依据政策规定帮助群众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各种诉求,通过分析判断,做到掌握主要矛盾,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尽力多做解疑、释惑、顺气工作,努力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在信访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都是有怨气不满或其它想法的群众,给我的感觉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确实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

     但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付出真诚的心、无私的爱,才能在信访和群众之间架起理解和沟通的桥梁,我不断摸索信访工作的规律,接待上访群众时做到热心,不冷漠处之;听取反映的问题时耐心,不厌其烦;处理问题时细心,不专横武断;碰到棘手问题时有恒心,不半途而废,直到问题解决。注重主动回访,让信访人感到自己得到重视,能够有效化解信访人的不满情绪,赢得理解,促使信访案件圆满解决。

     四、爱岗敬业,注重基础工作,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信访工作很平凡而琐碎。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践行,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做到决策、谋事符合

     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做好:一是加强信访案件办理的检查督办。认真做好交办、转送、协调、督办、督查和通报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信访案件跟踪督办,促进信访案件达到妥善解决。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案件规范化办复。按照市信访局和 XX 市局的要求,规范办理各类信访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注重汇报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认真答复信访人。按规定时间上报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三是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制度。根据市信访局要求,修订编撰《XX 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等制度的修订编撰工作。相关制度的建立,为信访工作的办理、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四是着力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认真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局长信箱办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办理完成。“最美警察”是我永远追求的目标

     *下午,我观看了**推选活动揭晓仪式。当我看到一个个感人的画面闪现在我的眼前时,我被触动了。他们敢于担当守护着辽宁这边沃土,他们忠诚为民守护着这片沃土上千千万万的百姓。我强忍着泪水看着,心中汹涌澎湃。他们是我们辽宁公安干警优秀代表,他们在各自岗位上以不同方式书写着“人民在我心中”。

     揭晓仪式上,每个先进事迹都是以短片的形式展现,观看过程中,我几度落泪。做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为有这样一群战友而感到骄傲,也被他们的事迹深深的感动。获奖者,有的不顾自己安危,与歹徒面对面交锋,面临生死,他心中却装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获奖者,有的为了公安工作而忘我的工作,直到生命结束在他热爱的工作岗位上;获奖者,有的用自己的行动,去感动着身边无数人,成为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他们处处为群众着想,时时为人民办事,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把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一个个让人钦佩的感人事迹,一句句发自内心的获奖感言,生动的诠释了人民警察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赤诚之爱。而这一切一切更加体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人民公安人民爱。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爱祖国、爱人民、是最深沉、最有力量的情感,是博大之爱”。作为一名警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对党对人民的无私奉献,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违法犯罪面前挺身而出,用生命去捍卫人民的生命财产。这些公安战线的优秀代表,他们是那样的普通,又是那样的伟大;是那样的平凡,又是那样的崇高。无论是扎根基层,还是冲在前线,他们始终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绝对忠诚,用汗水、鲜血直至生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金子般的闪光点,同时他们让这些闪光点永放光芒。一份坚守寄托着他们的爱民之心,一份执着承载着是他们对工作的热爱。我要在我的工作岗位上,闪现出自己的光芒,用我的执着去承担起这份责任,用我的坚守去感染身边每一个人。

      我是一名社区民警,很普通很平凡,也许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但平凡的岗位,也可以为公安事业注入亮丽的色彩。我们就好比那一颗小草,它平凡,但却装点着祖国大江南北,锦绣河山。我甘愿成为一颗小草,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默默无闻的奉献,必定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看完揭晓仪式,犹如触摸一颗颗火热滚烫的爱心,我们,只有热爱本职工作,无私奉献,把工作做实,把工作做细,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的认可和满意,相信只要心中有群众,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做起,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尽最大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就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爱戴。用自己的忠诚、奉献和热情,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做一名人民满意的警察,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金秋时节,月桂飘香,在这个充满着收获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开学季,孩子们一个个都满怀期待和信心来到了美丽的校园,告别了温暖的港湾,回归到了温馨又严格的校园。而我作为一名新上任的小学教师也满怀期待地来到了这个曾经哺育我的土地,延续着这伟大而艰巨的使命——教书育人。

     曾几何时,对于未来我是那么地迷茫;曾几何时,对于亲情我是那么地淡然;曾几何

     时,对于成绩我的那么地恐慌,幸好,我遇到了生命中最幸运的人儿——教师。是我的老师指引着我前行的方向,是我的老师教会我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是我的老师一遍又一遍地教着我处理那些难题……那多少个日日夜夜,让我梦想着长大后能够成为那样的你。

     曾记得在我遇到难题时,您总能细心地察觉到并恰当地告诉我该怎么处理才更好;曾记得在我遇到挫折时,您总能适时地出现并在我的身旁鼓励我“现在辛苦一点,将来一定能幸福一点”;曾记得在我思想上迷路时,您总能指引着我走上知识的光明大道上来……一切的一切如今仍然历历在目,您那深铭肺腑的教诲将用于刻画在我的心间。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了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

     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面临的教育对象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教师惟有不断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才能更好的履行教育这神圣的职责。只有不断地更新教育理念,用先进的教育思想武装头脑;不断地掌握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地学习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地总结反思,在理论的指导下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我们的确不能懈怠,不能放松,一定要鞭策自己,努力跑在学生前头引导学生,这是我们应有的责任”。

     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他们全面健康地发展。这种热爱,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作为教师,应该多与学生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种爱也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他们给予各方面的关注,从心灵上、思想上、身体上、学习上去关心、热爱、帮助,把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我们”的关系,爱更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面向所有学生。爱会使得我们在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的沟通,共同分享成功的喜悦,分担挫折的烦恼。

      “做一天蜡烛,就要发一天光;做一只春蚕,就要吐一寸丝。”是我的教育观和思想观。我不会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逍遥懈怠思想,因为我深深地懂得: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悟、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需要以强烈地使命感为基础的,是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做代价的!一个热爱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是要甘于辛劳、甘于付出、甘于无怨。

     现在我所任教的是小学六年级四班的语文,兼任六年级四班的其他科任老师,在开学初期的时候还不了解学生的知识状况及如何教学,后来在老教师的指导下也才慢慢开始走上正轨。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在四十分钟有条不紊地进行,在课后的时候我总是会先搜集整理好相关的教学资料,正所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备详案是我们新教师的中心工作,只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后才能较好地应对课堂上出现的各种状况。俗话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重在得法”为了更好地激励唤起学生的积极思维,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我将设计“情境教学法”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以读代讲法”来通过指导学生朗读让学生在朗读中培养学生的语感,以及多种形式的朗读法来让学生在读的乐园中进一步体会作者的情感色彩。为此,我让学生在课堂上感受到了一种亲切、和谐、活跃的气氛,教师成了学生的亲密朋友,教室也转变成为学生学习的乐园,学生再也不是僵化呆板的模范听众,而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除了在教学中让学生能够学有所获之外,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也要让学生有所收获,教师既是良师也是益友,既要严格地要求学生规范学生行为习惯,也要对学生细心地呵护保护其成人成才。

     教师不仅仅是在奉献、在燃烧,而且同样是在汲取,在更新,在升华。教师要付出艰辛的劳动,但是苦中有乐,乐在其中。教师最大的乐趣就是照亮了别人,充实了自己。正是这种成就感、幸福感,激励着千千万万的教师不辞辛劳地为教育事业献身。

      长大后我就成了你,才知道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总是你;长大后我就成了你,才知道那支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洒下的是泪滴;长大后我就成了你,举起的是别人,奉献的是自己……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31 号》

     ------------------------------------------------------------------------------ 作者:

      日期:

     2014-07-19

      《信访条例》 已经2 0 0 5 年1 月5 日国务院第7 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 0 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0 五年一月十日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 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 交办、 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 、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级人民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 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 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 殴打、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 串联、 胁迫、 以财物诱使、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1 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 紧急的,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

     项至第(四)

     项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 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 合并、 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谎报、 缓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宣传法制、 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 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 辩论、评议、 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 主持人、 参加人、 程序等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 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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